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理论声辩


  摘要: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勾画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路径,学者们从理论与经验层面对其进行了批评与检验。理论层面的批评集中在道德法律同一论、法律演化理论的虚构性及其具体内容的缺漏三方面;经验层面的检验则对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顺序提出了挑战。其实,理论层面的批评忽略了法律演化理论的道德批判目的并遗漏了文本细节,而经验层面的检验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并误读了涂尔干的理论。涂尔干注重理论建构而对事实作简化处理,确保了理论体系的明确性,为当下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树立了典范。
  关键词:法律演化理论压制性法恢复性法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139-11
  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都在广阔的社会学视角下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进行过论述,相比于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在我国的声名远播,涂尔干的法律理论显得相对沉寂。①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先驱,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勾画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法律演化路径。然而,学者们在理论与经验层面对其进行了批判。这些批判能否成立?涂尔干真的错了吗?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还得回到涂尔干的文本与方法论中去寻找。
  一、涂尔干法律演化理论释义
  涂尔干声称社会纽带是社会学的首要问题,社会纽带随社会类型和团结模式的改变而变化。团结是指明社会的结构和功能关系的一种形式,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是价值体系——道德。②此外,涂尔干指出社会团结的加强能使适合于人们结成相互关系的方式和机会增多,从而使得规范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数量增多,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的主要变化中。③可见,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团结是一种道德现象,而法律是其外在表征。既然社会团结形式取决于社会类型,那么,法律将伴随社会类型改变呈现出演化之态。
  在环节社会里,④由于缺乏社会分工和区域间的社会流动,共同的日常经验使得人们共享相同的世界观,遵守相同的行为规则,具有共同的是非感和道德意识。涂尔干指出,人的内心有两种意识:一种只为个人所有,包含每个人的个性,代表和构成了个人的人格,可以称之为个人意识;另一种则是全社会所共有的,代表集体类型,可称之为集体意识⑤或共同意识。集体意识是社会成员基于社会相似性程度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它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⑥人们基于物质生活环境类似以及由此产生的意识相似性产生团结情感,这种以相似性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即为机械团结。
  在环节社会里集体意识强势,个人意识孱弱,集体意识直接吸纳个人意识,个人不带任何中介直接系属于社会。因而,侵犯个人的权利等同于是对整个社会群体的侵犯。这些行为触犯了集体意识,伤害了人们的集体感情,会引起人们的愤恨、谴责,因而都是犯罪。涂尔干严正声明:“我们不该说因为一种行为是犯罪的,它才触犯了集体意识,而应该说正因为它触犯了集体意识才是犯罪。不是因为它是犯罪我们就去谴责它,而是因为我们谴责它,它才是犯罪。”⑦这些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压制,这样才能维护集体意识的稳定,进而将所有人整合于社会之内。所以,与机械团结社会相对应的法律类型是压制性法,即刑法,它会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是建立在痛苦上的。它不对每个人区别对待,是通过分散的形式实行的。但它是有组织的,必须由确定的中介机关执行刑法。⑧由于环节社会是一种低级社会形态,宗教侵蚀了整个社会生活,集体意识本身与它包含的道德内容都带有宗教色彩,所以,刑法的压制作为一种社会安排是对宗教观念的权力的一种回应与抵偿。正因如此,在涂尔干看来,“原始的刑法在本源上是宗教的。宗教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它非但不追求个人的目的,反而每时每刻都对个人做出限制。如果犯罪法真的原本就是宗教法的话,那么它所维护的利益当然就是社会性的” 。⑨故而,刑法在低级社会里通过维护共同意识使个人系属于群体,具有社会整合功能。
  进入组织社会后,⑩社会分工成为社会团结的基础,个人活动变得专门化,个人基于能力和职业选择的倾向进入到不同的行业,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个人意识逐渐从集体意识中分化出来,个人人格和自主性增强。个体之间具有相当的差异性,随着人们相互之间交往的扩展,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独立于世,人们必须通过交换的形式获取资源,相互协作。因此,个人越成为个人的同时也更贴近社会,社会凝聚力通过个体之间的差异互补及其产生的道德感得以增强。涂尔干将这种以相异性为基础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团结称为有机团结。职业化趋势以及个体意识的强化,使得带有宗教性的集体感情的平均强度与确定程度不断降低,集体意识最初所具有的控制和决定行为的权力也正在消失殆尽。明确而又强烈的集体意识是刑法的基础所在,它越是接近现代的形态,这些基础也就越加薄弱。所以,与有机团结相对应的是恢复性法。它包括民法、商业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宪法等,其目的是把已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剥夺该行为的一切社会价值。恢复性法的制裁方式通常是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不具有惩罚性,对社会关系进行修复的补偿性手段。这种手段为人们的持续性交往提供条件,违反规范者不会因为一次违规行为而被整个集体或社会谴责与排斥,其造成的损失将由于赔偿行为得到补救,从而能够参与到更多次和更广泛的交易活动中。
  随着社会变迁,法律表现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路径,同时也描绘出了道德的演化进路。在压制性法表征的机械团结社会里,人们具有一致的道德感,以集体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集体道德要求个人以集体为先,个人违反道德规范将触犯带有强烈宗教权威的集体意识,从而受到压制性刑法的制裁。个人直接系属于社会,少有自主发展的空间,个体道德极度孱弱。然而由于分工的发展,社会演进到恢复性法表征的有机团结社会里时,人们分散在各自的职业领域里,集体意识表征的集体道德逐渐衰微,个人意识的崛起促使集体道德逐渐分化,个体道德意识增强。
  二、理论层面的批判与声辩

推荐访问:声辩 演化 理论 法律 涂尔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