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Justices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Zhang Shenwei
  (Shaanxi Officers Professional College,Xi"an 710043,China)
  
  摘要: 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重大决策实施后,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引起的纠纷如何解决,本文提出情势变更原则是解决这类民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通过对《合同法》立法进行分析,对关于这一原则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了分析比较,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思考,进而提出了确立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法律平衡理论是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来源,本文对这一原则的内容进行了准确、清晰的表述。
  Abs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major policy about adjusting industrial restructures and saving energy and controlling emission, how do we resolve disputes resulted by not perform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contract. In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 of circumstance change is put forward to resolve this kin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Through analyzing the legislation of "Contract Law", this paper analyzed and compared theory of this principle, conducted discussion and thinking, and then propos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circumstance change. The legal equilibrium theor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principle; the law principles of the equality, voluntariness, fairness and good faith are the legal basis and the source of this principle. At last, the article presents accurately and clearly the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原则 司法原则 理论依据 法律平衡理论
  Key words: principl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 contract principles; principle of justices; theoretical basis; legal balance theory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4-0295-02
  0引言
  2009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后,世界出现了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受到巨大影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措施。调整我国产业结构成为一项战略决策。随着世界性能源危机,气候趋于恶化,人类生存危机凸显,全球性的能源与发展、气候与生存的世界性会议上各国外交针锋相对。我国政府为促进世界性会议取得基本成果,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世界性会议上提出了自己庄严的节能减排承诺。我国政府随即在国内安排了节能减排的量化指标,并进行了具体扎实的落实。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决策的落实,利国利民利人类。部分企业民事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民商事纠纷亦出现,这对民商事合同双方来说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纠纷,正确的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司法原则去处理。然而,水平不同的人民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按不可抗力处理,有的按合同不能履行处理,有的按合同约定不明处理,有的按商事风险处理,有的按过错违约处理。探讨思考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立法中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所致。
  1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虽然新《合同法》中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并不能说明情势变更原则不重要。法律是社会的规则规范,法律必须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而作用于、服务于社会实际生活,规范和促进社会实际生活的发展。社会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情势变更现象,合同履行中经常出现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势新变化,这种变化带有普遍性,商事合同这种情势新变化尤为突出。《合同法》不能对这种情势新变化视而不见或有意回避,这样会使司法审判中出现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机械判决。因而,社会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情势变更新情况,法律必须作出回应,法律必须作出规定。
  社会现实要求法律必须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规则规范,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情势变更现象,法律必须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如果法律不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就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情势变更问题无法正确裁判的混乱,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凸显出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必须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民商事的法律行为是自主、自觉、自愿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自主、自觉、自愿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但是,把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情势变更情况强加于当事人,实质违背了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符合和贯彻了以上法律原则,符合和贯彻了以上法律精神。法哲学理论要求必须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从法学思想理念来说,好法必须是活的法,而不是死的法。依法成立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就是法律严守原则。法律严守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自主、自觉、自愿,符合平等自愿原则,符合公平原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好的法促进社会实际生活,维护公平和正义。好法是活的法、文明的法、公正的法、符合客观实际的法。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稳定社会的经济生活,规范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情势变更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必然出现的客观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出现情势变更现象,不以法律去解决它,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不稳定,甚至于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大动荡。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利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因而,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对我国立法司法有重要意义。
  2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价值
  从法哲学原理讲: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规范,它必须反映社会生活的规律,但它本身不是规律。社会生活发生变化了,必然会出现新的社会生活规律,法律也必须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进行调整,好法就是活的法,好的法就是适应社会生活实际的法。因而,法律必须确立它的公平正义精神,法律必须表述社会生活理念,法律必须规定法律原则,法律必须反映社会生活的规律和本质。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均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自主、自觉、自愿行为负责,而对主观以外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情势变更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内容的要求,社会生活中的情势变更现象的实际需要,必然也必须派生或引申出情势变更原则来,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作为对以上基本原则的补充。因而,确定情势变更原则有理论价值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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