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礼与法的制度影响


  摘 要 帝王陵墓是帝王安葬之地,但在中国其意义远非如此。其与政治,权力,经济发展程度,当时的朝代制度等都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这里我主要想浅谈一下《唐律疏议》对皇陵制度的影响,进一步讨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层面是如何用此“工具”来捍卫等级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的。
  关键词 《唐律疏议》 唐陵 礼与法
  作者简介:韦力,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2
  一、为什么选《唐律疏议》
  在唐代先后在唐高祖时期制定过《武德律》,唐太宗时期制定过《观律》,在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观律》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永徽疏议》,也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在唐高祖《武德律》,唐太宗《观律》基础上制定,可以说是其唐朝整个律法改革完善的集大成者。而且这三部法律一脉相承,其基本制度都沿袭于隋朝。最重要原因也是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他两部都没有保留下来。
  二、《唐律疏议》对唐陵相关的法律规定
  唐律共有502条,分别归入十二篇目。
  第一篇名例律为总则篇,其他十一篇具体规定了统治者要打击的不同犯罪对象。
  在11篇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闘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律中,与唐代陵寝制度有关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卫禁、职制、贼盗、杂律四篇,其中最重要的是直接有可能危害到陵寝相关犯罪的是在卫禁和贼盗两篇。
  第一篇名例律“十恶”谋大逆、大不敬
  第二篇卫禁律
  58条: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两年。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两等。故纵者,各与同罪。(越: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
  第三篇职制
  100条: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遗失仪者,笞四十。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仗七十;缺数者,仗一百;全缺者,徒一年。
  115条: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晦者,仗八十;口误及于文书误者,笞五十。
  第六篇盗贼律
  200条:盗中第一条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207条: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
  第九篇杂律
  428条: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两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
  436条: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两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
  三、唐律疏议有关唐陵法条的特点
  (一)对破坏帝王陵寝的行为处罚严厉,甚至有“十恶”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即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分别是: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凡犯有“十恶”罪之一者,均处于极刑,且不得赦免。即使是并未对皇帝及封建国家造成任何危害者,也要斩首,其父子、母女、妻妾流放300里。至于较此严重的,则不仅本人被处死,而且连及全族:父子年16岁以上皆绞死,15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及所有的财产、奴婢全部没收入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放3000里。尽管这些亲戚与犯罪者本人不在一起生活。
  而有关唐陵部分的在“十恶”中就占了两条。分别是谋大逆和大不敬。
  (二)有关唐陵的律条往往放在诸篇的篇首
  如第二篇卫禁律,专门打击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国家主权的犯罪行为,也是唐律首先要打击的行为。《唐律疏议?卫禁》前言对此直言不讳:“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在整个唐律中,卫禁律因为打击对象的特殊所以显得很重要,从它在唐律中的排序可见一斑。
  卫禁律主要分三部分:(1)阑入太庙及山陵。(2)阑入皇城以内,宫殿等皇权集中场所。(3)阑入州、镇、边界,疆域等。而在这篇卫禁律中它没有把直接危害到皇宫和皇帝寝殿等帝国权力最为集中的场所的犯罪放前面,而是把擅入帝王陵墓的犯罪放在卫禁律的第一条。同样的现象,在盗贼律中关于盗的第一条就是272条:“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可见,有关唐陵规定的律条往往放在篇目的篇首位置。
  (三)对唐陵皇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没有超越对现有皇权的保护
  我们再以卫禁律为例,可以看到整个卫禁律只有58一条是关于保护先陵的,59至80条都是保护现有皇权,而且法条的规则非常细,如59条诸阑入宫门,徒两年。殿门,徒两年半。持仗着,各加两等。从59至80条中,它基本上把从宫门到皇帝办公生活的区域进行了刑罚上的定量,即离皇帝的生活办公中心区域越近,其处罚越重,越远则相对较轻。可见,《唐律疏议》保护的重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以保护皇权为重心,现有皇权的比重和制定的详细程度也远远高于唐陵所代表的先祖皇权。其权利中心仍在于在位的皇帝之手。
  (四)相同行为,有关唐陵的犯罪处罚要比其他严重
  我们很容易可以举出几个例子,如贼盗篇280条:“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若盗他人墓冢内树者,仗一百。从仗一百到徒两年半,这中间刑罚的等级就足足有4级。可见侵犯的对象虽然一样,都是树木,但是由于侵犯客体的不同,一个是帝王的权威,一个普通的财产,则刑罚相去甚远。
  如杂律篇431条:“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笞五十”。杂律429条:“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两年。”同样是过失犯罪,同样是失火,从笞五十到徒两年中间刑罚等级相差了8级。
  再如贼盗篇277条:“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撤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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