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技查新工作中回避制度


  〔摘 要〕本文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了科技查新工作中回避的意义在于减少查新员(审核员)在查新工作中因亲属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保证查新员、审核员正常的查新工作,确保查新报告质量。并指出推行岗位保密制度,提高查新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是查新工作中回避制度实施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查新;回避制度;查新员;审核员;保密制度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0.11.035
  〔中图分类号〕G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0)11-0134-02
  Challenge System on the Work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velty SearchGao Yanjing Guo Xiangling
  (Library,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stry Technology,Beijing 100029,China)
  〔Abstract〕The aim of challenge system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velty was analyzed in this paper,searcher(assessor)can reduce ot be interfered become of the relate of the family i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velty,the building of challenge system can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report in science.In this article,it is given how to building the challenge system in science technology.
  〔Keywords〕novelty search;challenge system;searcher;assessor;secrecy system
  
  科技查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是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科技文献检索和科技咨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的科技信息服务业务。它作为科技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科研立项、科技项目评估、验收、奖励、专利申请、技术交易等提供客观评价依据,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同时起到避免科研重复开发、尊重他人科技成果的作用。目前许多国家级科技立项、支撑项目在项目申请时都需要提交查新报告,随着查新工作在科研工作中的开展,查新工作中涉及的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查新项目保密问题,查新过程中的回避制度,这些问题都需要查新机构给予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查新回避问题与同行之间进行交流。
  案例1
  某科技查新站的负责人在分配科技查新课题时,发现有一个课题与其亲属做的课题比较相似,当时,由于没有其他查新员可以做这个项目,而该课题又属于其负责查新范围内的项目,所以就自己承担了这个项目的查新,委托人知道后,以担心课题泄密为理由要求该负责人保证其家属今后不能从事与其查新点相似的科研;查新负责人则向查新机构保证不与家属谈论课题查新的相关事宜,但是不能保证家属今后的科研内容完全不与其研究内容雷同。后经协调,查新站负责人回避了该项目的查新,改由其他查新员完成。
  在上述的案例中,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要求其查新员回避是正当的,但从查新员的角度看,因为作为一个负责人,所有的查新项目都是经过查新负责人初步筛选,然后分配给不同的查新员,负责人对每一个委托查新的项目科技要点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想泄露课题的科技要点,即使他不做这个项目的查新,依然可以了解课题的查新点,不可能完全做到回避,自己不能因为家属从事科学研究就不做查新工作;也不能因其从事查新工作而限制家属的科研方向。从委托人和查新负责人双方的角度来看,都有自己的理由,这类问题可能在其他的查新机构中也会遇到,那么如何在保护委托人和查新员双方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做好查新工作中的回避是每个查新机构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1 回避原则
  回避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律案件中,是在诉讼当中与当事人具有某些利害关系或者有着特殊联系的工作人员,他们不能参加审判工作制度。近年来,在许多工作岗位都制定了回避制度,如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公务活动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履行公职的法律制度。在科技活动中,回避原则用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上。科学技术评价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保证科学技术评价的公平和公正,在实施科学技术评价活动时,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从上述回避制度中可以看出,回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2 科技查新工作中的回避制度
  由于不同工作的性质不同,回避制度也有不同含义,根据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中规定: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1]。
  笔者认为规范中规定的回避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第一二条是从限制查新员与项目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出发,为了保证查新报告的准确,与查新项目或查新委托人相关的查新员不应该参与该项目的查新,以免影响查新结论。第三条则是从查新员与委托人双方利益出发,凡是与课题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不能参与课题的查新。对于第三条中的“利害关系”如何界定。“利害关系”具体指的是一种什么关系,精神上的某种关联性,还是物质上的某种利益联系,抑或二者兼而有之[2]?笔者认为,对于委托人来说,“利害关系”是指与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有利益关系的查新员(审核员)。由于这些人员的参与会影响查新报告的结论,造成查新报告的失真;对于查新员或者审核员来说,“利害关系”是指查新员的亲属中有从事与查新课题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人员,这些查新员参与查新会造成查新点的泄露,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从案例1中可以看出,尽管该负责人无法在工作过程中完全回避,但因其家属有从事相关方面的科学研究,应主动提出回避,以免给委托人造成心里压力;委托人也不应该在没有确定项目内容泄露的前提下,提出无理要求,造成查新员无法正常工作;委托人在确定查新项目因查新员个人造成项目内容泄露,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0年11月第30卷第11期浅谈科技查新工作中回避制度Nov.,2010Vol.30 No.113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提高查新人员自身素质
  在上述的案例中,从查新负责人的角度看,在科技查新中完全做到回避是不可能的。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大部分的查新委托书是通过E-mail提交到查新部门的公共邮箱,即使查新机构不委派某个查新员做相关查新项目,查新员仍有通过查阅E-mail信件或者查看查新报告了解项目的技术要点和创新点,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如何真正在查新工作中保证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不受到侵害,保证查新员正常的工作,值得查新机构给予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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