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解析


  本文背景:
  尽管我国早已存在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但是,如何建立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专门讯问制度并在实践中切实履行,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讯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作为一种职权行为,讯问制度始终要涉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怎样处理好这种冲突与协调,就成为评价讯问制度的一个标准。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又当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
  
  讯问主体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主体主要是警察。除此之外,检察人员也是经常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体。
  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人员,讯问者或者应当是经常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相关经验的人;或者即使是没有这些经验,也应当受到关于如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培训。
  有办案经验并不意味着这些经验就是正确的,使用威吓性的语言进行讯问也可称为经验,所以选拔之后的培训也相当重要。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学,比如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的心理变化,应当使用何种言语来稳定被讯问者的情感;犯罪学,比如从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原因入手去讯问;教育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仅是要获取案件的真相,而且要通过讯问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间规定应当相对严格。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规定为在拘留或逮捕后的12小时内进行讯问。而传唤和拘传未成年人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或传唤)的间隔至少为24小时。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地点,综合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是其住所、单位、学校或其所在地的指定地点,而被拘留、逮捕的则是其被羁押的地点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地。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安排在其住所、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住所、单位、学校的,应当在指定的公安、检察机关工作场所外的地点。
  而对于那些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讯问地点在设置上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审讯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空间,这些地方在陈设上应当接近于普通的会客室,避免使用铁栅栏等禁锢的象征物,在环境上要尽量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压迫感,使他们能够以相对平稳的心态面对讯问。
  
  讯问过程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禁止先行讯问
  禁止先行讯问是指在侦查中不应将讯问当作首选措施,而应当在收集了有关证据,能够证明未成年人确有违法犯罪嫌疑后再行讯问。
  第二,慎用戒具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以不用手铐等戒具为原则。从生理上说,不用戒具是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保护;从心理上说,不用戒具能够减少未成年人的恐惧感和刑事诉讼过程给其留下的创伤和阴影。
  第三,讯问语言的要求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讯问者的语言要从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出发来进行组织。首先,在态度上要平和,不能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否则容易带给未成年人抵触、恐惧的心理;其次,讯问要从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学习环境、社会交往等入手展开,而不是生硬的如姓名、年龄等惯例式的提问;再次,讯问语言要简单易懂,不能使用非常专业的术语、诱导性的提问来迷惑未成年人,因为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某种言语的误导;又次,在讯问中,要耐心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和辩解,从这些陈述和辩解出发对其思想顾虑、抵触情绪进行疏导;最后,就案件事实讯问后,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尾性的教育和抚慰,以减少讯问过程带来的紧张和不安感。
  第四,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刑讯逼供不仅是指讯问者不得使用身体暴力如殴打或变相的身体暴力如长时间不准睡觉等,而且还指讯问者不得通过言语、眼神、表情或身体语言、某种动作来威吓未成年人。
  第五,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措施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强制规定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都必须要有适当成年人在场。
  录音、录像制度即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用影像、声音资料来保存讯问过程。是否录音、录像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以由未成年人来选择,但是至少要选择其中一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0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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