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侮辱英烈说NO!


  事件回顾
  5月8日,“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英烈的言辞,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侮辱英烈这一话题的持续关注。随后,网上爆出了影响力较大但是态度相反的两篇文章:《董存瑞家属独家回应“暴走漫画”事件:这事儿算不上侮辱》以及《董存瑞妹妹回应“这事儿算不上侮辱”:这话我可真没说过》,更是让这一事件进一步发酵。
  然而,对于这一事件,我们不仅要观察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更应该冷静下来深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言论自由是否有其边界,当言论自由和英烈们的名誉冲突时,我们该如何抉择?
  事件解读
  解读人:余庭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此事件涉及公民言论自由、对英烈名誉权的保护等多个问题,分析结合上述问题展开。
  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在享受社会共同体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也负有维护这一共同体良好秩序的义务,这意味着我们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公序良俗;当我们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之时,也应当意识到与我们处于平等地位的他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意味着我们的行为不得有损于他人的权利。
  任何权利的行使,自有其边界所在,这一边界立于公序良俗所生之处,也立于他人权利所生之处。暴走漫画在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言辞,对社会公众业已形成的关于董存瑞烈士的正面社会评价明显不利,损害了董存瑞烈士的名誉,也伤害了董存瑞家属的感情,更是亵渎了凝结在英雄先烈们身上的崇高的民族精神。我认为,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言辞侵犯了董存瑞烈士的名誉,也违反了公序良俗,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因此,该言论突破了言论自由的应有界限,并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
  关于侮辱英烈的后果
  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董存瑞英烈的言辞,明显有损于董存瑞烈士的光辉形象,属于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董存瑞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不当言辞是对董存瑞烈士及其精神的公然亵渎,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暴走漫画团队应当为其不当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审视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言辞,由于其过分追逐所谓的节目效果,置董存瑞烈士的名誉于被人肆意贬损的不利境地,给董存瑞烈士的崇高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暴走漫画本身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在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言辞已经构成对董存瑞烈士的公然侮辱,故而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到的、全面的,不仅有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还有来自于刑法方面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暴走漫画节目中涉及董存瑞烈士的言辞,如果达到了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正如上文所说,董存瑞烈士及精神是当代中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精神加以保护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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