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年东北旗人的生存状态


  [摘 要]民国初年,社会剧变使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特权和优势,生存状态发生了深刻改变。东北旗人生存状态的巨大变迁,是民国初年整个旗人群体生存状态的一个缩影。如何尽快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融入到新的社会当中是东北旗人,也是整个旗人群体以及当时的民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国;东北旗人;生存状态;改变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5-0151-03
  清代,旗人被视为国家之根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领域享有优于“民人”的种种特权,是清王朝“恩养”的特殊社会群体。生活在“龙兴之地”的东北旗人作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也不例外。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失去了以往享有的特权和优势,生存状态随之发生了深刻改变。
  一、丧失政治法律特权沦为普通平民
  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政治法律特权,由曾经的特权阶层沦为普通平民。
  清代,东北旗人和京畿旗人及其他各地驻防旗人一样,在政治法律上享有特殊的权利。
  首先,旗人走上仕途比汉人有更大的方便和机会。清代,汉人入仕的途径是通过科举考试,而旗人除此途径外,还可通过荐举、捐纳、世袭等多种途径入仕。并且清王朝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等四种类型。规定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钱粮府库、军械火药等机构,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职位,全部为满官缺。级别较低的职位为汉官缺。凡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汉官缺允许满官补任。由此包括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掌握了中央和地方大权,汉人被排斥于权力中心之外。另外,旗人在官职的升迁速度上比汉人快得多。“常有满汉人同官、同年、同署,汉人则积滞数十载,不得迁转,满人则俄而侍郎,俄而尚书,俄而大学士矣”[1](P14)。
  除了在政治上享有特权,清代东北旗人和其他旗人一样也享有着法律特权。旗人犯罪由特定的旗务机关审理,地方官员不得过问。东北地区的盛京,是清王朝定都北京之后的陪都,其旗人案件的管辖更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由盛京刑部来审理。再有,旗人有“换刑”、“减等”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2](P941)即旗人犯笞杖刑可以用鞭责来代替,犯军流徒刑可以折枷抵罪。旗人犯死罪可以由斩立决减为斩监候。
  以上这些政治法律上的规定充分显示出:有清一代,旗人处于社会统治体系的核心之中,是优于“民人”的特权阶层。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的建立使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失去了政治法律上优等民族的地位,成为中华民族的普通一员。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或曰民族之统一。”[3](P82)1912年2月,民国政府又在《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中明确宣布:“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4](P1259)在《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中宣布:旗人与汉人平等,旗人“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5](P184)。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进一步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6](P282)
  民国政府一系列法令条例的颁布表明,中华民国用“与汉人平等”的政策取替了清朝时期的旗民差别待遇政策,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由优等民族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
  二、丧失经济特权被迫自谋生计
  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前清时期拥有的经济特权,由过去的“赖饷而食”被迫自谋生计。
  清代,东北旗人在内的整个旗人群体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主要社会力量和军事力量,在经济上也享有特殊待遇。
  从入关时起,为使旗人一心以军事为业,清朝宣布“凡八旗壮丁,差徭、粮草、布匹,永停输纳”[7](P503),其生活所需全部由国家供给。为此,清廷创立了粮饷制度,按照八旗兵丁的不同级别发放不同数量的饷银。如康熙朝时规定:“八旗前锋、护军每月饷银四两,每年饷米四十八斛,马甲每月饷银三两,每年饷米四十八斛,步军每月饷银一两五钱,每年米二十四斛。旗兵子女凡七岁以上,即可食全俸,即使老弱不堪者,也可照样拿薪饷。”[8](P87)因此,东北旗人享受着固定的兵饷、国家发放的各种赈济。
  此外,清廷还圈占大量土地,分配给八旗官兵,称为“旗地”。东北地区的旗地在入关前,主要集中于辽河东一带。入关后,辽河西亦设立旗地。后来,吉、黑两地的旗地也逐渐发展起来。清廷通过法律形式对旗人典卖田产、汉人典买旗地旗产做出限制。如嘉庆十三年定例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卖,如有设计借名私相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9](P1582-153)因此,旗地成为东北旗人的又一重要生活保障。
  但是辛亥革命发生,民国建立后,东北旗人丧失了曾经拥有的经济特权,不得不走上了自谋生计的道路。
  民国建立之初,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旗人财产,维持旗人生计的法令和条例。如在《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中规定,保护旗人“原有之财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10](P76)。在《保护旗人公私财产文》中宣布:“凡八旗人民公私财产,应有地方官及公正士绅清查经理,以备筹画八旗生计之用。”[11](P1351)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民国政府财政困难,旗人的饷米在民国二三年间已经停发,旗饷在民国三四年间开始拖欠,民国十三年停发。
  至此,东北旗人完全失去了终生领取固定薪饷的特权。并且随着民国政府接收“东北、直隶等省的旗地数十万顷”[12](P107),东北旗人丧失了赖以维持其生存的又一重要经济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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