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摘 要:历史以来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农民工是我国走向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作为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广大的农民工兄弟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自身權益却没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从经济法的理念出发,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必须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改革,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幸福感,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理念,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一、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及原因
  (1)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的中国社会保险法里,农民工群体并未包含在失业保险中,这是一个严重的缺口,而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关保险的规定很难满足这一特殊性,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一个适用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各方面健全的、统一的、适用范围广的法律制度,这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2)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2014年,我国首部《社会救助法》出台,该法律主要针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但并未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做出有关规定,而且未能建立农民工的应急救助基金制度,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法律法规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农民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求助于法律。
  (3)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我国有关就业部门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力度不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而且农民工的供职数量远远多于需求数量,用人单位基本上省略农民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这一流程,加上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内容,即使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可能也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受到的处罚也较轻。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1)有利于持续发展壮大和谐社会建设的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妥善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利于顺畅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顺利转移,更大程度地解放农民和农村生产力,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壮大稳定的经济基础。
  (2)有利于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工农联盟政治基础。政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协调城乡发展、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有利于促进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和谐、工人与农民的和谐、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和谐、东部发展与中西部发展的和谐、地方与中央的和谐。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这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基础。
  (3)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建设的公平合理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目前在我国,看社会是否公平,主要应看农民和农民工是否得到公平待遇,只有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和农民工安居乐业、富裕幸福,城乡才能稳定,才有利于解决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有稳固的基石,才能维护国家与社会全局的稳定。
  三、完善中国特色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覆盖的面积不够广泛,且农民工流动性极大,所以在户籍管理这一块必须进行改革,保证与普通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减少农民工与城镇户籍居民之间的差别待遇。除此以外,对于农民工的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入学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子女也能享有良好的就学环境与优质的教育条件。
  (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清楚地认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对公平原则的强力体现,社会各界都应当对社会保险制度予以关注。政府机关可以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这一特点,在跨区域的户口管理、资金缴纳、保险福利等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制定,各省份之间的数据要做到互通,交接流程要尽量简单方便,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出现。
  (3)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大多数工作属性都是重体力、强度大、风险高、工作环境艰苦,在医疗方面,最常见的就是工伤,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属性,加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完善,很多并不包括医疗方面的补助。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需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标准,让各省按照这个标准来进行管理,其中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生育等险种,各省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省的劳动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
  (4)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制度。从经济法的观点看,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制度的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有序,也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企业必须与每一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应该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尽可能地保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正常公平的劳动关系。
  (5)加强政府的执法与监督。关于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准绳,还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与执行。政府需要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的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设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为农民工维权开通执法的“绿色通道”,从而树立起政府机构在农民工中的形象,让农民工相信政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体中的特殊群体,所占基数大,必须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在医疗、福利、保险等方面,政府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还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士红.刍议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J].长江丛刊,2016(13):95+97.
  [2]李高芬.构建面向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J].农业经济,2014(05):83-84.
  [3]徐春燕.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0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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