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法律政策现状和前景分析


  摘 要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解决长期困扰两岸经贸关系的突出问题迫在眉睫。随着两岸通航、通邮的实现,通商问题巫待解决。早在中国加入WTO,就应其要求,逐步开放市场,不断推进与台湾地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的交流与合作,但因政治、历史的原因,合作非常有限。近来,随着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逐步升温,带来一系列金融法制建设的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本文以此为背景,对两岸金融法律政策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为下步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更好开展提供了参考意见,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两岸金融;金融业务;交流合作
  一、两岸金融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大陆涉台主要金融法律法规
  虽然近年来大陆与台湾积极开展金融合作,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台湾金融机构无法在大陆充分开展经营活动,仍这对于加强两岸金融合作的合作和交流是一个相当大的障碍,因此两岸需加快金融合作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完善金融合作的法制建设。目前,大陆涉及两岸金融合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实施细则》)、《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等曾多次组织检查组,到全国各地检查、了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落实情况。“但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多年来基本上以台资涌向大陆为主,陆资极少入台,使得该部法律长期处于“单边性、间接性”的状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坚持审慎性和内外统一的监管原则;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有:第一、对外汇资金的流动实施均衡管理。第二,完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以及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第三,加强对跨地域资金流动的监控,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第四,健全外汇监管措施和手段。同时规定了外汇主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2.台湾涉陆金融主要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在全球范围内的巨大影响力,台湾当局显示出比前任政府更为开放的态度,两岸金融往来口趋频繁。台湾金融主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修订金融法规,健全银行管理等,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铺下基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法规[2]。
  (1)《台湾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该法为大陆银行赴台和台湾银行在大陆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其第6条规定台湾银行或第三地区子银行赴大陆地区设立分行、子银行或参股投资,及台湾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台湾银行或其第三地区子银行仅得择一进入大陆地区,就设立分行、子银行或参股投资得择二办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辖下之子银行未赴大陆地区,或己依前款择一进入大陆地区而仅就分行或子银行择一设立且未参股投资者,该金融控股公司得申请参股投资。参股投资以一家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为限。另依据ECFA协议附件四里的早收清单,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合作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大陆相关规定执行,为台湾的银行申请在大陆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开设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设立绿色通道。大陆主管部门审查台湾的银行在大陆分行的有关盈利资格时,采取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的方式。
  (2)《台湾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第15, 16条规定,台湾保险业得在大陆地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公证人得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投资大陆地区保险业。》第5条规定,大陆保险业(包括海外陆资保险业)得在岛内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岛内保险业。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的家数,以一家为限。
  (3)《台湾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第5条规定,证券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期货商得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证券期货业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其投资总额,不得逾公司净值的4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的外资股东,其拥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三成;同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除经大陆证监会特别批准外,原则上不可承揽人民币普通股票经纪业务。
  早收清单中,就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QFII”)给予适当便利,尽快将台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列入大陆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所名单,以及简化台湾证券从业人员在大陆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第4条规定,大陆证券期货业(包括海外陆资证券期货业)得在岛内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岛内证券期货业。设立办事处及参股投资的家数,以一家为限。大陆证券期货业参股投资台湾证券期货业,个别累计投资单一持股上限不得超过5%:全部累计投资持有单一持股,不得超过10%。上述5%及10%上限,如参股对象为国内非上市(柜)证券期货业者,则提高为10%及15%。对台湾金融业而言,能够纳入ECFA的早收清单,意味着两岸金融交流合作与交流的开展,除了银行、保险及证券业务外,两岸的金融机构开展了更广泛的业务交流,如富邦金控创投公司将与中信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合资,成立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批准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合作中心,先行试验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等等,随着ECFA签订后,政策的持续开放,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与联系必将更加紧密。
  二、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现状
  虽然近年来大陆和台湾都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扩充,推动两岸的金融合作交流朝着“双向、直接”的新方向发展,但是目前两岸金融业交流还存在有诸多阻碍。大陆没有关于两岸金融合作的专项立法,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点和开展经营活动,需参照大陆普通外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涉外法规。大陆金融体制的相对落后和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是造成两岸金融合作不能顺畅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台湾对于大陆金融机构投资岛内亦设置了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尽管ECFA的实施为两岸金融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機,但就现阶段而言,大陆目前的涉台金融立法层次较低,不利于两岸金融交流的发展。而台湾方面则多年以来一直奉行单项的,间接的金融政策法律,给两岸金融法制建设造成很大的阻力,近几年才逐渐放宽两岸金融的限制,加强相关法律的可行性。ECFA签订后,两岸金融往来与交流势必高速发展,台湾当局应顺应潮流,加大岛内资本对大陆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的合作,进一步修改岛内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两岸金融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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