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述评


  摘要: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它在对国外法律人类学知识的引介和理论梳理与归纳,研究问题的中国语境化,相关学科围绕法律人类学所进行的交流和对话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学科成就,但也存在着学科归属不明确,缺乏系统的法律人类学基础理论,没有真正地实现学科交叉,一些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并没有被真正地利用等诸多问题,它在未来的发展上是有大好的前途的。
  关键词:法律人类学;学科成就;存在的问题;走向与前景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0)05—0150—03
  
  法律人类学是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发展起来的边缘交叉学科,迄今有150多年的历史,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近年来,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学界对法律人类学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展了相关研究与对话。本文拟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所取得的学科成就、存在的问题加以梳理和评价,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加以展望。
  
  一、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成就
  
  (一)对国外法律人类学知识的引介和理论梳理与归纳
  中同法律人类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从对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理论与概念的介绍与引进开始的。它主要是个别学者或出版机构的行为,介绍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理论。这一时期译介的法律人类学相关著作主要有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这些译著,当时都是属于世界上有代表性的法律人类学著作,它们被引介到中国后,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中国法律人类学正是在这些译介工作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其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步。
  一些学者还对国外法律人类学理论进行归纳和梳理,尽管各个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杨方泉分析了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研究状况,认为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各种民刑法律的内涵和变迁,结构一功能主义等理论方法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中发挥了较明显的指导作用;郑林梳理了国外法律人类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介绍了进化论等人类学理论在法律人类学研究上的运用;张冠梓对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探讨,等等。
  
  (二)初步形成了两种视角的研究领域
  在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中,不同学者从各自的学科立场出发,研究的侧重点、关注的问题和研究方法有所区别,最为突出的是从人类学的研究视角和法学的研究视角展开研究。
  人类学的研究视角是运用人类学方法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所进行的研究,日本的汤浅道男就认为:“法人类学是采用人类学或者民族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田野调查研究法等,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就是这些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这些方法。一些学者就采用了田野调查的人类学方法,产生了这方面的代表作,如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有学者对整体论进行了研究,针对中国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从法学的研究视角,即运用人类学知识研究法律上看,有学者把其归纳为两种研究风格:一是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研究;二是以苏力为代表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其代表作是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苏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受到费孝通先生思想的深刻影响。
  
  (三)出现了一些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作品
  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全新的学科,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有法学和人类学的学者参与,其他学科的学者也有参与,出现了一些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作品。这些作品除了前文的一些代表f生著作之外,其他还有:
  王铭铭和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陈柏峰的《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233页),等等。特别是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里程碑式的作品。
  另外,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成果还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法律民族志文本研究方面,这些著作主要有: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金全主编《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等等。
  也有学者主要关注汉民族的宗族村落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以及秘密社会习惯法,如: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王学辉著《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等。
  
  (四)研究问题的中国语境化
  一些学者在研究问题上也开始注意到了研究问题的中国语境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与情理、反思法治现代性、法律语境化问题、中国问题的研究方法。
  国外法律人类学着重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在中国法律人类学中就转换为研究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其代表是中国台湾学者林端;中国学者已不仅仅研究中国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是更进一步对法治现代性进行反思,朱晓阳博士则为其代表;法律人类学本身是一门交叉性的边缘学科,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个学科互相借助研究方法研究中国问题。例如,朱晓阳博士从人类学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延伸个案(扩展个案)法的含义,苏力曾对通过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知识本身进行反思,而林端则对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调查研究者自身进行了反思。
  
  (五)相关学科围绕法律人类学所进行的交流和对话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学界已进行了多次法律人类学相关学科的交流和对话,主要有:
  1997年由王铭铭、王斯福主持召开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研讨会,但当时并没有明确法律人类学的名称~;2005年5月28日至2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就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跨学科交流;2005年10月29日至30日,浙江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法律与人文”研讨会,这是继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之后的又一次跨学科交流;2006年5月20日至21日,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召开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二届研讨会——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来自不同研究单位的法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者进行了一次跨学科交流。
  
  (六)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
  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侯猛认为,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主要是从人类学的研究视角和法学的研究视角进行的;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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