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律信仰问题的理论争鸣


  【摘要】法律信仰问题成为当前中国法学界的热点,学者们就“信仰”与“理性”之间的关联及中国是否拥有法律信仰等进行争鸣。从语源学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分析,中国毫无疑问地存有法律信仰问题。随着法律信仰逐渐朝着自觉、理性的轨道发展,我们应努力推动法律信仰的理性转化,以促进法治文明。
  【关键词】法律信仰 人为理性 内在自觉 信仰观念 理论争鸣
  
  当前中国法律信仰问题论争及隐忧
  
  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语,在我国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激烈讨论。这场争鸣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不仅引发了民众对法律信仰问题的普遍关注与重视,还激发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发展问题的进一步思索与探求。毋庸置疑,其背后的学术隐忧及给社会现实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都值得我们关注。
  譬如,中国学者阐发与争论法律信仰问题的范式与维度都基于静态的视角上,无形中把法律信仰的范围仅仅拘囿于“良法”之治上。换言之,他们把法律信仰赖以产生的基石——法律,看作是尽善尽美的人之理性。显然,上述思维视点不足以发现问题的本质,我们在观察中国法律信仰时不能仅把眼光投放于静态的应然状态,也应该从动态的角度去发现表象背后的本质。我们不应无视作为法律信仰基石的法律是一种现世的实然状态。换言之,随着时代的推演,不同时期的法律必然会表现为形式各异的时代特征,而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信仰,其必然会因法律形式的改变而随之变化。因此,视法律信仰为永恒不变状态的认识或观念是不科学的。
  再譬如,随着这场争鸣的逐渐展开,我国部分学者从语言学的视角对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信仰”进行了解构,通过分析他们最后得出如下结论,即伯尔曼的话语有其独特的语境,所谓“信仰”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幻象而已。因此,当下的中国根本就不存在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等。此论点一出,就有学者积极回应,于是,先前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或法律信仰培育的种种探讨与努力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石,质疑培育公民法律信仰行为的声音也貌似很有理性。当然,学术争鸣是可以畅所欲言,但因为学术争鸣而放弃对法治精神与民众法律信仰的培育与努力是不应中断的。
  通过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关于法律信仰理论的探讨,我们应该转化一下思维,尽量去接近伯尔曼的本意,同时本着对中国法治文明进程有利的宗旨,这样的学术争鸣才更有意义。基于此,以现世治理规范——法律作为实然状态去探讨有关中国法律信仰的理论问题,以期能够获得有利于上述旨趣的认识,从而起到抛砖引玉之用才应为我们所采取的科学态度。
  
  中国是否存有法律信仰
  
  在判定中国当前有无法律信仰问题之前,我们完全有必要对“信仰”以及“法律信仰”等相关问题的实质内涵进行剖析。
  信仰释义。《汉语大辞典》把信仰界定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基于此,信仰的本质就是对行动具有指南性作用的精神领域的活动。另据学者所言,“人类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形式质的区别在于,他能从自身的生理需要中解脱出来,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开辟新的领域和新的发展方向:精神的活动领域和精神的发展方向——超越包括自身个性在内的物质世界,以至于某种极境的发展方向,这就是信仰”。①依此判定,信仰即基于物质又具主观性。因此,针对不同信仰客体必然产生相异信仰,即便是针对相同的信仰客体,能否形成相类似信仰还需依仗其他相关因素。其中,地域因素是最值得关注的。“不管承认与否,事实上‘信仰’要素依然为法律所不可缺,并依然以民族国家及其文明类型为指归,也只能发生在民族国家范围内,不得不令人扪心深思”。②故此,形成相类似的信仰是有可能的,但必须把这个结论置于同一“民族国家”的语境之下。
  法律信仰的内涵。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得出,法律信仰是人们的信仰以法律作为客体的精神活动领域。很明显,信仰与法律信仰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那么,信仰所具备的特征也必然会体验在法律信仰的特质之中。深入认识法律信仰的内涵,弄清以下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信仰是神圣的,但却未必是理性的。信仰是在物质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精神向导,具有很明显的主观属性。马克思指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③信徒们怀着虔诚心去寻求的宗教是最为“神圣的天堂”,但这种宗教信仰却不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它是信仰主体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畏惧与无奈,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无所归依的茫然。当然,信仰保有神圣性,有利于提升民众的服从意识,但这与理性无必然联系。
  其次,法律是一种现世治理规则,也是一种价值追求的物质外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不同的立法主体会对其寄予不同的价值取向,通过既定程序转化为现实世界的治理规则,承载着某一特定时空内的生活目的和意义。但由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人们的行为,所以,法律承载的生活目的和意义也是有限的。当然,法律尽管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途径,但却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途径。此为法律信仰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基石。当然,这种法律也不全是理性的,因为这与统治者的立法价值有关。
  再次,法律信仰是一种对现世规范而不是对社会应有秩序的信仰。既然信仰与法律均缺乏理性,这种理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低下,那么,理性的回归是法律信仰发挥效能的必然。然而如何使法律信仰获得理性,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要考虑法律本身是否具有理性的价值追求。此外,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于法律“承载着某一特定时空内的生活目的和意义”,所以,以此法律做为法律信仰产生的基石,所衍生出的法律信仰必然具有现世性。具体而言,法律必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旨归。于此同时,法律信仰是一种根基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的信仰。法律信仰不能脱离客观现实,这是由法律的时空性、信仰的主观性以及地域性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
  法律信仰在中国应为一个真实。法律信仰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是与法律制度的产生、形成和变化密切联系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和积累,形成了严谨的体系,广博的内容,具有独特的风格,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一般观点认为,中国早期法制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的,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当时并不存在法律信仰有无的争议。
  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充实、积累和进步的法律所形成的中华法系具“礼法合一”这一显著特征。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④,在这种“礼法结合”为实质的法律规范的物质上所形成的法律信仰具有鲜明的“伦理价值型法律信仰”。“可以说,古代中国人对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法伦理的信仰是不亚于同时代其他民族对于宗教的信仰的。”⑤
  伴随着中国政权的更迭,法律制度的演进,法制不断地朝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法律的“人为理性”不断显现,中国的法律信仰也逐渐发生转变,朝着自觉、理性的轨道发展。正像朱苏力所言“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结果。理性和信仰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一致性”。⑥
  
  法律信仰亟需理性转化
  
  法律信仰是理性抉择的结果,是向着靠近“理性”的道路发展的动态过程。那么,对法律信仰进行理性转换是我们当前的另一重责。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理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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