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情况分析报告


  【摘要】李沧区位于青岛市区北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重心的转移,区内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同时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也有所增加,犯罪类型更加多样,因此为进一步保护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平稳发展,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了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四年来所办理的相关案件发案特点和原因的深刻剖析,对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服务发展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析
  一、李沧区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3月24日,李沧区共有民营企业14949户。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共计691.34亿元,户均注册资本462.46万元。其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13452户,占民营企业总户数的89.99%;1000万元以上企业555户,占民营企业总户数的3.71%;1亿元以上企业40户,占民营企业总户数的0.27%。
  二、侵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案件类型集中
  根据四年的数据,侵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两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侵犯知识产权型犯罪居多。
  (二)被侵害的企业制度不够健全
  被侵害企业一般在招工和人员管理方面比较混乱,经营管理较为松散,缺乏完善的管理规章,或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如在王某某职务侵占、盗窃一案中,王某某系青岛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伙同王中某到该仓库,王某某用钥匙打开仓库,将仓库内20袋塑料颗粒装车运走销赃。后王某某辞去工作,但未交出仓库钥匙,其再次到该仓库打开库门运走20袋塑料颗粒并销赃。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单位犯罪
  在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两罪名的犯罪中,多数犯罪表现为单位犯罪。即在本单位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或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在浙江台州某消防设备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企业法人周某结伙毛某某为牟利,在本企业内生产假冒青岛楼山消防器材厂“龙雹”注册商标和宁波市海曙亚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亚宁”注册商标的灭火器并对外销售。
  (四)一般为多人团伙作案
  在所有犯罪中,只有3件为一人作案,其余均为多人或团伙作案,具有分工合作的性质,涉案人数达到51人。在屈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中,屈某担任青岛某工贸公司货车驾驶员,其利用驾驶货车运送铜管的便利,在运送过程中将两件铜管装到结伙的社会青年屈某立找来的叉车上,屈某立又通过许某某介绍,将铜管在吕某某处销赃,多人参与作案形成了偷、运、销一条龙的犯罪模式。
  (五)涉案金额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在所有侵害案件中,涉案金额达百万以上的只有2起,均为合同诈骗案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涉案金额多数集中在20万到100万之间。其中犯罪主体为单位犯罪的,涉案金额一般较高,在50万以上。职务侵占案的涉案金额均在20万以下。
  (六)职务侵占案件涉案人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点
  职务侵占案的涉案人员几乎都是在企业内担任的都是驾驶员、库管员、前台接待员等职位较低,但又能实际接触到企业生产资料或经手现金的工作。
  (七)犯罪技术含量较低
  侵犯财产性犯罪中,犯罪方式大多是利用自身保管或运输单位财产的便利,将财产倒卖获利,基本没有技术含量,易于得手。
  三、侵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犯罪主体方面讲
  1.法律意识淡漠是犯罪的思想根源。在近四年所有涉案人员中男性占87%,受过刑事处罚的占14.8%,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7人,占犯罪总数的13.7%,其余都未受过大学教育,绝大部分是初中甚至小学学历。
  2.利用捷径追求最大化的非法经济利益是犯罪的主要诱因。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件中单位犯罪的高比例,表明追求非法经济利益成为犯罪的主要诱因。
  (二)从犯罪对象方面讲
  1.民营、中小微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绝大部分民营企业缺乏完整的现代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制度,以至于给了罪犯可趁之机。
  2.民营、中小微企业人事制度不完善。在招工、用工、人员管理方面都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
  3.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硬件设施有欠缺。在企业的库房等关键位置,和入库、出库等关键环节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缺少专人维护设备。
  4.民营、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个别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
  5.民营、中小微企业缺乏遭遇侵权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在遭遇侵权时,缺乏起行之有效的应急反应制度。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及法律意识。
  四、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策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一是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净化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坚决依法打击杀人、伤害、绑架、破坏选举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坚决依法打击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以及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活动。
  二是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对行政审批、招商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管、税收征管、土地征用等重点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三是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公平公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立案监督,全面监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者受利益驱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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