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并吞法”:荒谬与反动


  
  近日来陈水扁在接受日本媒体专访和见美国人时一再叫嚷要以“反并吞法”对抗我全国人大将在今年3月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这再次表明陈水扁坚持“台独”的顽固立场。其实陈水扁制定“反并吞法”根本挽救不了他的命运,其所作所为只能更加激起普遍的强烈反对。
  陈水扁叫嚷说,《反分裂国家法》是要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然而,事实恰恰戳穿了陈水扁这种贼喊捉贼的拙劣伎俩。谁都看得清“台独”势力近几年来不择手段地加快了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步伐,大搞所谓的“公投”、“去中国化”、“正名”等活动,处心积虑地改变台湾是中国固有领土一部分的现状。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为了反对和遏制日益加剧的“台独”分裂活动,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发展,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它是针对“台独”势力而非广大台湾同胞。
  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不仅是每个主权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神圣权利和职责,也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也明确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庄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人大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有着深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理基础。
  陈水扁声称要用“反并吞法”来对抗《反分裂国家法》,真可谓自不量力。陈水扁是律师出身,应该分得清“分裂”和“并吞”两个截然不同性质词汇的法律概念。“分裂”是指从一个国家固有领土中分裂出去的一种叛国行为。今天以陈水扁为代表的“台独”势力所从事的活动就是分裂国家的罪恶行径。“并吞”则指将原本不属于自己领土的外国领土纳入自己的版图。台湾原本是中国固有的领土,这不仅是中国的历史事实,也为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所公认,且被《開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明确。即使是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台湾也仅仅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明确规定其固有之疆域,“不得变更之”。因此,陈水扁妄图用“反并吞法”来对抗《反分裂国家法》,除了进一步暴露他分裂国家的顽固立场之外,没有任何法理基础,必将遭到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也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连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都说,“台湾”不是独立的,不享有一个国家的主权。熟知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南北战争前美国实际上是一个邦联国家(union)。美国南方11个州趁着1860年美国总统大选刚刚结束、新当选的林肯尚未就职之机,纷纷宣布脱离联邦,于1861年2月自组南方邦联政府。按照邦联制度,其成员可以自由宣布退出。即便如此,当国家面临分裂的危急时刻,纽约州、马里兰州、田纳西州等许多州的议会纷纷通过了反分裂法或反分裂决议,反对南方分离势力分裂美利坚合众国的活动。纽约州议会于1861年1月11日通过的“反分裂决议”就是其中的一个,该决议表示决心维护联邦政府不受损害。林肯总统1861年3月4日宣誓就职后,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于4月15日就宣布南部诸州为叛乱地区。一开始,林肯曾表现出试图用妥协办法来维护国家统一的愿望,但是他的努力未能成功,南方分离势力“以战求战”,迫使林肯领导的联邦政府不得不发动著名的南北战争,用武力粉碎南方的分离势力,坚决地维护了国家统一。
  陈水扁叫嚷要以“反并吞法”或举办反制公投来对抗《反分裂国家法》,如同走上“以战求战”的死路,其最终结果只能是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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