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宪法思想


  摘要: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宪法思想可以概括为:重视宪法、完善宪法是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宪法思想的逻辑起点;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核心;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是关键。
  关键词:宪法;人权;宪法意识;宪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5-0011-04
  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看,宪政是衡量人类社会进步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关键尺度。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非常重视宪法的地位与作用。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以党的总书记身份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做了重要讲话。26日,胡锦涛主持新一届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宪法时发表了《加强领导干部学习 提高执政兴国本领》的重要讲话。2003年3-10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党中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同年9月,胡锦涛主持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2004年3月,胡锦涛主持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部署了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4月,胡锦涛主持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讲话。9月,胡锦涛在《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最高领导人如此明确地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如此详细地论述宪法有关问题,在共和国史上是第一次。本文拟就胡锦涛宪法思想作初步的探析。
  
  一、重视宪法、完善宪法: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宪法思想的逻辑起点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毛泽东曾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那个时候搞起来的。”宪法虽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却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社会主义国家亦重视宪法,1918年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由苏俄颁布。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以及相应的社会秩序是宪法的普世价值。
  1.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胡锦涛系统总结了改革以来我国宪法发挥的重要作用:宪法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宪法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普及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签署了一批保护公民权利的国际公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扶助困难群众,人权事业进展显著。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
  宪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首要要求和基本前提,这是胡锦涛反复强调的。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胡锦涛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应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而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
  胡锦涛对宪法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精辟阐述,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宪政思维。对宪法的日益尊重,昭示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未来发展思路。
  2.修改宪法、完善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稳定,但稳定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宪法修改是指由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变更的一种制宪活动。按照我国修宪惯例,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然后通过法定程序把执政党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这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200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条修宪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出12件修宪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电收到千余封人民建议修宪的来信。针对此,胡锦涛做出批示:尽快启动修宪工作,在整个修宪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很快,政治局常委会就召开了研究部署修宪工作的会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修宪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同年4月,党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出《关于征求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人大常委会党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修宪建议。据不完全统计,中央收到了30多类近百条意见。5-6月,宪法修改小组召开了6次座谈会听取意见,拟订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8月,胡锦涛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9月,吴邦国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座谈会,征求意见。经过胡锦涛主持的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政治局会议的反复讨论研究,最后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建议(草案)》。由中央全会通过修宪建议在我国修宪历程中是第一次,体现民主程序的成熟性。12月22日,《建议(草案)》全文公布,体现了依法执政的透明性。建议涵盖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增加征用土地补偿条款、提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等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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