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变迁


  [关键词]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变迁;三个阶段
  [摘要]本文综合大量文献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变迁进行了梳理,概括为三个阶段: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的诞生期,20世纪40年代到2006年的发展期,2007年至今的学科体系与框架建立期。本文结合各个阶段经济政治以及学术流派发展的背景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进行解析,以期还原学科发展的轨迹,并促进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1-0055-10
  对劳动与雇佣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劳动制度诞生之日起便应运而生,亚当·斯密曾专门对劳动工资与欧洲政策问题进行过分析。但是直至21世纪,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才被看做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虽然如此,这门还没有完全独立的学科却已经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当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和建设尚没有完成,作为其分支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框架的搭建与完善还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巨大工程。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权利意识的凸显与劳动雇佣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分析的思想在我国迅速蔓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是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传播和建设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对这门新兴学科发展历程的分析回顾不仅是为了还原学科发展的轨迹,更是为了其今后更好地发展,并促进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本文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将其变迁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开始出现。
  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诞生于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19世纪80年代-20世纪40年代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一次浪潮起源于欧洲,主要与德国历史学派有关,后来传播至美国,美国的制度学派对此做出了贡献。该场运动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要求而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在理论上的一种真实反映。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发展,工厂劳动以及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成为大多数工业国家劳动关系的主流,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与雇佣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渐渐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批倡导劳动管制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对雇佣关系的“自由放任理念”进行抨击,致力于对不断扩展的经济管制、工会、权利和财富再分配提供一种肯定的逻辑依据。这些倡导者们清楚地意识到劳动力这个独特的商品是植根于人体之中的,需要一个更为复杂的跨学科的综合社会理论才能充分理解。在这样一批学者的努力下,劳动与雇佣法在欧洲和美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促进了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19年创立。这一场运动被霍文坎普称为“第一场伟大的法经济学运动”,其中从不同劳动问题出发进行的经济学研究预示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劳动问题的开端,由此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
  在运动的前期,即1870年前后,由于工人运动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德国新历史学派对此做出了很大贡献,其提出的改良主义政策涉及工厂立法、劳动保险、工厂监督、劳资纠纷仲裁等,主要代表人物有瓦格纳(Adolph Wagner)和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这些学者的理论主张反映到国家层面便是相应的政策制度,德国政府在1881年至1889年间先后出台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的皇帝诏书》(1881)、《疾病保险法》(1883)、《工伤保险法》(1884)以及《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889)这四部劳动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预示着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关注劳动与雇佣问题。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发生在美国,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性事件是1885年美国经济协会(American EconomicAssociation,AEA)的成立。其中威斯康星大学的教授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经济学家伊利(Richard T.Ely)和康芒斯(John J.Commons)支持建立失业与工人补偿法和改善雇佣条件的法律;在限制童工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特别是康芒斯教授,他作为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不仅致力于法和经济学的融合,在劳动制度的经济分析领域也做出了许多贡献。他在《劳工法律原则》序言中提到:劳工问题是指劳动关系的运行不当或是劳动关系中缺乏有效的平衡所导致的。康芒斯教授在劳动领域的代表著作除了《劳工法律原则》外,还有《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和《劳工与管理》(1913)等。卡林顿和金在其文中说到:在1904年到1910年之间,法学院的学者,特别是吉尔摩(Gilmore)院长与经济学家伊利和康芒斯等共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为美国劳工史上的重要文献积累做出了贡献。
  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除了吸收制度经济学的精华,还融合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实际上,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是20世纪初期两场不同领域运动的融合:经济学领域的制度学派和法学领域的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是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物,反对最高法院立宪的自由放任原则,主张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耶鲁大学的教授们作为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先驱,率先将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付诸实践,但是受到了诸多的批判和挑剔,导致法律实证研究并没能够很好地开展。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实证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缺乏资金支持的耶鲁大学并没有多余的财力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实证研究。但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思想为下一阶段的法经济学乃至劳动和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埋下了伏笔,在下一阶段获得了全面发展。
  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从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学派中获益良多,最终顶住了传统、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开启了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运动”(New Deal)。在1935~1945年这十年间,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的力量达到顶峰,获得了立法的全面胜利。在劳动与雇佣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通过并执行: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Relations Act)以及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Standards Act)。这三个法案倾向于保护工会,保障工人的权益,获得了除运动之外的许多经济团体的广泛支持,包括芝加哥大学的劳动经济学家,如保罗·道格拉斯和哈里·密利斯。[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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