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中国检察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摘 要:中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引导中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决定性因素;西方检察制度,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是确定中国检察制度司法功能的基本参考依据;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以及历史上的司法制度是影响中国当代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形成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 检察制度;形成;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DF 83
  文献标识码:A
  
  检察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担当着不可替代的法治功能和作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表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不同文化传统以及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检察制度都表现出各自的发展轨迹和历史特征。世界上主要法系国家没有完全相同的检察制度,各类检察制度在形成过程中都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人类法制文化与人类其他文化一样,都是在相互借鉴和吸纳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检察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不仅参考和借鉴了世界上进步的法治文化成果,同时也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
  
  一、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形成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密切相关,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主要是借鉴了前苏联检察制度,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注: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创建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有以下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列宁有关法制统一和建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思想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中国检察机关的建立既借鉴了前苏联检察制度模式而又具有本国特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石少侠,郭立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检察制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3—11;曾贝,田华丽.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看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J].求实,2001(11):109.)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列宁法律监督理论构筑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已日益萎缩,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这一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是不科学的,检察机关应当回归为公诉机关。(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3):71—76.)]建国初期在设置检察机关时,曾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机关;另一种意见则主张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独立。前一种观点明显是受到西方检察制度的影响,把检察机关定位为行政机关,视检察权为一种行政权力。因为在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构建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大都归属于政府序列[1]。后一种观点则主要是在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来设定的检察机关。在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后,最终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应当独立设置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下。因此,中国检察机关从一创建开始,就被冠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履行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2]。
  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在列宁法律监督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而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也是随着前苏联社会主义实践和法制建设逐步形成的。列宁认为,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3]根据列宁的思想,前苏联建立了独立于司法、行政之外的全联邦统一的国家检察机关,实行司法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的全面监督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检察机制,完全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检察机关的形成受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是很明显的。为什么当时我们要参考前苏联经验将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大致应有两个主要的因素。一是作出这种选择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分不开。社会制度的建立源于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中国和前苏联在这两方面极为相似。二者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来确定政治制度的目标和基本构架;都是用无产阶级主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观来确立国家制度。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直将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建立政权的目标和典范,在反对和摈弃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度的观点上基本一致,实行的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并且按照这一原则建立议行合一的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当时不可能抛弃具有相同社会性质的苏联检察模式而去套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检察模式,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相同性是决定中国检察制度借鉴和采纳前苏联检察制度的最根本原因。
  除社会制度的亲和性外,另一主要因素就是法治传统的共同特征所起的作用。法治传统的相似性对于法制文化的相互借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国与俄国近代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相对西方国家来说比较接近,其法制传统也具有相似之处,两国的现代检察制度的确立都比较晚。18世纪俄国彼得大帝仿照西方的检察监督方式设置总检察长,当时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并没有履行公诉的职能,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注:御史制度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下的特定产物,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司法制度,兼具一般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双重职能,这是由古代中国行政司法不分造成的。御史制度起源于西周,创建于秦朝,一直延续到清朝末期的司法改制。西周时称为御史,属于享有一定监督职责的史官。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设立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的助手为御史中丞,负责察举殿中违法官吏等事宜。御史大夫领导着地方13郡的监察官,负责察举地方违法事宜。御史制度自秦朝确立后,历经个封建王朝,在其职权和称谓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属性始终没有改变。]比较接近。直到1864年司法改革后,俄国检察机关才最终享有公诉权[2]15。前苏联十月革命后所确立的以履行一般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检察体制,与俄国的法治历史是密不可分的。[注:俄国现代检察制度的出现较晚,18世纪彼得大帝按照游历西欧大陆时学习到的检察监督方式,在元老院中设置总检察长,主要目的是监督各级官员,属于一般监督,且不具有公诉职能。1864年俄国进行司法改制,司法与行政分离,并仿照西方建立了公诉制度,实行控审分离,检察机关享有了国家公诉职能。当时俄国的司法部不隶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受享有专制权力的沙皇及元老院领导。苏联后来的检察制度则选择了沙皇前期检察权中的一般监督职能,发展为把一般监督与追诉犯罪结合起来的模式。]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确立时选择俄国法律监督模式,也正是受到传统法治意识的影响,就如同清朝司法改制时更多地参考了与中国民俗习惯比较接近的日本司法制度一样。[注:一些学者在考察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与前苏联检察制度的联系和区别时,认为中国检察机关之所以参照前苏联检察制度模式来设置,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二者具有相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即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理论;二是人民民主国家观契合,二者都反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形态的政治制度,这是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监督机关最重要原因;三是都面临相同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政治任务,利用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来加强中央集权,维护法律、法令的统一是十分必要的。(石少侠,郭立新.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检察制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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