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离婚理由的去乌托邦化


  摘要新中国建立以来,1950年首部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的裁判离婚理由背后的价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慢慢地褪去了最初的乌托邦式的政治色彩,而慢慢走上务实有序的道路。
  关键词指导思想 乌托邦 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1-02
  
  一、1950—2001离婚理由的指导思想的变化
  新中国自建国前夕到建国初期,及至现在,受马克思主义影响之深毋庸置疑。共产主义理论是批判专偶制婚姻本身的,认为专偶制婚姻是对妇女的“私人占有形式”,而渴望给予妇女在群婚制度下的性自由。它对于婚姻关系的理解始终都是局限于恩格斯的经典论述,即“社会的经济单位”,并指出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由于“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步发生的。”而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消亡之后才可能为男女双方爱情的张扬提供条件。在这样的一种思想指导下的社会主义家庭的应然状态,是不能有营运自己的私有财产的,因为它的“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是应当被消除的,至少是不被获得肯定评价的。当然了,家庭的“社会经济单位的属性”只是当家庭谋求或者营运属于家庭的私有财产时才是不受鼓励的,如果把家庭作为全社会的一个“社会经济单位”,为共有财产的增加或祖国革命事业全局服务,则是大受好评的。
  从一方面来说,马克思主义也促进了男女之间的平等,大大提升了妇女的地位,1950-1953年之间的离婚案激增就说明了这一点,“据1950年下半年的统计,华北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46%,其中因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或因不满包办买卖婚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国家权力也浸透了家庭领域,整体国家观端倪初现。国家的权威代替了旧社会的传统与宗教力量的权威,1950年代新中国婚姻法制定的时期,正是全民经历了信仰混乱后陷入乌托邦式的狂热当中,“社会主义的爱情在那个年代被神化为纯洁无瑕,公而忘私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男女结合强调的是志同道合即革命思想和思想意识的一致性而不是情投意合。”有的人干脆论断道“婚姻有没有共同的标准呢?有,那就是政治上的一致,革命者要革命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上的不一致当然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个时期任何问题都可以被认为是政治上的不一致,可以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即便是丈夫出轨,其原因也是由于“缺乏共产主义道德”,沾染了“资本主义细菌”。这样一种所谓建立在“爱情”上的婚姻,其实早已经被架空了“爱情”两字本身的内涵,所谓的“爱情”不过是政治上的一致,生产上互助,以及共同拥有某种进步思想,而真正的“爱情”则被斥责为“小资产阶级思想”。婚礼仪式是政治化的,家庭模式是政治化的,夫妻关系是政治化的,一切都是政治化的。
  从1950到1980的漫长的30年,诸多波折之后的中国的裁判离婚理由逐渐走向务实。1980年的婚姻法去掉了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可谓完成了重要的一步,即开始逐步从婚姻家庭的领域驱除出政治国家的影子,指导裁判离婚的理由开始了指导思想的去乌托邦化的历程。而近年来围绕着“感情破裂说”的讨论则是进一步把政治因素驱除出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征程。
  如前所述,马克斯恩格斯对于婚姻的论述是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离婚理由的理论。1980年婚姻法修改时,裁判离婚理由的基础抽象为“感情破裂说”。一方面,在当时的情况下,离婚条件对于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的考虑仍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恶”,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乌托邦梦幻”尚未消弭,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当事人又要求扩大自己在婚姻关系退出机制方面的自由,而“感情破裂说”则较好地照顾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感情破裂说的哲学理论依据是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关于婚姻的论述,即马克思在1842年发表的《论离婚法草案》里关于离婚的论述:“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的确定。”恩格斯认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的离婚理由在据说是新中国唯一一桩毛主席亲自过问的离婚案中有明显的体现,章含之女士在无数次面对媒体记者时不厌其烦地提起当时主席对她说:“我的老师啊,我说你没出息,是你好面子,自己不解放自己!你的男人已经同别人好了,你为什么不离婚?你为什么怕别人知道?那婚姻已经吹掉了,你为什么不自己解放自己?”除此之外,支持感情破裂说的学者们还提出了“感情破裂原则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二、对于“感情破裂说”的反思以及未来预想
  “感情破裂说”在当下中国婚姻法学界已告式微。撇开学者们对于“感情破裂说”已经进行的有益反驳,笔者以为坚持离婚理由的感情破裂说的学者可能以为自己在坚持着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实际上却和这种原理背道而驰。
  第一,看上去似乎马克思也表达了其对于离婚的意见,即《论离婚法》。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马克思有着一个“马克思主义之前的马克思”的阶段。“确实存在着‘马克思主义之前的马克思’(MarxbeforeMarxism)的现象……这个标签只能用于马克思1844年之前的作品上。”。毫无疑问,我们注意到《论离婚法》的发表时间是1842年,此时的马克思还是一个坚定的黑格尔思想的追随者,与“青年黑格尔学派”交往密切。如此一来,也就不难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关于离婚的论述与黑格尔的相似性了。
  第二,“感情破裂说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则更是一条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的理由。婚姻法作为一门法律,如果期待其贯彻马克思主义,那么它必然也是统治阶级的利器,而不属于全民。这样一种“全民的法”曾经在前苏联出现,并且为当时的中国领导集团的抨击,指出这样一种向“全民的法”转变是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和法律理论不相容的“修正主义”。
  另外,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批判性而不是建构性的哲学,它只指出法律哪里不好,但却没有给出任何的解决之道;诚然它描绘了一幅未来的乌托邦蓝图,但是法律调整的不是乌托邦,而是当下社会。在现阶段没条件去“消灭国家与法律”,达致“自由的联合体”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其他的理论学说,适用法律以及去接受法律本身的不完美。
  因此,在指导思想的去乌托邦化乃至去指导思想化乃是未来裁判离婚理由指导思想的发展趋势。它开启了真正的自由婚姻之门。当下的社会思潮越来越关注作为个人与个人的联合的婚姻,而不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的婚姻,不再要求“小家庭”去承担“大社会”的责任,比如刑诉学界一直在呼吁的亲属尤其是配偶的拒绝作证特权。不再要求纯粹的感情基础,容许与一般社会道德感情不符的有限的“恶”的存在——但这是有益的,因为不再对主流道德观持不容违背的垄断态度,而承认主流的道德评价或许也有一定的缺陷,这种商榷的谦卑态度给自由与发展留下了空间,正如托马斯·阿圭那所说“multaeutilitatesimpedirentursiomni apeccatadistricteprobhiherentur——禁绝一切罪恶,诸多益事亦将受阻.(《神学大全》,II,ii,q.7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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