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研究


  摘 要:《婚姻法》解释三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直接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是不合理的。如何合理界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其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婚姻法上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孳息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究其原因,该司法解释主要将司法实践中棘手问题加以细化,但由于其中一些条文与高房价直接联系,不禁触动了大家的利益神经,一时间成了街头热议的话题。纵观解释三的条文,以对财产规定的条文居多。从解释三的条文来看,笔者认为该解释的一些条文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笔者将就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归属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一、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该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应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无争议。但是该条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直接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却存在很大争议。可以推断,该条规定遵循了民法上“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婚姻法调整和规范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决定了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关系与民法上财产关系的存在差异。夫妻财产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特性,因此认定婚姻法上的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应考虑其特殊性,不能完全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断。
  孳息是源自于某物而产生的果实或收益。孳息最初是作为物的分类而提出的,用于界定两物之间的关系,进而决定物的归属。因此,原物和孳息最初主要针对土地出产物、种植物所结果实、动物生产物,后来也逐渐发展到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收取的地租、利息、股息等。为了区别这两者,一般称前者为自然孳息,称后者为法定孳息。[1]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婚姻法上使用的孳息概念一般采狭义的孳息概念,即将投资收益单独作为婚后所生利益的一种类型。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的孳息的归属问题。对此,学界争论不休,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要的观点。《婚姻法》解释二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对此,有学者按照该解释进行推定,孳息应归夫妻共同共有。然而,解释三却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实在令人费解。
  在解释三正式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向社会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将进行一刀切,而是区分情况,进行了区分规定。虽然意见稿的规定不一定科学,但其区分规定的方式却值得称赞。而解释三一概而论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虽然该规定并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但是该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上财产利益归属的特殊性,最高院的此种解释并不能平息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论。
  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之归属的立法例
  1.共同财产立法例
  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及菲律宾。《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明确规定:下列物品属于共有财产……(2)在夫妻共有关系终止前已经产生并且尚未消费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2]
  2.部分为共同财产、部分为个人财产的立法例
  法国、美国采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是指……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第1403条规定:“夫妻各方对各人的自有财产保留完全的所有权。共同财产制仅对已收取但未消费的果实享有权利。”可以看出,法国采用的是按照所生孳息之性质来确定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归属的。这里“果实”即原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属于共同财产。而除自然孳息之外的法定孳息则属个人财产。与法国所不同的是,美国是以孳息的产生是否凝聚对方协力为标准来区分其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美国统一财产法》第十四节(b)款规定:配偶一方可基于对对方配偶个人财产所付出的物质劳动、努力、投资、体力或智力的技能、创造或管理活动提出产生婚姻财产的请求,如果上述活动未能获得合理报偿及对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因上述活动产生实质性增值。该条文的意思即为:如果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了实质性增值,而且凝聚了对方协力,该增值为共同财产;否则,该增值为个人财产。[3]
  3.个人财产立法例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规定:“夫妻各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一方获得赠与、依继承方式或者依其他无偿行为获得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该条文并未明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但我国学者陈苇教授将其解释为可以推定孳息归个人所有,“夫妻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因属无偿取得的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4]
  三、我国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几种不同学说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归属的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个人财产说
  该学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后所得的孳息,均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理由在于其符合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对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现代一般采原物主义,物权法第一百十一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在法律适用层面考虑,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因此,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5]

推荐访问:孳息 婚前 婚后 所得 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