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法律差异


  【摘 要】 股权确认与物权确认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于权利归属的确认,区别在于两种权利的性质、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在解决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要坚持商事法律思维,优先利用商法理论进行分析处理,以体现商事规则相对于民事规则的优先性、特殊性。
  【关键词】 股权确认;物权确认;法律差异;商事法律思维
  一、何为股权确认以及如何确认股权
  无论是股权确认还是物权确认,都是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认。既然是确认,那么其对象就是已经存在、已经发生且内容已经固定、明确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确认其目的是确定既存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在于确定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比如在股权确认以及物权确认中,两种权利的确认目的在于确定股权或者物权的归属主体不在于判断此股权或者物权是否存在。
  争议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与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两个范畴。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法律关系的确认有影响但仍然是可以区分的。
  法律关系的发生在前,法律关系的确认在后。法律关系基于一定原因事实而发生,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于已经发生结果事实内容的判定。逻辑前提不等于逻辑后果。
  从这个角度看,权利取得原因事实的判断与权利确认是两个问题,就股权而言:
  首先,股权确认的是已经发生、既存的公司与股东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判定是不是存在法律关系,而是判定谁具有股东身份,谁与公司间存在股权法律关系。
  其次,股权的确认与股权的取得是两个概念。股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无论哪种取得都只是股权取得这一结果的原因事实,是原因,不是结果。并不意味着股权已经取得,只能说当事人具备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法律上的请求力。以股权受让为例,转让关系的确立的依据在于双方的转让协议,此时股权并未发生转移。但受让方可以依据此协议要求让与方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及相关登记,获得股东身份。所以股权的取得指的是股权转让的原因事实。而股权的确认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判断,是对结果发生的判断不是对原因发生的判断。
  那么股权归属判断的依据应该是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厘清股权法律关系的要义。
  股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公司与投资者,股权法律关系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股权的获得从投资者角度也就是股东身份的获得。
  公司是一个经济团体,法律上其有独立意志、团体意志,一位投资者是否可以成为公司成员,一方面需要投资者意愿,另方面也要公司认可。只有当公司认可时,投资者才获得了股东资格。
  股东身份代表着是一种团体关系,意味着特定主体之间的团体关系。法人制度的产生使得这种团体关系、团体意志抽象为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抽象为公司意志。股东身份的获得必须得到团体组织的承认。股权关系涉及的只是特定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限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之间。在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股权确认就是公司承不承认投资者身份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都应该如实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变更状况。上述各法定形式上的股东记载对于股权关系、股东身份的判断都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但证明力有所不同。根据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认可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特定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此条规定是解决股东资格确认争议的基本依据。只要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了原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就应当确认原告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从《释义》的观点来看,立法工作者认为股东名册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确立的根据,公司只根据股东名册来判断投资者是否是其股东,是否是其公司成员。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对未在其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投资者的股权确认请求予以抗辩,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因此,股东名册在我国目前的公司立法下是股权确认纠纷解决的法律上的关键因素。工商登記不具有股权归属的确认效力。
  股权关系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归属纠纷确认的主体是公司,股权归属纠纷的实质问题就是公司是否承认特定投资者的股东身份。而公司确认投资者具有股东身份的依据就是股东名册,不是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作为公司股权归属的公示形式,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第三者,第三者依据工商登记来判断公司的股东组成、股权归属。制度功能在于对善意第三者、交易方合理信赖以及交易秩序的保障,不在于也不能够具有对股权归属的确认效力。
  即使是在股权善意取得的场合,工商登记也不具有股权确认效力。善意第三者信赖工商登记的股东记载并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上对公司而言根据股东名册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是善意第三者和一个公司外的主体进行交易。按理说,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股东名册对第三者进行抗辩,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了保障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第三人,规定了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股权,但最终还必须变更股东名册,只有变更了股东名册,公司才承认第三人的股东身份。所以,最终发挥股权确认效力的还是股东名册,而不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法律上导致了股东名册的变更,但其效力也仅限于在法律上产生了第三人对公司要求变更股东名册的请求力,并没有产生股东身份的确认效力,产生股东确认效力的还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是股东名册变更的依据,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归属变更、确认的依据,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归属变更、确认的依据。
  工商登记维护的是交易安全,具有的只是对抗效力,不具有股权确认效力。
  二、何为物权确认以及如何确认物权
  物权确认就是确认物权在法律上的归属状态,是对既存既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判定。物权确认与物权取得也同样是两个概念。物权取得无论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意味着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而物权确认并没有变动原来的物权法律关系,只是在法律上对已经存在已经确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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