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


  号称辽宁省首黑的主角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缓,引起了司法界、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强烈震撼,社会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舆论矛头直指辽宁省高院、辩护人和以陈兴良、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刑法学专家及学者们。特别是有关专家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被认为是收受贿赂、干扰司法独立、左右审判的行径。而有关当事人的辩解不仅没有使公众信服,反到了越抹越黑的地步。一个社会,当公众对法学精英也失去信任的时候,不能不说是法学家们的悲哀。
  
  在错误的时机用错误的方式为错误的对象辩护,是法学家的悲哀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无论是罪大恶极还是罪行轻微,无论是高官显贵还是一介草民,都有平等获得辩护的权利。法学家当然可以为上述两种人辩护,也可以有选择地为其中一类人辩护,这是法学家的自由,别人也不好说三道四。问题在于,现在的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各地时不时冒出一股黑恶势力来,他们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制造血案,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公安机关为打击黑恶势力,发起了一次次的严打行动,百姓拍手称快。刘涌是个什么样的人?他不仅是辽宁省最大的黑社会头目,而且还有极深的社会背景,其人还是人大代表。实际情况是学者一介入,一审原被判处的死刑,二审就被改成死缓了。哪怕学者的介入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公众也会把一股怨气撒在学者们的身上。
  刘涌是有辩护选题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各位法学家们显然不是刘涌的辩护人。作为公民,作为精通刑法的专家,为一个个案发表一下个人的见解,自然是无可厚非。但由被告的辩护人出面召集,地点又选在钓鱼台第一宴会厅,形成了一份几乎由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家和刑事诉讼法学家共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不能不让公众产生无限的遐想。在目前治安形势恶化、黑恶势力猖獗、腐败现象严重的历史条件下,这次法学家们的集体行动是正义之举抑或是功利使然?是推动司法进步还是玩弄法律?公众的疑问、顾虑自然不能完全说是空穴来风。当公众不是对法学家的学识而是对法学家的人格产生怀疑,甚至进行批判的时候,当公众基于对法学家失去信任进而对法制文明的进程也失去信心的时候,这不仅是法学家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
  
  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有关规定早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成“恶法”的时候,不见法学家们出来说话,是法学家的悲哀之二
  
  公众之所以對法学家们有意见,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法学家们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关注不够,却去关心一个黑社会头目;不去大力推动有关与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除,而是针对一个非常特殊的犯罪案件举起了“程序正义”的大旗。
  法学家们是一群社会精英,是研修法律的专才,是影响国家立法、施法的特殊群体。法学家们的良心决定他们应更多地关注普通百姓的生存状况,关心国家的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南京因动迁而发生的被动迁居民自焚事件,虽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市改造中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再如农民工的问题,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有的城市一旦离开了农民工,城市生活就到了不能正常运转的地步,可又有多少人真心关注过他们的生存状况呢?城市既需要他们,又看不起他们,职能部门还时不时地进行刁难。可以说农民工是生存在城市最底层的一个庞大的边缘人群。此时,法学家在哪里?
  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孙志刚在遣送站被殴打致死,是媒体的力量促使有关部门废除了遣送制度。即使在媒体、公众甚至官员呼吁、表态要求废除遣送制度的时候,也未见一流的法学家们出来说话;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几十年,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制造了许多人间悲剧。郭光允为检举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劳动教养三年,付出惨痛的代价,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目前,关于劳动教养的争论再次掀起,焦点是劳动教养是否违宪,是否需要废除或纳入刑事处罚体系。广东省的六位政协委员已联名发起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令人遗憾的是仍未见一流的法学家们站出来给予理论上的支持。或许我们的法学家们更喜欢对法律进行注释!
  
  法学家的悲哀还在于即使他们提出的法制精神、法律理念完全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是符合现代文明社会一般准则的,是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但却不能为公众所理解
  
  刘涌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外人不得而知。相信参与签署《法律意见书》的诸位法学家们开个会(大概半天会期吧),做个研讨,就认定刘涌受到了刑讯逼供,未免过于武断。这是因为一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辩护需要周密的准备和较长的时间,不是听听汇报、看看材料、拍拍脑袋就能下结论的。刘涌该不该死,该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刑讯逼供是否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适用,那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的工作。
  撇开刘涌这个个案,法学家们提出的“程序正义”无疑是正确的。它不仅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也是符合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律理念的。“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在于保护无辜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理论上讲,人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错误追究。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法律上预设了一定的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遵照这一程序。凡是违法取得的证据,即便是真实的也不得采信。西方证据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的理论,即把有毒的树上结的果实推定为有毒。在刑事诉讼中设定“程序正义”的原则,可能会使有罪的人逃脱惩罚,但却保证了无罪的公民不受枉法追究,这也是对公权的限制。
  问题是法学家们针对特定的案件提出的“程序正义”引起了强烈的舆论责难,有的甚至认为“程序正义”原则也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前文提到的两个因素外,还有以下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法学家们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的责任感没有表现或没有完全表现出来。法学家们大多身居书斋,或著书、或授课,当社会最需要他们的时候,很少见到他们的身影,很少听到他们的声音。二是法学家虽然学问高深,但很少见到他们深入到人民大众之中或在大众媒体上用通俗的语言来阐述法制的精神、法律的理念。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法学家们担负着法律启蒙的重要使命。三是就刘涌一案来看,在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法学家们或迫于舆论压力,或有其他隐情,或表示出不屑,没有理直气壮地坚持公开答辩,宣传法律,澄清疑点,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相反却举起了白旗。如果因为本案,法律的基本理念出现倒退,那才是法学家真正的悲哀。
  参与签署《法律意见书》的不少法学家们都是笔者的前辈。法学家们的悲哀自然也是笔者的悲哀。笔者撰写此文,只是想指出在我国法制建设及完善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等着我们,因此,这就需要全体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自律、警醒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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