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探讨


  摘 要: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是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存在,引发了社会中对婚姻不同声音的产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道德和爱情缺失信心的表现,更是对婚后诉讼的引诱。当然,这是由于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引起的,本文主要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了几点改善意见。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针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界定,以确定各自的婚前财产、债务、权利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的活动。通过财产公证,婚前财产被赋予了真实性、合法性,因而有效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婚后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做了几点分析:
  一、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1.违背了和谐社会的和谐婚姻
  婚前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变得更为现实,这会让很多未婚夫妻对对方产生怀疑,让彼此不再信任双方之间的感情,对婚姻的信心也大大降低,这就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更有甚者可能会伤害到双方的感情,导致分手或者离婚。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财产问题选择了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倡导的是和谐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是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的。因此,在保障婚姻和个人权利的同时,婚前财产公证将变成一个大问题,急需社会妥善解决。
  2.可能造成双方不公平现象
  在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结婚之前作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在多年以后,夫妻一方抛弃对方和子女,本来受伤的一方可以得到补偿,却因为在婚前作了财产公证,受伤的一方却一无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有失公平,违背了当初公证制度建立的目的。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缺乏年限的保障下,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3.无形财产未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斷发展,无形财产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价值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当前的婚前财产公证中,针对如何保护无形财产,确定无形财产的范围,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定义,因此很有可能在保障双方权益的时候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在婚前财产公证中的夫妻双方财产权利保护过程中,无形财产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有限,造成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受损,已经是婚前财产公证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现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纷争,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要完善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避免婚前财产公证的以上问题发生。
  1.认真审查当事人申报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
  在婚前财产公证实践中,要想避免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要认真审查好当事人申报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防止婚前财产公证被有心人利用。我们会发现,在申报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很多都是由财产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压力,表现得比较勉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证员要认真询问双方申办财产公证的原因是什么,在有必要的情况相爱要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引导,让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含义、内容和意义,只有在当事人都愿意的基础上,才能签订协议。如果发现有迫于压力非自愿办理或者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要坚决拒绝办理。
  2.严格审查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
  在办理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了协议,而很多公证员往往只是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因为疏于审查,使得很多协议内容定义不清,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没有做好说明,这就为以后的财产纠纷埋下了“炸弹”。因此,为了确保夫妻双方的协议内容切实无异议,除了需要公证员当面征询当事人意见之外,还要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表述清晰、准确公证,以达到财产公证的真正目的。
  笔者认为,在对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要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公证员要合理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不仅要写得具体,还要写得明确,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婚姻弱势一方的权益,防止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而签订不公平的协议。公证员要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防止将家庭成员财产和他人财产纳入其中。第二,要明确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将财产的所有权划归清楚,要提醒当事人可以将婚前财产归为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为对方所有和共同所有。公证员在办理财产公证手续的时候,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让其自己做出选择。第三,要约定好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是应该被规定的,终身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来说都很可能产生伤害。例如,很多年之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当初协议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真实意愿,这恰恰是需要给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的原因。当年限到了,任何一方发生异议,可以再重新设立新协议,这是对夫妻双方负责的表现。第四,要审查好再婚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凭证。针对再婚当事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要忍着审查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对于有产权争议和无产权的财产不能纳入到财产公证范围中来,否则只能是引起财产纠纷的祸根。
  3.完善好相关法律法规
  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仅可以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还可以更好地完善婚前财产公证。为了增强财产公证的合法性,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又其他人代签,不能让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签订。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要将无形财产纳入到婚前财产中来,成为财产保护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形财产已经在财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中来,是当前社会发展和婚姻和谐的需要。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不仅包括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资产,还要包括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资产,这应该被纳入到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中来。第二,要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婚后更好生活,增进夫妻双方感情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已经实行了短短二三十年,在很多地方还需要完善,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决定离婚,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一方。在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也可以将以上的规定纳入到协议中来,夫妻要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以保证夫妻的合法权益。
  从长远来看,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具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社会中的不同声音,我们要理性看待。只要我们严肃、认真对待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所在,不断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一定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意义,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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