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江平法学教育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影响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巨大影响长期桎梏着国内法学教育思想、制度、教学等方面的发展。以江平为代表的一批法学教育家,意图与同仁一道,摆脱苏式形态,探寻一条适合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模式与路径。正是江平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期间,一手将法大建设成为了中国法治理念传播的中心,其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治 民主
  作者简介:曹岑,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93
  江平①是当代著名的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他毕生将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结合在一起,贯穿其法学教育历程始终,努力为中国法学教育构建民主、自由的框架,力图建立具有现代法治文明的法学高校和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思维的法律人才。本文旨在探究江平法学教育实践中所蕴含的思想体系,并紧密结合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从江平法学教育思想的内容、特点及贡献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及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贡献和影响。
  一、江平法学教育思想之内涵
  (一)尊重学生为主体
  江平坚持学生才是课堂真正的主人。长期以来,高校法学教育偏重法律理论的生硬灌输而忽视对法学生运用法律思维的指导,“以教师为本位”的传统教育模式使得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实践能力大大欠缺,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抑制了法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江平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期间,则一改往日学生课堂上被动吸收的沉闷模式,提倡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法学课程的教育和学习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由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老师。在优胜略汰环境的刺激下,法学院的教师则在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独立性、创造性和能动性上下功夫,让法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由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获取并升华发散。他自己也常常在课堂上给予学生个性展示的广阔空间,鼓励学生对法律案例发表独立的意见,从不左右学生的看法,意在培养法学生独立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
  1979年以后,江平在中国政法大学主导了“面向现代化”的教学改革,让学生能够自由地来选择课程,自由地选择老师,促进学校教师结构的优化②。他作为校领导,经常深入学生群体,耐心聆听学生的意见,尊重学生合理意愿,还亲自参加校园信息发布会,邀请学生代表开展见面会,与学生面对面平等的沟通交流。在学术环境上,江平认为大学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就是人格的独立和学术上的自由,这是大学的灵魂所在,没有它,大学就没有灵魂,大学是学术机构,应当去行政化。③学生赵东旭回忆,“江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恰到好处地把握了学术民主的原则,让学生自由地发挥学术上的想象力,他不会对学生提太多的要求,不会要求学生同意他的观念。”江平在指导学生上采取开放、自由的模式,不预先设题,注重学生学术探索的主动性,让学生在启发、交流中自主形成论题,鼓励开放思维,对待问题不唯一标准,不泛泛而谈,注重评述分歧的思路和研究方法④。在学术讨论上,他对待不同的学术观点和见解,持非常宽容和包容的态度,他不会因为学生与自己观点的不一致而产生对学生的不满。
  (二)兴办综合性法学院
  江平认为法律研究不应是割断的、单一的,学习法律应持开放性的态度。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应该学会与法律打交道、与人打交道、与治国打交道、经得住职业化市场的考量。⑤之所以提出这四个要求,是因为江平注意到中国的教育模式长期将学科分割单独成学院,采取单一性思维的培养模式,此种模式培育出来的人才已经不能符合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发展需要,因此他十分推崇在综合大学里面兴办法学教育,培育综合性思维的法律人才,他认为这才是一种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符合国家治理发展需要的。
  江平希望法学教育能更多的与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等人文学科结合在一起,他认为离开人文因素的法律是空洞无力的。江平常常让学生们以历史学的角度去审视法律的发展进程,在提到法律进化论和法律改良主义时,他以中华法系的解体为例,指出处于劣势地位的法族,如果不思进取,不进行改革或改良,就必然会被历史所淘汰。同样的,江平是一位对生活和这个世界充满热爱的文艺爱好者,法律的枯燥繁琐并不代表着法律学人的生活平淡无趣,他喜欢古典音乐,爱好书法,身体力行的影响着他的学生们。
  (三)法学教育须结合实践
  在江平的教育理念里,對照本宣科、经院式的授课模式是不提倡的,他赞成诊所式教学方法,注重将法律理论联系实际,不是教育制度的问题,而是教学方法需要改进。在江平看来,法学基础知识往往以抽象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内容高度提炼,条文空洞乏味,单一的讲授模式根本吸引不了学生,枯燥生硬的法律条文让学生们望而生畏,想要弄懂弄通法律更是困难。因此他提倡法学生在校期间应该有至少一次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实习的经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对法律条文的真实认知,法律知识也就变得鲜活起来。另外他对没有任何社会经历就学习法律是否恰当发出探讨,就学习法律的时间阶段性,他指出现在的高中毕业生尚还是18岁左右的孩子,没有任何社会经历,对法律中的东西很难理解,他认为学习法律应该是具有一定社会经历的。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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