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凉山彝族聚居区特殊困难儿童的法律救助路径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项目:“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问题研究”(YZWH1317)
  摘 要:凉山彝族聚居区特殊困难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国家和社会团体多是从民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以及项目救助等方面采取了多方帮扶措施,但从法律层面上如何救助还是一块短板。基于此,文章在对凉山彝族聚居区特殊困难儿童概况做出介绍的基础上,从救助特殊困难儿童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和路径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以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凉山建设。
  关键词:凉山彝族;特殊困难儿童;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巫洪才(1970.8-),男,四川冕宁县人,硕士,副教授,凉山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陈远菊(1974.10-),女,四川西昌市人,中教二级教师,从事民族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4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3--02
  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面积6.03万平方公里,辖17个县市。据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州常住人口为4532809人,汉族人口为2155357人,占47.55%;少数民族人口为2377452人,占52.45%。其中:彝族人口为2226755人,占49.13%。特殊困难儿童主要集中于布托、昭觉、金阳、越西、美姑、甘洛、喜德、普格、雷波9个彝族聚居县。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法律层面的救助更是一块短板,有必要展开深入的研究。
  一、凉山特殊困难儿童概况
  特殊困难儿童,根据《凉山州特殊困难儿童救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界定为:具有我州户籍的、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确定标准为: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或失踪无人抚养的。母亲死亡,父亲失踪无人抚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父母双方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截止2011年底,凉山州共有特殊困难儿童和孤儿26665名,其中特殊困难儿童20499名,占76.88%,孤儿6166名,占23.12%。9个彝族聚居县,共有特殊困难儿童19377名,占总数的94.53%,其他8市县共1122名、占总数的5.47%。凉山特殊困难儿童的形成除与其相对落后的经济文化和毒品艾滋病蔓延有很大关系,还与彝族习惯法的负面影响有关。
  二、救助特殊困难儿童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彝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律的冲突问题
  1、监护冲突问题
  按照彝族习惯法规定,对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由爷爷奶奶监护,不允许外公外婆监护,更不能让政府或外人收养;对父亲死亡,母亲如要改嫁,须经男方家族同意,同时不得带走小孩,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如果爷爷奶奶过世,由叔叔供养,没有叔叔的,由家族供养。加之彝族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可以生育3个子女,而计划生育政策在山区推行较为困难,超生现象并不少见,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同时被监护人财产的保管也有问题。国家对父母双亡的孤儿每月有600元的政策补贴,对特殊困难儿童也有一定补贴。而据课题组的调研,这些救济补贴大多是用于对整个家庭的救济,甚至有个别监护人将这些补贴挪作他用或吸毒。
  2、继承冲突问题
  依彝族习惯法,妇女和儿童的继承权相对被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彝族家庭中女儿出嫁时,以嫁妆(牛羊、服装、金钱的形式)一次性分给女儿部分财产,小儿子之外的成年兄弟之间则在分家时将财产(牛羊、土地、金钱)分给他们,最小的儿子跟随父母生活,剩下的部分财产连同不动产都归其所有,老人的养老送终也就成了他的主要义务,死者留下的小孩自然也由家族照顾。
  3、离婚冲突
  彝族习惯法强调离婚的过错责任而非感情破裂。在彝区,被离异的妇女不仅自身再婚难,同时其家人也会为此蒙羞,喜新厌旧者,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沉重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彝族夫妻如感情破裂一般不会选择到法院诉讼,更多的是选择放弃子女外出务工或离家出走后多年不回。在其离家期间,如果另一方由于死亡、伤残、服刑而无力照顾子女,这些孩子也就成了特殊困难儿童。
  4、纠纷解决途径冲突
  特殊困难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常理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彝族千百年来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民间司法官“德古”进行调解,认为“打官司”是丢脸的事情。而法院又受诉权自由的限制,不能主动干预纠纷,强制诉讼。这造成法院在解决特殊困难儿童时的最大审判职能障碍。
  (二)特殊困难儿童的人身伤害问题
  一是特殊困难儿童遭受他人人身伤害,在彝区生活贫困的地区,侵权责任人因无能力赔偿导致特殊困难儿童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人民法院也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二是特殊困难儿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自己的家庭及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费用,导致特殊困难儿童从贫困走向极度贫困。三是学校为解决特殊困难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采取多种形式让特殊困难儿童吃住在学校。当特殊困难儿童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学校又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学校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对此苦不堪言。
  (三)社会捐赠问题
  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及慈善机构最担心捐赠不能真正用于特殊困难儿童的学习生活,他们一般要找一个中间机构(学校或村社组织)作为保障,让其保管善款。而中间机构又担心捐赠人反悔或特殊困难儿童监护人无理支取善款,或遭受公众质疑善款的使用,怕将来发生纠纷祸及自身,他们需要在法律上寻找一个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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