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土地政策的历史回顾


  摘要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探究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对于我们理解当下的“三农”问题,对于新时期如何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集体经济 土地政策 执政能力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宝鸡文理学院院级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农民土地问题关系研究”。
  作者简介:卜燕,宝鸡文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研究方向: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85-02
  
  一、土地革命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初步形成
  1927年8月1日党领导了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的第一枪,中共开始走上了独立领导土地革命战争和创建人民军队的新时期。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召开紧急会议(史称“八七”会议),这次会议在土地问题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的基本方针。同时还把武装斗争摆到了革命日程上来。至此,我们党开始走上了土地政策的探索道路。
  1928年6月-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大会关于土地和农民问题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提出了我党在新的形势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和政策。1929年4月,为了具体贯彻“六大”的土地政纲,毛泽东同志在江西的兴国县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这个土地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原来《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但是,由于中共“六大”并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因此,从“六大”到1930年底,各根据地仍然普遍实行的土地国有政策。也就是说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事实是如果只给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而不给土地所有权,就无法激发他们对革命的积极性,革命就得不到千百万农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就不能很好的完成。
  由此可见,土地国有政策在中国行不通,广大农民群众并不接受它,因此,我们党在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基础上,开始了从土地国有到土地私有的转变,这一政策的转变是分三步进行的。第一步,允许土地出租。第二步,不禁止买卖土地。第三步,明确的确定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标志着从土地国有到土地私有转变的彻底完成。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土地政策的变化
  1937年7月7日,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芦沟桥事变,以中国守军奋起抵抗为标志,中国人民抵抗外族入侵的战争全面爆发。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土地斗争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抗日战争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能够团结尽可能的社会阶层,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那就是改变了在土地革命时期形成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的政策,而实行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的土地政策,即减租减息的政策。
  1937年8日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召开会议,把减租减息列入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成为改善和维护农民生活和利益的重要措施。
  那么何为减租减息?减租减息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调节农民与地主这个对立阶段之间相互利益和关系的最恰当的政策。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要求地主债主减租减息,减轻对农民的剥削,改善农民的生活,以调动农民抗日和生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求农民减租减息之后,向地方债主交租交息,照顾地主的利益,保障地主的地权和财权,以争取地主阶级站在抗日人民一边。
  实行减租减息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渐进性改革,它为以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土地政策的又一次调整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完成了由抗日民主政权向人民民主政权体制的转变。随着政权体制的转变,土地政策也经历了由减租减息政策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45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共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减租减息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①但是,1946年上半年,国民党反动派重新挑起了内战,使战火重新在全国蔓延开来,全面的内战阻碍了减租减息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于是中共中央决定在解放区内首先实现耕者有其田,解决了土地问题,就能够在敌强我弱的形勢,得到解放区人民对解放战争的支持。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了著名的《五四指示》,《五四指示》顺应时代的要求,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坚决批准农民的土地要求,同时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的一些政策。《五四指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由削弱封建土地制度的减租减息,到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过渡。《五四指示》以后,在解放区的广大农民,出现了一场规模空前的群众性的土地改革运动。
  194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土地会议通过了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第一个公开颁布的中共中央土地政策;是自1937年中共中央改变土地政策以来,第一次重新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在我国的土地改革史上是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废除封建债务,剥夺地主的其它的生产资料,同时提出了平分的原则和办法。随着《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各解放区掀起了平分土地的狂潮,解放区土地改革达到高潮。
  四、新中国建立后的土地政策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过长年战乱的中国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命运,但却面临着一个千疮百孔的乱摊子。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6月召开了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土地改革问题,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实行土地改革法。于是从1950年冬天起在新解放区开始分批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和基本方针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次土地改革实质上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延续,它剥夺了地主阶级土地,把土地分给了农民。形成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到了1953年春天,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全国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分得了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获得了土地,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空前提高,农业生产力获得很大解放。又加上国家对农业给以多方面的扶持和支援,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农村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但是小农经济分散落后,力量薄弱,增产缓慢。当时个体农民平均每户只有十来亩耕地,贫雇农平均每户不足半头耕畜、半部犁,资金也很缺乏,维持生产都不容易,要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多种经营更加困难。他们更无力抵御大的自然灾害、疾病、丧亡等事故。这使不稳固的小农经济时刻有向两极分化的可能,并且两极分化已有发生和发展。一些富裕中农力求变自己为富农,一些贫农因各种原因而出卖土地,成为雇农。面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并制定决议,明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②针对农民的两种积极性,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党应该采取的正确措施,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农民作为小私有者的特点,看到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打击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共中央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农民快速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其他工业原料,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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