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人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资格及类型化


  摘 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的主要内容在于能够利用这个可以信赖的诉讼程序来使其实体上的权利获得实质性、有效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损害案外人诉讼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的生效裁判时有发生,但因现行法律缺乏对案外第三人(以下称为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不同)申请再审权利的明确规定,第三人难以通过申请再审保障其利益。而设置再审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生效裁判的拘束而受害时,给予其一个救济的机会,矫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关键词:民事再审;诉讼;第三人
  一、问题的提出及争点整理
  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和迅速发展,价值观的多样化和经济形式的快速变化导致民事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与过去不同。这种变化不仅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而且因为公众对权利的认识比以前更高,最终导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化和复杂化。
  在民事诉讼中重审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机会,使不正确的裁判有效,并使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早期的学说和实践认为,再审程序仅限于诉讼当事人(我是国家检察机关要求的,再审案件的主体也由法院提起,检察院抗议两个主要的再审主体)。原则上,第三方不能长大。再审诉讼寻求救济。因为司法判决的最终原则是保证国家法治的稳定和法院的权威。如果允许其他人重审最终判决,那将对最终的司法权力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由于民事判决有效性的扩大和案件类型的复杂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受到有效判决的约束,而且判决的有效性往往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同一主题是不同的。有效的判断是矛盾的。不能给予相同或相似的事实相同或相似的权利,并怀疑平等原则。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和投诉的理由。
  如何保护第三方的权利免受案件的侵害,避免起诉的起诉影响,以维护其法律程序权利和实质性权利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如何界定哪个第三方受先前诉讼结果的约束;第三方对检察机关的利益和程序利益以及检察机关的利益(通过避免诉讼延误可获得的实际利益或程序利益)的利益如何取得平衡;第三人应以何种形式参与再审程序;如果判决双方之间只有法律效力,那么在不给予第三方相应机会参与程序的情况下,即可形成审前判决?没有必要受案件之外的第三方约束。如果受到限制,应给予第三方再审程序保证;先前有效判决的事实,判决的理由以及正文的部分内容将受到案件外第三方的约束。是困扰我们理论和实践的问题的焦点。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提起再审诉讼的类型、资格、范围和条件
  在法律理论中,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用来详细描述某些形式的法律关系,尤其是主观权利和契约债务的特征。因此,有必要使用一种法律关系来理解这些法律利益相关者,并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例和实践来掌握它们。作者认为,原则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仅涉及私法中的财产和身份关系,还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不应包括事实上的,道德的,情感的或声誉的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利益不仅包括实体法的利益,还包括程序法的利益。如果判决的重点是诉讼结果,则将考虑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结果。对于三人利益,参与范围较窄(广东省高院的意见)。另一方面,如果诉讼程序被认为是争议解决的地方,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程序保障权利的重要性,则允许参与的范围很广。
  (1)“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中,合伙企业的地位和合伙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但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所有合伙人共享,合伙人领导和其他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诉讼。原告是字体大小的合作伙伴。但是,所有合作伙伴基本上都是合作伙伴,判决是有效的,适用于所有合作伙伴。原始合伙人對诉讼判决具有合法权益。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诉讼。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1)第14-22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代位权判决是否与债务人有关。最高法院有关同志认为,中国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具有法定债权人职能和非因果管理的双重特征。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在诉讼和失败中都是成功的。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滥用债务人的某些实质性和程序性权利。如果债务人因不参与以前的诉讼而受到不公平裁判的约束,则他有资格重审原告。但是,有些同志提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在实践中,第三方倾向于重审,并且第三方省略了原有的有效判决。一般认为这是诉讼的主题,并且无效,应予以撤销。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性是否与债权人有关。上述实践观点和一些实体法学者认为,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诉讼的独特性和债务人的第三方地位一般决定了法院不能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调解,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不能提起反诉。决定代位权的诉讼判决既是弹性又是其他没有参与诉讼的债权人。如果非参与者侵犯了他或她的权利,则应允许他或她提起再审。
  (3)“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1)第23-26条规定,当债权人提出撤销权时,债务人只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不被列为第三方。和受益人或受让人。如果受益人或受让人未被列为第三方,则第三方可以重审。在实践中,诉讼的主体通常会被省略,有效的裁判将被撤销。
  (4)“民法通则”第87条确定了连带债务的诉讼。如果债务人对共同债务人的一部分以及未在裁判后列为共同被告的其他联合债务人提起诉讼,则有效判决对这些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这些未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债务人对有效裁判的结果具有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同志认为,有效裁判的结果不如联合债务人的好。第三方可以单独起诉债权人确认不存在连带债务或债权人将分别起诉未归类为共同被告的其他债务人。但是,裁判有理由确定事实和裁判,而正文可能不一致。
  三、结语
  在诉讼之前存在权利,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权利的存在。裁判没有形成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诉讼制度的目的当然首先是权利保护,也是解决私人纠纷的程序。诉讼程序应保证权利人的主观地位。在这方面,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上诉权在再审程序中体现为公民的再审权。分案审判的概念需要更新,因为分案审判旨在快速轻松地完成案件,而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和司法费用。因为在一个案件中降低司法成本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但是,对案件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重审将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并可通过以下原则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有其他,更加迅速和适当的方式来实现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必要保护重审中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允许第三方滥用权力提起再审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第三人被允许重新审查诉讼,以便他尽可能参与诉讼,给予程序保障,可以为人民实施正义的概念,并且可以做出正确的和谨慎,经济,快速,稳定,值得信赖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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