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总则》颁布的意义


  摘 要:《民法总则》作为民法的钥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由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一步。《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典而言起着纲领的作用,对我国民法思想体系的形成也起着重要作用,对我国人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是凸显在方方面面。
  关键词:立法;民法典;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亮点闪耀,制度创新突出,历史意义深长。本文就此予以阐发。
  一、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
  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一般都有一个总的规则,而民法总则就像民法典的钥匙一样,帮助我们使用民法典这个庞大的规范群体。因此,没有民法总则就没有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数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国始终缺乏一部统辖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驶入快车道。
  民法典基本制度、框架的确立,民法与商法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以及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消除等工作都需要民法总则来完成。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正是欲将民法典中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概括出来,为民法典设立基本框架结构,体现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二、弘扬核心价值观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尽力追求的目标。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体系符合逻辑,内部自洽,各项制度及规则相互衔接、配合。《民法总则》作为基本法律直接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创了制定法模式的先河,独具中国特色。这更彰显了社会主义的特性,使百姓大众易于了解、把握民法的精神和目标追求,同时成为法律人解释民法规定时思维活动的四至范围,以及裁判追求的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终究是每位中国人、每个中国组织追求的目标,奋进的方向,如同响应“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的号召,民法也应依其本性及功能在这方面积极作为,且不说民法题中应有之义的平等、公正、法治、诚信须直接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于众多的民法制度及规则之中,就是爱国、富强这些核心价值,也在民法的良性实施过程与结果中九曲回廊式地得到回响。
  三、充分彰显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不宜留恋于以往时代的风车水磨的归属和利用,即使是对十分重要且稀缺的土地,在整个民法的层面也不宜沿袭土地中心主义,不宜再囿于物权法几乎就是土地法的理念及模式,而应面向21世纪的新事物、新问题,设置相应的民法制度及规则。
  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21世纪的时代需要,彰显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从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来看,其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都是以人为中心而展开的。《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都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为了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此外,还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
  四、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
  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需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实际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内容。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五、表明我国民法的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一个历史性跨越。民法典的编纂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虽经4次启动,但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则是我国当时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源于人民”的思想。这一思想正好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我国在建立民事法律模式之初,在移植了德国民法的诸多概念、原则、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國国情做出了很多修正,并根据我国实际创新发展出了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
  如果说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那么民法总则就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民法总则的制定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至今,无论是我国民法司法实践的探索还是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都形成了质的飞跃。
  此外,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观念的大幅提高,民法典制定的群众基础业已形成。故而,我国民法总则不论从系统的智力支撑还是从坚实的思想理论来看,我国民法的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参考文献:
  [1]《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载于《学习时报》,2017年3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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