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探讨


  摘要:自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以来,高校基建热不断升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断发展,日趋规范。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从招标项目相关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 招标投标 信息公开 信息保密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投标市场发展良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1999年,中央出台“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的扩大普通高校本专科院校招生人数的教育改革政策。在此扩招政策的影响下,为了解决基础设施缺乏的问题,很多高校在扩招之后大规模扩建,掀起了高校基建热。笔者自2005年始,有幸从事高校新校区建设工作,对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一定涉猎,特撰此文,探讨招标投标工作实操过程中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以飨同仁。
  
  1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及需注意的问题
  1.1 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需遵循“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因此也必须遵循“三公”原则。所谓“公开”原则,就是要求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投标一切的条件和要求。
  1.2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行为不规范,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透明度不高
  在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里,与招标投标活动发生关系的各方,包括招标方(业主)、招标代理、潜在(正式)投标人等,均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现象:不论高校基建工程活动或一般建筑工程市场中,潜在(正式)投标人
  在暗处或与招标代理勾结,窃取或泄漏标底、串通投标,或以金钱攻势、人情攻势向招标方
  疏通“关系”,工程交易缺乏高透明度,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高校基建工程易出现权钱交易、以公谋私等违法乱纪的现象。2009年浙江大学基建弊案、武汉大学基建腐败案、2010年安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受贿案等等,无不与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密切相关,而且大部分均因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不高、信息公开度不够而起。
  
  2 招标投标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2.1招标投标信息保密工作需受到重视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作出了严格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投标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标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
  2.2 信息保密是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基础
  在高校基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潜在投标人往往采取权力攻势、金钱攻势的手段来拉拢、腐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
  在招标投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容易“泄密”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手招标任务后,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某一潜在投标人;二是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招标方的基建支出;三是高校基建工程招标部门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获取标底的潜在投标人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3 招标投标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及项目相关信息、资格审查标准以及评标标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编制的标底、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资料与评标专家名单等。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何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线,做到必须公开的信息确保公开,必须保密的信息确实保密,需要我们从以下方面着手:
  3.1正确把握好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三公”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公开和保密就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研究信息公开问题离不开信息保密问题,反之亦然。在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公开是公平的体现和保障,保密是对公开的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指出:“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让每个潜在投标人都能获知对等的信息,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公平;而对标底、评标专家名单及潜在投标人资料的保密,恰恰也是维护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公平。
  3.2 注意分清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范围及时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表明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部分公开或公开予部分潜在投标人,以示公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以上法规则说明了信息保密也须分时段,某些信息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但开标后必须全部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4 结语
  高校基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需全面公开的信息、需对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以及需保密的信息,都是整个项目的构成因素,确实把握好公开的尺度,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落实,也是高校基建工程顺利开展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注:本文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课题《高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规范性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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