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经济矛盾呈现复杂化发展态势,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決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关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方面的表现日益突出。本文从开展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的现实意义出发,分析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基础和表现,进而结合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及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发展方向,对在下一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工作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互补关系
  一、研究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现代社会商业活动发展的基础,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认为研究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显示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开展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重要促进作用,并为维护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正常秩序发挥指引作用。从德日等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立法工作来看,相关国家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方面的互补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发展方向。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工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有利于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发展,为调节具体社会矛盾提供法律保障
  开展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还将促进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立法工作发展,从而为更好地运用经济法与民商法调节社会经济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中国法学会2016年对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进行了专项研究,并由此整理形成了题为《关于推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立法工作互补发展的若干建议》的课题研究报告。这一报告的形成得到了相关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立法工作发展,为调节新时期我国日益多元的社会经济矛盾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基础和表现
  结合相关工作实际,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基础和表现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1.相同和类似的法律原则是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重要基础
  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表现在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原则方面的相似和相同,这也是造成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的最重要基础。从我国相关立法实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属于经济法与民商法通用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立法及司法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相同和相似的法律原则的作用下,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性基础坚实。
  2.处理社会矛盾的相似性是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具体表现
  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还表现在经济法与民商法所处理的社会矛盾的相似性方面,这是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最直接和最重要的表现。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司法活动中同时运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相关法条处理的经济类案件占比高达47.2%,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中综合运用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规范的案件占比近50%。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趋同性是的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性更加紧密。
  三、加强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几点思考
  针对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当优先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基于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协调有序发展
  要加强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顶层设计,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法制工作部门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尽快制定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发展规划,为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推动指明方向。我国各级法院及法律工作部门要结合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加强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的调整和更新制度规范。
  2.加快立法创新,推动我国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法律制度健全
  要加快推动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立法工作,结合形势变化积极完善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体系。一方面,相关立法部门要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促进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同互补发展;另一方面,要以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应用为核心,通过制定立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引导相关司法工作发展,为构建我国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新型民商事法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的法制建设工作必将在实践中得到新的发展。在下一步工作中,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与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积极推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发展,使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性得到应有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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