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探讨


  【摘要】2014年11月24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其明确了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概念,解释了其相关的性质及效力。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保证我国公民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及登记的权威,同时,也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 责任
  一、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概念
  (一)不动产定义
  通过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解读,可以发现,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对不动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不动产的定义为:处于自然性质或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以进行移动的标的物,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植被等附着于土地上不能分离的物体等。简单的讲就是可以分为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体,或者是建筑物体或是建筑物的附属物品。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申请人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有关规定按照既定的程序将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体,或者是建筑物体或是建筑物的附属物品等的获取、丧失以及依法变更的行为告知有关行政部分,行政部分依法进行登记的行为。
  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在的问题
  2014年11月24日我国的国务院颁布了我国不动产的首个专门条例,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及实施对我国不动产制度建立及完善不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全面的不动产法律体系,在众多的不动产制度中还在在着许多的缺陷: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缺乏实效
  2015年之前,我国行政机构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候常出现划分重叠以及交叉管理等现象,一个不动产需要经常不同的部门进行审批才能够登记,造成了不动产管理上的紊乱,大大降低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
  从2015年至今全国约95%的不动产实现了统一登记,登记机关为不动产登记局,国土资源局的下属,《不动产权证》虽实现统一登记,但登记内容、审批流程仍没有变化,登记过程没有实质改进。
  申办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房屋部分登记、抵押、交易等的到原住建局下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部分登记、抵押、交易等的到原国土局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最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他项权证》,产权信息在原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部门管理的内部整合。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及时公开
  公民的不动产对公民来讲是重要的财富体现形式,然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没能做到及时的公开。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的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不动产信息,然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要对不动产拥有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保护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往往登记机关在执行保密职能的时候使司法机关的案件陷于僵局,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三)法律责任范围不明晰
  我国公民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由于不登记机构而造成的信息错误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该如何界定其责任。不动产登记人如果在登记时通过造假等手段骗取行政登记,因而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当如何界定造假者的责任。上述的情形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均未提出的责任划定。
  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从程序上实现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
  针对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出现重叠现象,我国的学术界主要分为两类机制,第一类主要认为应当由法院对公民的不动产进行登记。此类较少被运用。第二类主要认为政府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不动产管理机构对我国的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此种学说目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相关部门应提出诸如:人员整合,业务整合,信息整合的对策,目的在于促进部门真正做到准确、高效、便民。
  (二)及时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我国对不动产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中没未对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明确规定,虽然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中有体现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公信两条原则,然后这些原则并没有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的现象,给我国的不动产查询造成了阻碍,因此,为了体现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公示及公信原则,同时为了方便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应该将这两条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规定,改变把不动产登记信息当作“政府信息”而不予公开的现象。
  (三)明确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中给公民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种一为人身权损害,二为财产权损害。法律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在登记中造成的损失由于工作人员或第三方造成的。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模式大致有两种:第一,依据未实行国家赔偿的托伦斯法,因登记错误、登记遗漏或虚假登记而利益受损的权利人,应当先向有过失或过错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或者登记承办人请求赔偿。第二,在其他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为其登记行为不当而利益受损者,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赔偿。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当错误登记发生时,受损的当事人应通过诉讼来得到赔偿,这就要求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必须要进行明确。?
  五、总结
  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我国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构建完整的不动产管理登记体系将对我国公民的不动产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可以有效促进相关产为的稳健发展。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首先需要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避免造成交叉管理现象的存在。其次需要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率,为公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最后,明确法律责任,为居民的不动产提供安全、合法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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