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可行途径


  摘 要: 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保护力量是多方面的,这种保护既出自本国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又有来自国外乃至国际民族权利保护机构力量的延伸。不管是依靠国内民众的支持还是国际力量的参与,在保护目的合理的情况下,我们都应设计出一些可行的途径,让我们在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关键词: 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 全面保护 途径
  
  为了解决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困难的问题,众多的学者曾设计出较为有效的途径,如加强学校教育,完善国家的法律、政策,援引优秀的少数民族法文化于司法活动,等等。不可否认,上述方法的采用在很大层面上拯救了部分优秀法文化遗产,但要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调动各少数民族保护传统法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
  培养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是对民族法文化保护的最直接途径,也是各民族文化权得以实现的方式。目前在民族保护与发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各民族人民对自己的文化价值尚未充分的认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没有主动参与,甚至认为自己的民族文化落后而要放弃之,尤其是青年一代对于传统文化的认识有限,因此必须加强文化倡导工作,提高各民族人民的认识,逐步认同现代法制,放弃落后的民族法文化传统,并以科学技术理性和人本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接纳工业文明的新文化,并在这种适应、接纳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走向现代文明的社会生活。特别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所有者更应该成为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民族文化的创造者一般可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即位于社会上层、作为民族文化精英的知识分子和身处社会下层的普通民众。由于认识水平的差异,民族精英和普通民众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观点并不一致,有着较大的落差,前者对传统文化保护的观点的形成要早于后者,这就造成各级政府和民族精英在为保护传统文化所作的努力总是和一般民众对传统文化的不自觉丢弃形成极大的对比,使得已有的一些民族文化复兴现象多与民间社会生活脱节,在表面的繁荣下面隐藏着一股衰退的潜流。[1]而这恰好说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如果只是局限在上层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有识之士,而得不到下层的、它的原生土壤上的文化创造者或主人翁的支持,要想实现民族文化保护的目标,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离开了民族传统文化赖以存活的文化生态系统,民族传统文化的内隐因子将失去作用,这就像把鲜花从枝头上剪下来插入瓶中、把鱼从江河中捞出放入鱼缸内,其生命力必定是不能持久的”。[2]
  二、积极进行变通立法,以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
  国家对民族法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做法是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价值和功能,对那些体现民族特点的优秀民族法文化,必须采取顺应、提炼、融合的政策,从中吸收能量和支持,逐步把它纳入现代法制的轨道。但就我国现行法律的制定情况来看,主要是根据汉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理论及经验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和传统法文化、习俗则无法也不可能一一详尽考虑。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一般汉族地区相比,大多生产方式落后,自然地理条件恶劣,交通闭塞,居住地偏僻、分散,教育水平低,一些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要求格格不入,社会发展的情况与汉族地区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律的某些内容可能不大适应少数民族的特点。从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原则出发,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变通立法的权力不失为一项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的途径。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还没有制定、实施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在国家宪法、法律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变通权的情况下,这不得不说是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中的一大憾事。当前,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实施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过程中,针对与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相适应的情况,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变通措施,有的民族地区“参照民族习惯法处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这些做法应该说是一种法文化保护的积极探索,它在国家法律对民族法文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发挥了有益的、补充的作用,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制定变通规定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变通规定在实际执行时也能达到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果。
  三、大力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民间团体的调查研究工作
  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涉及面广,至今保存下来的类型丰富,对其保护大致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已经由国家法律认可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保护。国家制定法理想层面的成分比较重,造成了在少数民族地区操作力低、执行力下降的现象突出。事与愿违的现象出现让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固有价值和特殊效用,最终以明示或暗示的态度予以部分认可。对这部分法文化应该在保持其现代化价值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出一条适合民族地方自治管理而不违背国家法制统一的途径,并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基础。第二,一些已转化为国家制定法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保护。少数民族法文化难免部分带有原始与落后的特征,但它在很多方面有符合人性化、合理化的成分。国家的法治建设,只有从本土优秀的民族法文化资源中寻求其活力因素,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完善自己。对于这部分少数民族法文化,在保护的前提下最重要的是创新。如果此部分法文化长久保持以现代化的健康要素为其特征,那它将成为国家法治最为稳固的法文化资源。第三,一些口承的习惯法规范的整理。少数民族口承的习惯法规范,即口头流传、世代承袭下来的法文化遗产,数量和内容都十分丰富。这种类型的规范大多情况下是没有文字的民族使用的,与落后的经济形态、政治结构和文化范式有很大的关系。第四,不少散落、遗失在民间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法文化保护意识缺乏,造成许多本民族的法律法规散落、遗失在民间的现象突出。同时由于记载的不完善、民族语言的消/退化趋势,加之收集工作的困难,让这部分法律法规出现断裂化现象。第五,许多用实物形态记录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记录民族法律法规的器具、石碑等可以说是民族法律法规的载体。有不少民族如侗族、瑶族等采用石、木之类作为习惯法的表达形式和象征体,昭之于众。第六,许多用民族语言记录的法律法规的翻译和整理。对于这类法文化传统,其他民族的人民难以通过口耳相传或文字的识读来了解此类传统文化的内涵和文化的模式。
  其实传统文化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实际中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从行为主义角度来说,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而这些观念、行为模式的整理和调查在现实社会中却成为了相关科研机构和民间团体田野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这在权利意识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盛行。为了在法文化保护上取得理想的结果,科研机构,特别是民间的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机构,包括各大学校的民族法文化研究所、民间自组的民族文化研究会的工作成绩与国家的精神乃至物质的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此外,在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方法上,应着重采取民族学、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为主,如参与观察、抽样调查、访谈等,并结合民俗学、社会学的调查方法,对田野调查成果和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提出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模式和结论,同时可运用法学、政策科学的相关原理,并结合各少数民族实际,提出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政策、措施及社会环境,以体现对策性和应用性研究的价值。[3]当然,与国外的法文化研究组织的合作将更能加大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范围和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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