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法律权益保护探究


  摘要:针对大学生打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这一问题,通过对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探究,以及对大学生打工行为性质的法理辨析,认为在校大学生由于身份特殊,不应将其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认为大工大学生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民法的调整和保护,并进而对打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建议,使在校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打工;劳动者;雇佣劳动关系;法律权益保护
  随着高校收费体制改革和目前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出校门参加各种社会实践,通过兼职不仅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增强职业观念,同时还提升了实践能力。[1]但是我们也应看在这过程中遭受非法中介诈骗、无故拖欠工资等侵权的事例也层出不穷,2007年曝光的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大学生打工法律关系性质探究
  (一)大学生打工“劳动者”身份的法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即这些打工的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是关于劳动者的定义,即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里,我们建议不要笼统的用劳动者的概念,因为我国劳动法上对劳动者这一概念规定比较混乱,在一定意义上,上至国家总理,下至普通百姓都是劳动者,但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
  (二)大学生打工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
  对于此我们不禁要问,大学生的打工难道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虽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依然受民法上有关雇佣劳动关系的保护。雇佣关系指雇佣者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雇佣者依约向受雇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3]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着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就应当认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校外打工的大学生提供劳务,雇主一方给付报酬,所以两者之间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4]事实上,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是很狭窄的,主要是指进入了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而不将大学生纳入这一范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习,一旦将学生纳入进来,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都会牵扯进来,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进来是不明智的,而适用民法上有关雇佣关系进行调整却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给予更加灵活充分的法律保护。[5]
  二、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兼职市场秩序混乱,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缺失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渡阶段,与大学生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健全,特别依现有法律规定:“大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校外兼职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这导致大学生在遇到侵权时,无法可依,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捍卫。
  (二)企业社会责任感与道德诚信意识缺失
  在中国的社会体制和结构冲击下一些企业丧失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诚信缺失,缺乏社会责任感,使还未毕业的兼职大学生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三)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
  一些高校设置成立了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作用也不大,主要也是负责一些大学生勤工助学和毕业指导问题,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关注度不够,很少有专门负责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机构。另外,大学生因缺少社会经验无法正常鉴别校内散布着众多的招聘兼职小广告,常常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三、进一步规范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校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应当通过采取劳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制定颁布专门针对“大学生打工”的部门规章,作为对已有法律规定的一个补充。[6],其次,应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建立起一套旨在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侵害其劳动权益的违反现象严加惩处,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下大力度予以纠正,保护大学生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
  在目前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我国劳动力市场显得尤为必要。工会组织更应当承担起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责任,制定完善中介组织立法,加强管理,净化中介机构服务环境,使中介市场更加规范,从制度上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7]
  (三)加强高校教育的指导监督力度
  高校利用课堂教育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自我防范与维权意识,利用其社会影响力与企业,劳动行政部门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学校出面使学生获得更加稳定工作机会,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劳动仲裁和保障部门的关系,当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8](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敏,陈霞,姜浩.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调查[N].西华大学管理学院报,2011(10).
  [2]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4.
  [3]童彤,阮佳丽,戴玉婷.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报,2010(12).
  [4]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麦当劳底薪事件为例[J].法学,2007(10).
  [5]韩震,郑立俊.大学生打工相关问题法理研究.四川干部函授学报[J].2010(1):69.
  [6]韩震,张洁.再论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7]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6).
  [8]杨晓谭,和平.高校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障路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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