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没作弊


  案例回放;2011年,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考试中,感觉题目偏难,有的题在草稿纸上演算很多遍都解不出来,遂撕掉草稿纸,并于考试结束后把其带出考场丢到垃圾箱。后来监考老师收草稿纸时,小林桌上是空白的。虽然监考老师找到小林,但草稿纸已经被带出考场并已被撕碎…·所以小林最后以违纪处理,数学科计零分。
  新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c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规定,所有的考试用纸会全部回收,考生不得将其带出考场。一旦带出,就意为违纪。将受到该考试科目成绩为零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高考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等行为也在违纪之列。
  案例回放:高考第二天上午的科目是小邓最不擅长的理科综合,为了缓解自己的压力,她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了MM。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小邓的MP4,打开检查时,发现里面存有一些科目包括理科综合复习资料。尽管小邓解释自己并非故意存储,是平时为了复习才储存,考试时忘了删除。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作弊。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随着电子科技的日益发展和逐渐普及,许多考生都有MB,MP4等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可供通话、听歌、看视频,还具有存储资料的功能,平时使用非常方便。但由于这些电子设备具有数据储存功能,有可能给不法之人可趁之机,于是此类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理应被禁止带入考场。本案例中的小邓则因触及该“高压线”,而不得不承受处罚。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考试终点铃声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恰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有的考生心存侥幸,为了种种目的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的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追的手段以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经常是机不离手。2011年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在进考场时,刘某趁着工作人员不注意未交出自己的手机。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了起来…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属于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赦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新规,这种具有接受或发送信息功能l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案例回放:2009年,重庆一文科考生,以659分的成绩摘得文科“状元”桂冠。但随之不久。就因为非少数民族而改为少数民族身份、企图获得高考加分的造假问题而被调查,最后不仅被清华大学拒绝录取,其他大学也同样没有录取该考生。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一个高考状元最后被高校拒之门外,为什么P就是加分造假近年在高考录取期间,有关加分资格造假的新闻屡见报端,通过加分资格造假获得加分进入理想高校的考生,严重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新《办法》首次将加分造假认定为考试作弊,就是为了让高考更具公平、公正。
  案例回放A:2001年,在广东电白县,考生、老师、监考老师集体用船机进行高考舞弊,同年湖南嘉禾县也出现大面积舞弊,震惊全国。案发后,舞弊案中的组织者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中广东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被判刑8年,湖南嘉禾县原教育局副局长被判刑2年。那些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受到取消当年高考成绩或停考一年的处罚。
  案例回放B:2011年,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在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后来越来越觉得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考生随即被终止了考试,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A、B两个案例,从表面上看,一个是监考老师作弊一个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着国家考试公平、公正。新《办法》首次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重罚。
  案例回放:2003年高考前一天,某省一县高考试卷保管室试卷被盗。经过公安机关缜密的侦察,锁定了该县某中学高三文科班的一名学生为嫌疑人。经过调查和取证,该考生正是盗取试卷的人。该考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刑事处罚。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十六奈规定: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深解读:高考是我国考试层次保密程度最高的考试之一,高考试卷只能在开考时,由监考人员当众开启试卷袋。在未到开启时间之前都属绝密级,一旦泄露,将给高考和整个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该考生为一己之私利而盗取高考试卷的行为不仅是作弊,而且触犯了我国的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回放:2011年,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填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怎么被退档呢?学校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将个人信息写在密封线外,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仍执意未改。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上述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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