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城市家政服务行业劳工权益保护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家政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相对于家政服务公司、家庭雇主这两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我国劳动法基于其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并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因此家政服务行业的劳动人员的权利保护并不到位。本文从目前城市家政服务行业劳工权益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家政行业;家政服务人员;立法保护;劳动权益
  一、导言
  家政服务是指由专业的家庭服务人员为其家庭提供与家庭事务相关的服务,目的是以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维持家庭生活运转。家政服务这一行业在我国历史渊源已久,并且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直将“家政服务”与佣人、仆人、保姆等相联系,家政服务业长期不受重视和不被尊重,家政行业劳工权益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家政行业,一方面其发展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的富余劳动力,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居民生活的质量,对城市生活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我们应当为家政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家政工的权利进行更为全面、有效和完善的保护,从整体上和根本上维护家政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其法律制度和体系。
  二、目前家政服务行业劳工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本身存在缺陷。作为一项新的蓬勃发展的产业,我国的家政服务立法至今没有进行统一的调整与规划,立法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条例当中。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并且最高院也发布了相关私法解释共同将家政服务人员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此外,家政服务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定性十分模糊,法律责任分配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权益保障机制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无法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目前,针对在正规就业领域工作的农民工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商三项。而家政行业服务工作人员目前并不属于正规就业的范畴,所以无法进入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3)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大多数都不签家政合同,虽然家政服务行业并不完全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家政工作人员在广义上仍然“作为劳动者,应该与雇主或家政公司之间签订合同,这是目前保护家政工劳动权益的有效方法”。[1]但是目前城市家政服务人员多事外来务工人口,文化水平较低,从业人员大对数为下岗女工,难以认识到劳动合同对于自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不会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概率普遍较低。
  三、家政服务行业劳工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宪法》和《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2]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赋予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法则对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卫生安全、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等等各项权利进行了具体的落实。所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乃是法律之本质精神,不能成为法律遗忘之角落。
  其次,高素质的家政工也有利于雇主利益和家政公司利益的實现。目前家政服务人员得不到专业的技术培训,上岗也没有实行资格证制度,如果家政服务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技能培训,可以与雇主进行有效地沟通,并在最大程度上满足雇主的要求。而在双方都对彼此认可的基础上,家政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也会慢慢体现出来,它会提供更多的素质较好的家政服务人员。同时,如果能够提供完善的劳动保障,更可以吸引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使家政服务行业更能收到尊重,摆脱传统的歧视性观念,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相关解决措施
  (1)首先是要制定专门性的家政服务立法。《劳动法》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是因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家政公司与普通雇主均不是用人单位,所以机械性地将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强行纳入劳动法中实属不妥,所以应当“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扩宽,给予家政服务关系中主体最基本的保障,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的同等保护待遇。”[3]
  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后,也要“结合家政服务行业本身所特有的特点,增加专章规定家政服务关系”[4],在基本框架之下对家政服务业人员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尽快弥补相关立法空白,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保障,确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者地位。
  (2)第二点是要强化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公司的合同意识,以合同来明确家政工与普通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家政服务合同能够得以标准化,比如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关格式条款等具体的规定,从而保护家政服务工作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3)第三点是要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自身的内部管理,以适应当下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家政服务业工作人本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的力量,在行业内部组建行业组织来集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行业的服务工作的监管,制定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我国城市家政服务行业劳工权益的保护能够完整实现,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家政服务群体,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对家政服务立法进行研究,及早解决保护家政服务行业劳工人员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
  参考文献:
  [1]王竹青.《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研究》.《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第1期.
  [2]周昭.《论我国家政服务立法的缺陷与完善》.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周昭.《论我国家政服务立法的缺陷与完善》.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钟春华.《城市保姆行业的发展问题及其规范》.《财经漫笔》,2006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杨锦(1996~),女,汉族,安徽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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