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之有感


  摘 要 这本著作关注的重点是主流的英美法律思想遗产;也指出了对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反思的必要性,提出了颇具启发性的建议作为讨论的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一般法理学与特殊法理学、全球化和法律理论、法律地图绘制等。
  关键词 一般法理学 全球化与法律理论 法律地图
  作者简介:刘爱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94-02
  一、中国法学家与一般法理学的复兴之路
  退宁教授作为伟大西方的法学家和教育家,自幼生活在“自以为傲”的伟大的西方文化世界里,深受西方传统的影响。虽然他一再强调自己是有根的世界主义者,自己是以英格兰法学家的身份对全球化背景下法学相关问题作了回应。也许是因为他所拥有的西方法学遗产,才让他如此有资本和优势,让他可以在西方传统的根基上,以西方式的法学思维,从一些西方法学家和思想家的身上,看到西方法学对全球化新问题的回应能力,从而探寻一般法理学的复兴之路。然而,正是这种限制让他在探寻全球化问题之下的一般法理学的复兴课题受到西方法学遗产无情的绑架,看似是一般法理学的复兴之路,似乎并没有脱离特殊性的限制,没有从根本上回到法理学的一般性。在这种情形下,全球化的一般法理学的探究似乎显得单薄无力,他不能脱离西方法学牢笼的桎梏,因而无法从深层次的角度深刻理解一般性的法理学。在全球化背景下复兴一般法理学,作为学者尚且应该摈弃国界和传统的区别,抛弃“西方中心论”这种狭隘的思想,要以一种中国古代文化所拥有的的博大的胸怀和开放的视野来理性的分析,用一种全球化的视野来看到复兴的契机,并在契机下极力挖掘其实质内容。当然,我并不是说只要共性,不要个性,个性是事物最大的闪光点,没有个性便没有生机和活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应该在一般性下探寻个性的存在,继而进一步丰富一般性的内容。
  中国法学家最大的优点就是善于发现别人的东西,如果觉得是优质的,便大加赞同和认可并加以借鉴。也许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下学者们的一种包容开放的胸襟。但正是这种做法让中国的法学家失去了独立的创造性的思考,失去了挑战性的思维。这也正是为什么中国法学家的著作,通常都是直观的、条理清晰的,仿佛是受到某根绳索的牵制;而西方法学家在撰写著作时貌似思想游离在天际,却又没有脱离主题;貌似思维凌乱,却又实质的联系在一起。而且中国法学家绝大多数都仅仅只是法学家,西方法学家却很大一部分既是法学家又是哲学家。我想正是他们所拥有的哲学知识财富,才让他们在思考问题时能进行得如此彻底和深刻,这是中国法学家所不足的,所以当前必须革新中国法学家的思维范式,通过加强中国学者的哲学教育,提高中国法学家进行哲学性思考的思维和能力。
  如今很难发现一些卖得很火的中国法学家的专著,相反大量的外国法学专著的原版或者译本倒是特别畅销。据说考虑市场的需求,出版商更倾向于出版译著。对于法学家来说,出版译著或多或少可以给自己挣点钱,出版自己的专著则要赔很多钱。市场的需求迫使中国法学家们走向了这样的窘境。在全球化的这个时代,因为各种世俗的原因,再也诞生不出来像马克思一样可以抛弃一切世俗,为了钻研科学而纯粹得只剩下研究的人了。由此,中国一般法理学的复兴,需要中国法学家们回归正本,该拿起笔写写了。
  突然想谈谈法学涵养的问题了。我们无论是在大型讲座的场合,还是在公诸于众著作中时常都可以听到某某法学家批评某某法学家是法盲之类的言辞。我想说这并不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所应该有的心态,事实上在批评别人的时候你能很自信的说你对法律真正了解多少吗?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你有质疑别人观点的权利,但是作为全球化时代的法学学者,这不是一种正确的学术胸怀,没有任何人可以大言不惭的说他就是世界上最了解法学的人。而且,我觉得很多人在批评别人的时候,背后总带有某种功利性质的意味。也许我们并不需要像做判断题那样对某个问题一定要分出个对错,也不需要像参加田径比赛一样一定要决出冠、亚、季军。我觉得当前一般法理学的复兴绝不会是在否定其它所有人,而另立标杆的情形下实现,复兴之路需要一种“集大成者”式的法学涵养。在很多的教材上我还了解到某一学科为了争取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们之间争得头破血流。想想觉得有些可笑。就像刚成人的“熊孩子”,一心想要自立门户便一直和家长们抗争到底,最后家长们妥协了,“熊孩子”发现自己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快活自在了。事实上,我觉得有些抗争毫无意义,学科之间并不需要觉得独立出来的就有地位和尊严这种心态。正是由于这种诟病,我发觉现在的中国法学家们缺乏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法理学作为一门基础性的学科,复兴的契机一方面在于自己的孕育和分娩,另一方面在于和其他学科之间融汇交流。一般法理学尤为如此,只有以全球性的眼光和胸怀,有容乃大,才能产出升华的成果。在这方面就需要中国法学家们摒弃前嫌,既往不咎的责任感和心态了。
  二、全球化下的法律问题
  当今的法律现实挑战着法学家们的思维,只有对法律理论的主题、思想遗产以及其概念工具进行批判性反思研究,才能深刻了解全球化的后果。退宁教授试图运用适当的概念工具,在更广阔的背景下选取有效的观察视角,希冀从中提炼出超越特殊法律文化的元语言,并最终勾勒出一副世界总体法律图景。但是,因为法律体系之间并不如国家以及领土疆界那样的清晰明确,不同法律体系之间长期的相互影响和渗透。由此,无法像描绘地形地貌、国家行政区划那样,用不同的线条,不同的颜色精确地在地图上勾勒出当今法律体系的分布状况。尽管理论设计很难付诸于实践,但他也认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进行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从理论上进行革新。于是他极力主张复兴一般法理学。“特殊法理学”是针对单一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进行的各项研究。而“一般法理学”就是超越时间、空间限制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的多元化,由此不能再局限于国内的、国家的、法律的、官方的。一般法理学也需要有效的概念框架和元语言,以超越特殊的法律文化。必须逃脱传统理论的束缚,打破“国家中心论”下的国内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内法并不是自足的,它不孤立于外部的影响,事实上它和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和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它的众多原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全球性的背景之下,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新的世界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区域性的、全球性的国际法层面的规范内容逐渐膨胀,囿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家法受到强烈的挑战,描绘世界的法律图景日益挣脱国家秩序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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