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调解的史鉴及新探


  人民调解被西方人美誉为“东方一枝花”。但是当前遍布城乡的调解组织并没有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应有作用,大量的的矛盾纠纷要靠政府来解决。显然如何对现行调解制度进行改革,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效率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立足于实践,从历史中找寻规律,从规律中寻找出路,努力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研究探索。
  一、封建礼治下的调解制度
  中国古代受儒家“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在处理民间纠纷中非常重视调解的作用。费孝通先生在《无讼》一文中对解放前的农村调解进行了真实的记载和描述,反映出了封建礼治下调解的基本特征。当时不叫调解,叫做“评理”,一般由村里的乡绅或长老主持进行。他们的公式总是先对纷争双方责骂教训一顿,并表明这件事丢了全村人的脸,然后把他认为“应当”的告诉被调解人,要求双方必须接受,否则就是“不知禮”,连父亲和师长都要承担教化不够的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调解过程,却体现了封建社会农村调解的专制性、家长作风以及维护尊卑等级秩序的特性,虽然已是旧事,但笔者认为其中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总结借鉴的地方:
  (一)乡绅和长老在调解中惯用的办法——“背景衬托”。通常以训斥开场,表明纠纷已不单是矛盾双方的事,全村人都在谴责他们的行为,突出村民舆论这个大背景之后才正式进入调解阶段。寻找外部支持力量,避免调解陷入孤立,可以说是乡绅和长老的聪明之举,也是他们长期调解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调解过程几乎看不到被调解人各执所词、讨价还价的现象;也看不到调解人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细微厘定各方权义的专业技能表现,这是与当今调解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原因也很简单,调解日与被调解人并非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调解人可以随意训斥被调解人。而作为当事人的矛盾双方也不是一个平等关系,因为在封建制度下不存在完全平等的俩个主体,即使年岁相同的人也要按出生的先后排出个顺序,目的就是确定尊卑关系,建立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社会秩序。所以说,旧社会式调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无条件服从。
  (三)实现乡土社会“无讼”的真正原因-----“背景”作用之解读。几千年礼治思想的长期教化,封建伦理纲常和地方乡土习俗已经内化为人们信念与习惯,正是人们对传统的服膺和一致的舆论评价,成为调解的一个背景,成为一种约束矛盾各方意志的无形力量。可以说,乡土社会“无讼”的根本原因是礼制而非个人权威。
  (四)调解名称的变化尤为引人深思。旧社会称为“评理”,主要是从纷争双方心理需求的角度对该现象的描述,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以当事人为本位;而现在称为“调解”,则是站在现象之外对其社会功能的一种描述,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名称的变化反映了人们观察视角和价值追求的变化,但不注意这些原始信息往往会影响人们认识的深入。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创建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坚持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开创了人民调解的先河,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总的来说,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一贯方针,也是人民调解制度产生的源泉和发展的動力。由于群众的直接参与,舆论评价成为检验纠纷处理结果公正与否的客观标尺,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成为调解工作的重要支撑。这种方法在法制还很不完善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与社会治理,对当前的人民调解改革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与封建社会的调解制度相比较,革命根据地的人们调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个人利益的保护,调解结果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这是与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封建专制式调解的根本区别。
  三、人民调解的中断与教训
  到了文革期间,群众路线走向极端,变成了群众运动。在这段特殊时期,人民调解消失,各种群众运动给我们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充分暴露了在没有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约束下,群众运动的暴力、盲目、偏见、无序的特点。但是,群众运动的强大威力也留给我们深刻的印象。
  四、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分析
  通过对基层调解的大量走访调研,笔者感觉到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较为完备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规范,但群众的参与度并不够,偏离了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创建发展的初衷,导致了当前人民调解功能弱化。调解的高风险大大影响了人们从事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反映了没有群众和舆论支持的调解工作的被动与弱势。
  五、总结与建议
  从封建社会的专制调解到革命根据地创建人民调解的沧桑巨变,从建国以来群众运动的经验教训到改革开放以来调解制度的坎坷发展,笔者认为促成调解成功的因素主要有俩种:一是深深扎根于人们思想的规则认同;二是人人敬畏的群众舆论力量。
  从规则认同这一层来讲,中国法制建设刚刚走过几十年,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法律执行的人为性都难以避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磨合现象使得公众法律信仰在短时期内难以建立。道德评价和生活习俗等“软规范”正处在嬗变形成时期。所以,调解可依靠的外在规则力量并不完善也不强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于群众舆论对具体纠纷的作用来提升调解的权威与效率。
  从群众舆论力量这一层来看,在生活中分散、凌乱的群众意见并不能称为舆论。只有经过整合集中的群众意见,发出一致的声音才能叫作舆论,才具有力量的特性。选举是民主自治的主要方式,也是整合民意、形成舆论的最好方法。选举不仅仅用来决定重大事件,也可以在调解中对某件具体的事进行表决。有着共同生活经历的人们,凭着直觉与经验作出“应为”或“不应为”的决定才有权威和公正可言。
  法律和资源的不足需要调解来弥补,在基层社会治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将法律规则内化全体公民固有的行为习惯和生活理念;另一方面要实行基层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只有敢于放权,才有可能调动起群众的聪明才智,依靠村民自己来解决内部矛盾和实现社会治理。以史为鉴,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离不开人民群众,只有重视群众的自治能力,依靠群众舆论的力量,破旧立新、大胆改革,才能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2]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中共宁武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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