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编者按】 本刊今年来发表了多篇有关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文章,引起读者关注。最近有几位读者向本刊提了一些涉及劳动法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给予解答。本刊特邀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黄拔洛律师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
  
  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读者郑先生:
  我是一家县级医院医生,工作已2年多。一般情况下,医院安排我们医务人员轮流值夜班,值完夜班第二天,我们就不用来上班了。这几个月来,一些医务人员因特殊情况休假,值班人员不够,医院就经常安排我值夜班,而且白天又无法安排我休假。请问我能否按《劳动法》规定,要求医院支付加班补贴?
  黄律师: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你能不能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关键是看你与医院之间是属于什么关系。如果你们之间是聘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而如果你是属于事业编制的医院员工,则不适用《劳动法》,须按其他的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来决定你所应享有的相关待遇。当然,如果你对医院的解释不满的话,可到当地的人事争议部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
  
  读者郑先生:
  请问,如果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否受理?
  黄律师:
  《劳动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予受理?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此应当依法受理。当然,劳动者应当对其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作牌、工资卡等相关依据。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处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
  
  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金先生:
  去年1月1日,我公司与包括我在内的5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同意给我们续签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签约手续。为统一办理续签合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同事小王(我的好朋友)替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一个月后,我出差回来,小王把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我。现在我想辞职,那个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
  黄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那个合同对你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劳动合同是一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比较特殊的合同,应由劳动者本人签订。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也就是说你同事小王替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但是,你回来后仍然在公司上班,而且双方都未表示异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合同到期后,合同当事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此规定,也就是说,你和你单位之间实际上应履行的劳动合同是你原先与单位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对你及你单位继续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也应以原合同期限长短来定,不能随意解除。如果你要求辞职,仍然要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尽到告知义务,依法行使辞职权,也并不一定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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