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律教育与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


  摘要:长期以来,广大农村的社会治安、青少年犯罪、妇女犯罪等,一直是社会与政府关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我国农村法律教育现状令人担忧,广大农村学生严重缺失学校法律教育与家庭法律教育。遭遇法律教育机会与法律教育资源的严重不平等。在一个民主的社会,由于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委托,政府必须对每一个国家公民,特别是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农民的法律教育负责。
  关键词:新农村法律教育;政府责任;自然法;市民法;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0)06-0162-04
  
  一、我国新农村法律教育的现实基础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的社会治安、青少年犯罪、妇女犯罪、腐败现象、各种安全责任事件频发、新疆、藏区社会动乱等,一直是社会与政府关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
  我们在2008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农村问卷调查,分别对农村中小学生应有的权利义务问题、家庭法律教育问题进行了问卷摸底。其中,《农村中小学生权利与义务调查》:此次调查问卷共发出1000份,收回952份,占总数的95.2%。本次调查随机选择了聊城地区6所农村中小学: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对象主要确定为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和中专生。在952名接受调查者中。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四个教育层次。其中小学生295人。占总人数的29.5%,初中生268人,占总人数的26.8%:高中生123人,占总人数的12.3%;中专生314人,占总人数的31.4%。通过获取的大量信息的分析,发现高达54%的学生对自己拥有的权利与该承担的义务不清楚,95%以上的学生在家庭中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52%以上的学生在学校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家庭法律教育问题问卷调查》:91.1%以上的农村家长对自己拥有的权利与该承担的义务不清楚,95%以上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法律教育。科学发展观要求高校教育必须与社会现实需要相结合,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长期以来,农村家庭、中小学校没有机会和相应资源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家长,不仅是“文盲”,同时也是“法盲”,广大农村学生家庭法律教育严重缺失,如果再缺失学校法律教育,就真正遭遇到法律教育机会与法律教育资源的不平等。我们都清楚“防病优于治病”,如何将“法盲”源流阻断,将法律教育的目标关口前移——培养的法律人才由主要进行矛盾、纠纷的事后救助,前移到事前预防。因此如何培养预防性法律教育人才是地方政府与综合高校法学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政府必须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为新农村法律教育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支持与人力支持。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造成全球性失业,中国大学生就业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法律专业毕业生也不例外。长期以来的社会治安、青少年犯罪、妇女犯罪、腐败现象、各种安全责任事件频发、藏区社会动乱等无不说明现行法律教育的乏力。究其原因是法律教育实践与法律教育理论的严重脱节。专家与社会普遍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的问题: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表现之一就是法科学生的就业越来越困难,导致了部分法学院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
  一方面是农村需要大量法律教育人才,另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现状。面对基层农村、社区及各类中小学校“法盲”比比皆是的局面,地方综合高等院校法学在总体上应面向广大的基层农村、社区及各类学校,将“法盲”阻断在青少年阶段,对家庭、学校、社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保障的法律教育,政府与高校必须通力合作,确立地方高校法学院基层法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二、新农村法律教育的理论意义
  
  新农村法律教育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培养基层法律教育人才,注重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社会、国家和学校的结合,把人才培养从学校拓展到社会,密切学生与社会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中国教育改革的先驱陶行知先生提出“社会即学校”的思想。
  二是从理论上区分“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狭义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它只能算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和重要基础,但并非全部内涵更非终点,它的主要任务是学历教育。广义的“法学教育”是与法律人才培养过程、培养体制和宏观培养模式相对应的概念。这一点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相同: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资质的合格法律人才。要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法学教育不仅包括学科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不仅包括学历教育,也包含非学历教育;不仅包括高等法律院校,也包括法律职业部门;不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畴。其制度内容主要是由法律的学科教育制度、法律的职业教育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而“法律教育”的内涵与外延不仅包括广义的“法学教育”的内涵与外延,比广义的法学教育更广泛,不仅包括学校法律教育,也包括家庭法律教育、社会法律教育。学校法律教育不仅包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也包括高等院校以下学校法律教育,教育对象不仅仅是本科学生及本科后法律共同体人员。还包括中小学生、广大的家庭与社会人员。不仅注重法律知识的整合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同时关注法律普及和社会法律观念、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是解决“法律教育学”的定性问题。关于“法律教育学”的定性问题。“法律教育学”不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更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与教育学交叉整合后的一边缘学科,属一新兴学科,国内外研究才刚刚起步。长期以来,法学教育领域的法学垄断,导致法律教育学的残缺。致使法学教育成为学科残疾儿,法学发展迅速而法律教育学30年止步不前。法律教育的现实问题令人担忧,难怪有人提出取消法律本科教育。因此,要解决法律教育理论与现实存在的问题,必须把法学、教育学进行有机整合,创建独立的法律教育学学科,当务之急就是设法律教育学专业,整合一支法律教育研究队伍。对法律教育学边建设边进行专门研究。
  
  三、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
  
  政府在公民权利保障中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新农村法律教育实践中,政府责任不仅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而且也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的人权理念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只包括行善避恶和公平待人两项准则。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

推荐访问:求证 新农村 理论 法律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