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解读


  摘要: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这片幅员辽阔的疆土上存在着许多这样的社区,人们世世代代生活在那里,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俗世代相传,形成了区别于其他社区的特色文化。这种文化很鲜明地描绘着地方性知识的理论。理解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从我国乡土社会更容易得到答案。
  Abstract: China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nation. There are many communities where people lived in generationally and traditional customs passed on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in the vast territory. The culture is distinctive from other communities and vividly depicted with local knowledge theory. To understand the law is a kind of local knowledge, if we analyze from the rural society will be easier to get the answer.
  关键词: 地方性知识;村干部;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Key words: local knowledge;village official; legal person in local-color society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7-0235-02
  
  0引言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社会从基层上看具有乡土性。而在半个多世纪过后的今天,即便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交往越来越密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仍然存在这样的社区——它清晰地展示着乡土本色的特征——那就是广大的农村社区,这里人们的生活极具地方性。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1]在这样的社区中,村干部和基层的法律人在“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地方性知识理论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最先被美国文化人类学者克里福德·吉尔兹(Clifford Geertz)提出,在西方文化学理论界有着极大的影响力的他被称为阐释人类学的大师和开山者。吉尔兹的学术成就是多方面的,而最突出的是在他的学术实践中力倡地方性,提出知识是具有地方性的。其著作《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集中反映了他的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2]法律被看作是一种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务的特定意义的方式,不同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着地方化。
  当然,自“地方性知识”的概念引入到当代中国法学以来,受到了某种怀疑和轻视。贺卫方教授在《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就担心,“夸大关于法律秩序的知识的地方性特征不免使我们走向封闭,而且不自觉地把某些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论断普适化了”。[3]刘作翔教授也依据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提到的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文化、跨时间的,强调普适的法学理论,隐含了对地方性知识的批判。然而,任何普适性的知识都必然是从地方性知识中演化和发展起来的。地方性知识被视作一种格局,它与其他同样是地方性知识的格局相区别。依据我国国情,存在着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4]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预示着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移植來完成,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本土资源中演化和创造。
  2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由于乡土社会中的人以土地为生、不经常流动,再加上人们的聚村而居,这就形成了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种社会最大的特点是人们之间相互信任,而信任来源于彼此的熟悉。作为熟人社会的一个成员,村干部长期生活在这个偏远的社区之中,也许他没有许多如今得到大社会承认的那种“上得了台面”的知识,但是他的独特生活环境确实使他拥有许多可能令外来权力行使着要想行使权力就必须予以重视和考虑的具体知识,即对当地的山山水水和社区中几乎每个人特性的深知。[5]村干部被看作是“地方性知识库房”。当然地方性知识并非村干部所独有,可以说几乎每个村民都具备。但是因为村干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即代理人与当家人的角色,使得村干部成为外来权力介入时必须尊重的地方性知识的便利的载体。
  村干部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又是整个社区的当家人。其实在熟人社会中需要很少的法律,法律远不如当地的传统风俗,使得国家的正式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受到被弱化的威胁,这是不被允许的。苏力教授强调的送法下乡,目的在于使司法职业化,避免人情大于法律而出现违规乱纪的现象。在这场运动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基层法律人尤其是基层法官扮演着使者的角色。他们要想获得非常具体的地方性知识必须以村干部为基点。
  3乡土社会中法律人的司法知识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是在农村社区中从事法律职业并保证司法体系正当运作的一系列直接相关的人。苏力教授在《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一文中排除了一些在政法口工作而又与农村社区中日常纠纷司法解决并无直接关系的法律人,并明确指出,在我国乡土社会中与司法过程更直接相关的“法律人”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文书送达人以及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6]他们自身可能就是这个社区的人也可能不是,但是由于他们被烙上司法的印记,被村民将之与“官家”相混淆,从而区别于一般村民。法律人的司法知识,并不是静态的认知,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关系进行处理的抉择和判定以及做出这种抉择和判定的决定因素。笔者认为,在乡土社会中,司法知识必须做广义的理解。也许,并非只有基层法官才具备司法知识,那些与乡土社会的司法有着密切连系的“法律人”所具备的某些“上不了台面”的知识也应纳入到司法知识的范畴。
  3.1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其实,司法知识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知识是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近代司法职业化进程中逐步生产并再生产出来的”。[7]正如美国大法官柯克所言,“法律是理性,但不是一种一般普遍的理性,而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只有法官和律师才知道它。”司法知识是非常具体的知识,要保证法律的有效运作,在司法实践中总是需要更多更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来应对具体的个案。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社区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因为当今具体司法要求法官的知识结构具有标准性和统一性,导致基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充满了困惑和矛盾。他们在解决纠纷中既要立足于实际问题,又要强调被标准和统一的司法知识与司法需求的对接与适应。在面对社区中具体个案的时候,基层法官的知识结构呈现出经验性、实用性、地方性、非学理性等特点,如果与当事人接触,他们很多情况下会邀请村干部参加;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有着半官半民的性质,村民们遇到纠纷告到乡里,一般都由这些人来调解解决。这些人可能从未受到过法学院的训练,只是可能通过书本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但是他们却有着在这样一个社区进行“司法活动”丰富的经验。这种称不上是司法知识的“司法知识”明显地具备了地方性的特征;除了基层法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苏力教授在实证调研中发现这样一群人——在法院工作、没有正式的称谓、专门替法院送达各种法院的文件——他将这样的人称作“法律文书送达人”。这些人参与的工作更加繁杂,可能临时充当法警、卫兵、或者去协助审判的强制执行。他们更不可能受到法学教育,甚至根本不懂法。但是他们有存在的优势,那就是他们熟悉这个社区,对法律文书的传达既准确又迅速。由于这些人的出现,也促使法官进一步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司法知识本来应当的非常具体的知识,而由于在偏远的乡土社会不自觉的将司法神圣化,使得具体的实际与理论上的司法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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