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


  摘 要: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案、一裁终局、快捷高效、执行力强、节约成本等特点和优势,这些优势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战略、银行品牌战略、国际化经营战略和银行风险管理战略的成功实施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关 键 词:仲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02-05
  发展战略是关乎企业发展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谋略。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财会[2010]11号)第2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是一系列事关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它们完全或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的大多数行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是随着自身的发展而变化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银行在发展战略的内容上会有所差异。而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与商业银行某些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一、仲裁的特点
  (一)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贯穿仲裁活动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仲裁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见,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须是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愿。当事人在争议或纠纷发生前后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二)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仲裁庭开庭后做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这一特点有利于争议高效快捷的解决。
  (三)不公开审理
  仲裁作为社会自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庭审理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外, 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参加主体仅限于仲裁员及案件当事人, 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采访。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同意,都不对外公布,其他案外人无权知悉仲裁的内容和情况。 如果当事人决定裁决书上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文书可以不予涉及,而只写明仲裁请求和裁决结果。
  (四)专家裁案
  专家裁案是仲裁的特色, 也是仲裁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为突出的优势之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员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熟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对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仲裁案件专家仲裁员的裁决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也是仲裁活动公平、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二、仲裁的优越性
  (一)和谐共赢
  “契约自由”是仲裁最突出的特质,也是仲裁和谐性的基础。仲裁权不同于公权性质的审判权和行政权,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授权,具有私权性。仲裁活动要想得以顺利开展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仲裁机构、仲裁员会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仲裁庭通常会在一种和谐宽松的氛围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易于争议双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达成谅解。仲裁员作为公断第三人会善意地引导当事人审时度势,冷静分析自己的利弊得失,用平和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隔阂,缓和矛盾,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仲裁的秘密性也是实现仲裁和谐性的前提。因为仲裁的不公开审理有助于维护争议双方的声誉,这为纠纷的解决确立了相对宽松的气氛,便于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和最终解决,也为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提供了便利。
  (二)快捷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程序十分灵活,有利于争议快捷高效的解决。主要体现在:
  1. 审限时间短。《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经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甚至更长。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中,无端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而根据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案件普通案件仲裁程序为4个月结案(简易程序2个月结案)。一般而言,仲裁的审理期限比诉讼的一审期限要短一半,如果进入二审、再审程序,则诉讼与仲裁的审限优势更加无法比拟。当前,为适应金融机构高效、快捷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国内许多仲裁机构在金融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了更短的审结期限,如杭州、天津仲裁委规定,普通案件仲裁程序2个月审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的《金融仲裁规则》规定为45天;而广州仲裁委甚至将金融争议仲裁期限缩短为20天。较短的仲裁期限可以有效遏制当事人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 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的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争议,在银行是胜诉方情况下,以最短时间内取得对银行债权终局确认是银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该首先考虑的问题。
  2. 程序灵活、简便。诉讼是一个对遭到破坏、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分配的过程,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而仲裁机构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当事人可以自主确定仲裁机构, 也可以就仲裁规则进行灵活约定和适当变更。《上海金融仲裁规则》 第7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上海金融仲裁院认为其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CIETAC《金融仲裁规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如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开庭时间,还可以协议省略某些程序,如放弃答辩期、缩短组庭的期限, 可以申请提前开庭, 还可以协议不开庭,等等。这样就能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省时间成本,及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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