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及解决方案


  摘 要 本文从对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研究以及现实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不高的情况出发,探讨其原因,并从现有的劳动保障中客观地审视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探求兼顾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和社会发展利益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 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梁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18-02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劳动权益
  (一)农民工
  农民工,又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即指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和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第二、三产业,是工人 。而本文中探讨的,仅为狭义上的农民工,即身处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建筑工人。
  (二)基本劳动权益
  基本劳动权益是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不可被侵害的劳动权利。劳动是人在社会与自然中所维持生存的基本手段,而一旦丧失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者的生存权及发展权则会受到现实的威胁,因此基本劳动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所必须得到保障的生存权益,其重要性不可被人忽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作出以下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享有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现存的农民工劳保权益保障问题
  (一)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为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利益,减少劳动纠纷,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我国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也指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但是,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是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可在实际情况中,农民工群体普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重视,农民工用工流动性大,反复讨价还价的合同式用工相对麻烦。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不甚上心,没有强烈的合同需求。
  (二) 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1995年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首次确定了我国劳动者的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即说明,若农民工每日平均工时超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则用工单位就处于违法状态,应当在工资或者其他待遇上对农民工予以补偿,以消除法律上的追诉状态。或者是有其他的合理事由以排除法律法规的追诉,这就要考虑在标准工时之外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不定时工作制而言,他们能否作为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来对待,显然值得商榷。就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言,他们显然不能作为此类的劳动者计算工时。同时后两者的实施还必须要依法报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是9.8个月,平均每个月工作25.4天,每天工作8.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天的占83.5%,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32.2%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而在2012年的调查监测报告中,没有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数据分析,其用意可想而知。很多地方政府对超时加班加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只要劳动者反应不是很强烈,一般不进行查处,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形同虚设。
  (三)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现实中,用工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及避免麻烦,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农民工自身不愿意投保为理由,拒绝为农民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因此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即使购买保险的农民工也大多数是不齐备的险种。该现状反应出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率低,险种不全的状况。放大至全国,这种状况也比较普遍,而缺乏社会保险,在露天、高空作业,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的建筑业领域,相对而言,危险性更大。往往导致他们在遭遇疾病、工伤等问题时,难以获得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帮助,难以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也无法稳定的从事工作。
  (四)职业技能培训缺乏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适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提高、更新职工的知识、技能,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推动企业发展。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青年农民工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要高于年长的农民工,年长的农民工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要高于青年农民工,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由于农民工人数多,水平不一,难组织和协调培训时间,多数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愿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并形成恶性循环。地方政府不认为为外来农民工提供职业培训优惠政策是自己的义务,因此农民工享受不到地方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职业培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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