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道德底蕴的增强路径


  摘 要:理想的法治应该是良法善治,即是充满道德底蕴和获得道德支撑的法治。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要求在法治建设的诸环节中体现或蕴含道德价值意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我国目前在法治观念上对应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已有较高重视和较多关注,但对法治实践中如何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还重视不够且缺乏研究。基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的道德底蕴的增强路径主要包括增强尊法的道德底蕴、增强立法的道德底蕴、增强执法的道德底蕴和增强守法的道德底蕴等方面。
  关键词:法治;道德;底蕴
  作者简介:蔡宝刚,男,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3AZZ006;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6-0089-08
  法治与德治及其关系问题近年来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运用于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之中,正如川岛武宜所说,“过去强调了法和伦理的分离,但是现在两者的关联性的主张成为我们关心的对象。法与伦理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的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1](P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華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是指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应体现或蕴含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规范等意蕴,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就是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构筑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2]人们目前对应该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问题已有较多关注,但对如何增强及增强路径方面还重视不够且缺乏研究,使得对这一重大命题的认识和实践难以深化。笔者以为,当代中国法治的道德底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路径予以增强。
  一、增强尊法的道德底蕴
  尊敬法律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尊崇和敬佩的情感认同与体验,尊法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精神要件,只有建立在普遍尊敬基础上的法治才能够深入人心和持久发力,而只有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和获得道德支持的法律才能赢得人们的普遍尊敬。
  一是增强尊法的道德基础。卢梭曾经强调:“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严厉的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它是气量狭小的人所发明的,旨在用恐怖来代替他们所无法得到的对法律的尊重。”[3](P10)而尊法光靠法律自身的努力是难以达到的,人们尊法更多的是因为觉得所尊敬的法律是符合其所崇尚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即尊法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的,尊法需要人们基于道德文化认同的内心体验。德沃金对此论证提出:“我们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被迫遵守法律,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遵守法律是正确的”[4](中文版序言,P20),而只有承认法律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这样才能解释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为了理解对于法律尊敬的深层原因,德沃金把法的原则解释为普遍公认的道德原则,有了道德基础的法律就具有了受人尊敬的基础,法律会正当地公平对待他人,人们将更愿意忠诚于法律,法律原则反映了人们的道德情感,使法律获得了道德特征,从而给予了法律特别的权威,也给予了人们对法律的特别的尊敬。为此他还提出了要认真对待权利的“权利论”,因为权利是贯通法律与道德的媒介,“通过法律实施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这些权利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因为它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目的。权利给予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这样说的含义是,法律会‘正当的’公平对待他人,或使得人们遵守承诺”[4](中文版序言,P3),权利能够使得法律更为道德,“权利论指出了英美社会给予法律的特殊尊崇的来源。它反映出这一社会的理性的政治道德,正是这种法律的合法性和政治道德之间的关系给予了法律特殊的尊敬和特定的有效性”[4](中文版序言,P3)。他还强调政府尊敬法律对于全体公民尊敬法律的重要性,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的时候,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关乎他自己利益的时候,也会自愿地按法律的标准办事,因此,政府是法律获得尊敬的关键,“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4](P270)。此外,尊敬法律的心理认知有着不同的层次,理想的境界是能够形成人们对于法律或法治的信仰,这就是伯尔曼所提出的经典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代中国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法律信仰的意义,重视对于法律信仰的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1。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适时将“学法守法用法”扩展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法律信仰的生成有赖于法律的道德基础,只有不断增强法治各个环节的道德底蕴,使得法律符合和满足人民的主流价值即主流道德观念时,这种法律才能够赢得人民内心世界的拥护,才会有使命感和生命力。如果人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把“外在法庭”变为“内在法庭”,社会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崇尚法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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