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摘要: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则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配置主渠道,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支付系统的健康有序运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国有商业不能及时应对国际金融环境的瞬息万变,及时防范风险,纠正自身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甚至可能因此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的缓慢、物质匮乏商业凋敝,资本缺乏活力,资本量少且流动性差,我国的银行体系亦是处于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制的状态下,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于一身。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银行体系开始重建。30多年的改革历程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大致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革,其改革的步伐大致依次为:第一阶段为体系重建和专业化改革阶段(1979~1993)、第二阶段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尝试的改革阶段(1993~2003)、第三阶段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阶段(2003~2010)。[1]这三个阶段的曲折前行反映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艰难过程,反映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是随着国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断前行的。
  一、 国有商业银行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经济中所处的地位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按照银监会的界定,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五家银行又被称为大型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法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国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法人。
  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企业法人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和动力。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借贷资本这类特殊商品,借贷资本是以获取存贷款之间的利差为主要的利润来源,这就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商品具有特殊性。除此之外,国有商业银行还具有信用中介职能以及支付中介职能,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不能像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以单纯的追求利润和利益为目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在保障自身资本充足稳定和自身财产状况安全的基础上,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
  2、国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能够开展活期存款业务,而且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其业务更具有批发性,这是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最主要差别。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所处的地位
  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资本和全国范围内的巨额存贷款量,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发展和货币融通的重要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对资金配置和支付系统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就必须顺应自身发展的要求和时代前进的步伐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但能为我国的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20余家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革提供经验、创造条件,还能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集中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水平。
  二、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历程中取得的成绩和暴露的问题
  (一)体系重建和专业化改革阶段
  1979年2月,中央首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接下来的同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专司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出来;同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改称建设银行。1983年9月,经国务院决定,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将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并于1984年1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至此,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全部产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形成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各司其职的二元银行体制。[2]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市场化尝试的改革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初步建立,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开始打破严格的界限和专业分工,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竞争局面已经开始初步显现。第一阶段改革所确立的只有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银行系统,使得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负担十分严重,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既要办理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又要办理大量的商业性金融业务,此时已经显露出了较为单一的银行系统自身所具有的缺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相冲突的弊端,为确保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1993年,国务院做出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的决定》的决定,我国银行业的再次改革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1、银行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把中国的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继先后成立,四大国有专业化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正式剥离,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完成了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性质上的转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个政策性银行各自分工,自此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并先后于1995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从此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2、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所进行的管理改革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不良贷款数额,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埋下了极为严重的隐患。造成这些庞大数额的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对金融资源的不当分配和银行自身管理系统的落后、内部经营风险意识差、权责分配不合理。1997年11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国有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整顿,以达到能够及时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在第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之后,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措施,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13939亿元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1]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法人管理、绩效考核等。这些措施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当时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有效地应对作用。
  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市场化尝试中取得的成绩
  在这一阶段的改革过程中,我国颁布了两部在我国金融法领域中极其重要的法律,这两部法律为我国构建了立法位阶较高的银行法框架。在这一阶段我国开始注重引入先进的方法和理念,风险内部调控和经营绩效机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预和以往相比已经明显弱化。
  4、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市场化尝试中出现的问题
  现代银行业的核心制度是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是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明确。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以梳理内外部关系、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表层问题上进行的,改革尚未触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问题——体制问题。在这一改革阶段中,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全部都是国有独资银行,银行资本的补充严重依赖于财政注资,高度集中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元产权结构是基于国家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产权结构单一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的优点是:即使国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不良贷款数额,严重低于国际警戒水平的资本充足度,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储率依然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模式在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市场机制的完善,民主法制的的进一步健全,特别是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面对国外的外资银行,这种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政府对银行具有高度的行政干预,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自主性。相较于国外商业银行的现代公司法人体制而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这种体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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