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民族地区离婚诉讼法律问题之调研


  摘要:社会是由千万个家庭组成的,家庭的和谐稳定决定着社会的进步速度。青海是一个人口少、面积大、资源富、经济贫、民族多的省份,各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婚嫁习俗。本文通过分析湟中县少数民族离婚相关问题,试图对少数民族离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婚姻;离婚;少数民族离婚
  一、我国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民族多、人口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民是社会的根本,法律是制约人们生活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的质量,也制衡着社会的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婚姻问题牵扯着两个家庭的问题,因离婚牵扯财产划分、子女抚养等,人们对离婚的关注度高于结婚。
  (二)我国离婚的表现形式
  我国离婚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即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達成的协议。诉讼离婚,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应诉,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方式。它们有着各自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离婚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少数民族地区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是约束婚姻家庭的法律,在我国广泛适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依据,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在适用时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地方性婚姻立法,我国法律是认可并支持的。因此,各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变通的单行法规。
  (二)少数民族不同的离婚方式
  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看,离婚采过错离婚原则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因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婚嫁习俗,很多情况下必须离婚的情形并未达到婚内过错或感情破裂的程度。如苗族习惯于“不生子应离婚”;回族、撒拉族在离婚方面,有一种凭“口唤”离婚的习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一方。《婚姻法》贯穿于整个婚姻的全过程,但不同民族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离婚方式。
  三、少数民族有关离婚的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的不同
  少数民族地区,因民族信仰的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信仰行为”。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产生活等社会实践中必然产生不同的婚嫁习俗。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嫁习俗与制定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至关重要。
  (一)少数民族离婚的民间方式与法定方式之冲突少数民族离婚习俗可谓五花八门,少数民族其所在地的宗教信仰占着很重要的位置。比如回族、撒拉族是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回族、撒拉族的凭“口唤”离婚就有一大部分是受宗教影响的。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合法夫妻双方必须到国家法定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离婚许可,否则离婚无效。然而,少数民族的离婚方式,较为随意,多半是民间的,大多以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承诺为主,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可以达到离婚的效果,也有只需一方同意便可达到离婚效果的现象。少数民族的这种离婚方式虽然罕见但其确实在我国存在,这显然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相冲突。
  (二)少数民族离婚的民间方式与法定方式之协调
  虽然我国制定了完善的《婚姻法》,但因为大多都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况且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因独特婚嫁习俗的存在,在此类地区《婚姻法》便很难很好地施行。比起成文的法律条文,民间习俗极易被人们接受和认可。因此协调少数民族离婚习俗与国家法定离婚方式意义重大,这就对法官的裁判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的这种能力既体在法官对我国法律理论知识的充分理解,也体现在法官对当地民间习俗的了解。在审理少数民族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妥善处理好法律规定和民间习俗的关系,法律规定和民间习俗相互协调。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两者之间又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规定和民间习俗均是行为规范,都能够对人产生约束力,只是他们作用的层面不同,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民间习俗具有约束性,前者的强制性体现在不可违背的方面,一经违背必然会付出代价或者说是会受到带有强制性的处罚;而后者则体现在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性,它是可以违背的。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间习俗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只有将少数民族离婚习俗与我国《婚姻法》离婚规定相协调才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四、湟中县回族、撒拉族关于离婚方面的现状
  湟中县常住人口437835人,占A市人口总数19.82%。有汉族、回族、藏族、蒙古族、撒拉族等民族13个。2016年全年湟中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3986件,其中70%左右为离婚案件,5%左右为少数民族离婚案件。
  (一)湟中县回族、撒拉族关于离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结婚存在错误的理解。我国《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国家承认的结婚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前提的。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仪式婚的关注度高于领证婚。比如回族、撒拉族早婚现象严重,女9岁,男12岁,从宗教层面而言男女双方在已经达到了结婚的年龄,就要承担婚嫁的“非日则”(神圣的天命),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而在湟中县回族、撒拉族在结婚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较多。
  2.对家庭贡献存在片面认识。夫妻对家庭的贡献是同等重要的,仅仅以显性的经济供给作为衡量标准,难免有失偏颇。少数民族女性一般都在家里务农并照顾家庭,贫困且法律意识淡薄,更受到严重的教义教规的约束,不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即使在诉讼离婚中因举证不能,很难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尽管《婚姻法》注重在离婚时对女性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条件和标准。因而女性隐性的持家能力容易被忽略,进而在矛盾纠纷中,女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度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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