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错案与DNA鉴定技术的发展


  摘要:20世纪末,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将人类对自身的认知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这一技术的发展同样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侦查线索、拓宽了侦查领域、加快了破案速度。本文通过对美国自1969年至2007年间已被发现的253例冤假错案,以及列举的几个较为典型的错案案例分析,浅析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对刑事案件侦查的影响。
  关键词:DNA鉴定技术 刑事案件侦查 美国无辜者案例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DNA鉴定技术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准确的找出犯罪嫌疑人,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之前有过犯罪记录,我们的DNA数据库中有他的DNA数据,起作用会更加突出,直接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大大加快了刑事案件侦查的速度。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DNA鉴定技术不仅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帮助那些有犯罪嫌疑的人洗脱罪名,更重要的是帮助那些已经判刑入狱但并没有真正犯罪的人沉冤昭雪。错案的出现古今中外并不鲜见,但是这些错案的发生之时DNA鉴定技术并没有发展起来,随着DNA技术的不断发展,冤案的发生也在不断减少,下面笔者通过对美国无辜者网站上253个无辜者的案例,以及列举出的几个较为典型的错案案例分析,阐述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的影响,以期引起从业人员对DNA鉴定等新刑事技术发展的重视,深刻理解科技强警的内涵。
  一、DNA鉴定技术尚未发展完善时美国错案发生概况
  (一)错案发生时间分析
  在253件可以适用DNA鉴定技术案例中,发生在1969年至1994年之间的错案高达228件,比例为90.11%,分段统计结果为:1974年至1984年110件 ;1985年至1994年114件 ;1995年至2007年25件,但是,美国的犯罪率确是在1990年后持续上涨,也就是说1994年后美国每年的犯罪总人数是大于1969年至1994年间的每年的犯罪总人数[1]。根据分段统计的结果也可以看出,1974年至1984年与1985年至1994年这十年间的错案发生数基本持平,但1994年后错案发生的数量的急剧下降且1994年后的犯罪案件的总量是高于1994年之前的。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DNA鉴定法》,这说明了1994年DNA鉴定在美国已经较为成熟,且被广泛应用到了司法领域,因此才需要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这一时间与美国错案发生率的下降是有着一定的联系的(因为选取的这些案例都适用DNA鉴定技术)[2]。由此得出结论,DNA鉴定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了更为强大的物证,不仅加快了刑事案件侦查的速度,更减少了错案冤案的发生。
  (二)案件性质分析
  在笔者收集到的253件(其中包括17个共同犯罪案件)美国错案中,涉及强奸罪的案件共136件、性侵犯56件、鸡奸罪24件、绑架罪53件、谋杀罪72件。从以上数据中可以计算出强奸罪错案占了53.75%。在美国强奸类的犯罪错案占有如此大的比例与强奸案件本身的特点有关:第一,强奸类的案件隐蔽性较强。强奸类案件大多发生在人迹较少的晚上,通常只有被害人与强奸者两人。因此,强奸类的案件亲眼目睹了犯罪整个过程的证人(Eyewitness)[2]基本上为零;第二,强奸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只有言词证据即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实物证据较少,言词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实物证据则是客观情况的反映才更具有准确性;第三,在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下,被害人的陈述会对陪审团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是无罪有着重大的影响,即使陪审团不相信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起码会造成陪审团对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品等方面的怀疑。以上的原因导致了强奸类的案件很容易出现错案。
  在强奸案中,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强奸者一般都会留下自己的精液。因此对精液的检验成为了破案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DNA鉴定技术还没有发展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这几乎成为了一个难题,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鉴定查明案件。下面一个案例是美国的鉴定专家对强奸者在现场留下的头发进行的错误鉴定,导致的一件错案的发生:
  1982年,被害人在去上学的路上遇到袭击被奸杀,随后她的尸体在一条河的附近被发现。警方讯问了在犯罪现场附近出现的人们,在众多的人中警方锁定了Charles Irvin Fain,FBI收集了Fain的头发与出现在被害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的头发进行对比,通过显微镜的观察认定Fain的头发与出现在被害人身上的头发相似。随后在对Fain的审判中,FBI专门研究头发的专家证人作证表示Fain的头发与被害人身上的头发十分相似且都具有相同的不与常人相同的特点。另一位FBI的专家证人也作证表示Fain的脚印与现场留下的脚印相同,最终认定Fain谋杀罪、强奸、抢劫罪成立,判处死刑。
  该案最终发现Fain是无罪的,由此可以看出,鉴定技术的落后对刑事案件侦查的不利影响,加上被害人的错误记忆,导致的后果就是冤案的发生。
  (三)案件致错原因分析
  在错案中,案件的致错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同样的,一个案件中也会出现多种多样的致错因素。从案例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是造成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错误指认、律师的不当辩护、鉴定人的错误鉴定、政府的不当行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笔者在进行数据统计的时候注意到,由于被害人的错误指认造成的错案占据大多数,253个案件中154件案子的致错因素包括了被害人的错误指证,下面一个案例能够很好的说明这一情况:
  1988年9月22日,一个11岁的小女孩在一个车站附近被人强奸。被害人描述强奸者是一个身材苗条、个子较高、20岁左右、短发、脸型长窄、没有胡子的、一只眼睛有点斗鸡眼、穿着粉红色的短裤,可能有着校徽的上衣的黑人。23日的早晨,警方带着被害人在其家附近寻找可疑分子。被害人指认出了Marvin Mitchell ,认为他可能有着一只斗鸡眼,事实证明Marvin Mitchell 并没有,而且Marvin Mitchell 留着山羊胡子,但随后Marvin Mitchell 被起诉了。检察官拍下了其被逮捕时的照片拿给被害人辨认,被害人指认Marvin Mitchell 就是侵犯她的人。1993年1月23日根据被害人的描述,以及Marvin Mitchell 确实有一件粉红色的裤子,陪审团认定Marvin Mitchell 有罪。

推荐访问:错案 美国 鉴定 发展 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