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 要]《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的主题大致可以概括为“家庭法的经济分析”,它研究的范围包括结婚、离婚、同居及相关课题,对在何种程度上婚姻是一种契约,婚姻能给夫妻双方提供什么,婚姻契约的强制履行困难是什么以及强制履行失败的结果是什么等问题一一进行研究探讨。文章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结婚与离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结婚;离婚;契约;同居;法经济学
  一、对婚姻法的经济学分析
  鉴于“动机”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关键作用,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解释了家庭的组成、解体的动力,与之相区别的其他的研究方法在分析结婚和离婚时极大地忽略了动机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而运用经济研究的方法却将其置于核心地位。因为法律及其他的政策变革实质性地更改了动机的构成,人们推测它们会对个人行为,进而对家庭的组成、运行和解体产生重大影响。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婚姻家庭法,主要分为两个层面:
  (一)在动机结构方面对结婚和离婚法进行理论分析
  在夫妻之间如果不坚持准契约义务,将会鼓励投机行为。因为如果法律制度规定的离婚成本与预期中对配偶及子女的终身供养费用相比较为低廉的话,特别是年龄较大或者劳动能力较弱的女性,很容易被男人趁机抛弃。面临这样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这部分女性将对婚姻和孩子的投入较少,从而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并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得不稳定。由此可见,在分析这类相互影响制约的行为时,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很有益的。
  (二)对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
  即对家庭法进行统计学分析。统计学分析的目标是打算量化离婚增长与法律变革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统计结果有力地表明,在北美,离婚法由过错制过渡到无过错制后的自由化对其离婚率的上升具有持久影响;在西欧,这方面的统计数据要少一些,统计结果也不是很明确。另外,这种定量分析不仅对法律很重要,对政策表述也同样重要。总之,如果统计结果持续否定了法律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这一假设,立法就不再重要了,相反,如果统计结果反映出法律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这一现象时,立法就相当重要了。
  二、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
  (一)婚姻义务与离婚的法律调整
  就婚姻和离婚的法律调整,保守派和自由派的观点都受到了伊丽莎白·S·斯科特的批判。
  保守派支持引进一些州所实施的合同婚姻法令,与传统离婚法所允许的情况相比,这些州的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种更有约束力的婚姻,他们希望由此可以趋向一种更加严格的离婚制度,即过错离婚制。而许多自由派人士把合同婚姻法视为人身自由的威胁,因为它不允许轻率地终结婚姻。
  斯科特认为,我们不必像保守派那样鼓吹对离婚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法律对婚姻义务的认可与自由原理是相辅相成的,促进个人追求人生目标的自由。婚姻中的法律义务,与在财产合同中一样,能鼓励双方合作,保护彼此的投入,促使双方利益的实现。她还认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进行的家庭法改革增加了个人的离婚自由,但同时也限制了个人约束自我以达到内心期盼之长远目标的自由。另外,他还选择了一种可替代的法律制度,即结婚前和离婚前的强制劝导制度,简言之,就是在离婚前必须有2-3年的等待期,家庭财产也必须进行托管,以保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她在同意合同婚姻的同时也反对作为合同婚姻之核心内容的过错离婚制,理由是司法上对过错的认定太过严苛且不甚准确。当代的立法者可以改变过去传统家庭法中的一些错误,契约婚姻作为夫妻自愿的契约承诺方式,有助于夫妻达到婚姻稳定、持久的目标,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立法改革能否使婚姻承诺重新发挥作用无法预测,因为契约婚姻的影响取决于它实施以后的社会意义。对法律强制承诺的这种复杂的态度部分是由于承诺规则与性别规则之间,在传统婚姻中,二者一直混为一体,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们对法律强制承诺容易产生怀疑,因为它具体使性别规则回归的危险,对两性平等产生威胁。实际中,不论自由派还是保守派,都应该支持契约婚姻形式的适用。因为在离婚法改革的问题上,两派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共识,即现代法定承诺的婚姻制度下,传统的性别规则被废除,自愿的契约承诺代替了原有的国家强制,符合现代自由价值。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调整
  有学者认为离婚的首要前提是双方同意,但是合意并不是离婚的唯一途径。因为合意的规定赋予离婚的丈夫以决定性的权利,为了防止该权利被滥用,建议在婚姻前期有条件的适用无过错离婚制,因为它既能使人们认真寻找情投意合的伴侣,也能使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在家庭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做出各种决定而非仅仅考虑个人利益,同时,它还能是夫妻在婚姻早期以较低的成本评估对彼此的承诺。但是学者也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过错离婚制,因为过错离婚制将给受伤害的一方提供救济,并能使夫妻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准则。
  三、对婚姻关系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婚姻的契约性
  劳埃德·R·科恩在《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中认为,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这种现象,即尽管结婚的真正属性并未在信誓旦旦的婚礼誓言中表达出来,但人们却普遍预期婚姻生活将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能长久存续下去,事实上,分居和离婚常常使这种美好的愿望落空。基于对这种社会现象的深入观察,劳埃德·R·科恩提出,要制定出有效并公正的离婚法、赡养费支付和财产分割规则的许多内在问题都与执行财产合同时所遇到的困难是相似的,因为长期的财产合同也充满动机矫正、人际关系破裂的复杂问题。他认为,对于婚姻问题很难找到一种可靠的解决方法,只能通过非正式的社会认可、社会约束以及婚姻双方的道德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最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使其得以长久存续。因为通过研究发现,将长期契约的一般理论运用到婚姻契约,对用适当的方式构造婚姻协议并未产生任何明显的或乐观的结果。婚姻双方所确定的婚姻义务通常都比较含蓄、不明显,因而无法进行准确定义,更不能有效地加以法律强制。但是婚姻的成功通常要求婚姻双方对婚姻进行大量投资,即使当婚姻关系恶化时他们最初的投资将荡然无存。同时,由于男女两性婚姻角色的差异,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导致通常离婚时妻子的损失会更大。长期的婚姻契约反映了婚姻双方的利益,而婚前协议、各种离婚法律制度和财产分配协议都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信心,也不是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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