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思考


  【摘要】文章将从法律与执政党、人大、媒体、人民的关系出发,具体论述在当前社会与政治环境下,在合理的范围内司法独立得以实现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以及尊重司法独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没有一定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本身是不完善的,因而也不可能给和谐社会提供公正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制度 人大陪审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法制的保障才能得以实现,而符合一定历史条件的司法独立程度,是法律体制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当前社会与政治环境下,如何使司法独立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得以实现,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处理好执政党与法院的关系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没有断然拒绝来自于执政党的监督。不过法治国家政党与法院并不直接发生联系,在政治家和法学家看来,这是两个层面的事物。政党并不能直接左右审判结果,必须通过影响其作为法官的成员,再以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决。司法独立不排除来自执政党的监督,因为司法独立就是执政党统治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政治范畴覆盖了体制范畴,但是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政党程序包括了司法程序,对于司法程序本身来说,司法独立是其所追求的,因而也是政党程序所要求的—表现了两种价值(限制与协调)的妥协。
  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不容置疑的基本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独立能力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在中国的国情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关于法院独立审判和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曾经引发激烈的讨论,不同的声音至今仍然存在,从学术的观点来看,其中不乏见仁见智并充满理性光辉的观点。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有其相对性,它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问题是,它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约以及如何接受制约?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与党的关系。实际上,法院受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影响是一种十分正常的政治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影响的方式而已。从我国现实的国情来看,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显然也应当接受党的领导。
  法院的独立。在实现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同时,也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法院独立审判必须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又要求党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也不能以言代法,以党代法。处理好这一对矛盾至关重要,关键的一点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发挥人民法院的能动性。法治国家,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从本质上讲,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直接和最具体的表现,但服从党的领导决不能狭隘地等同于无条件服从某个领导人的意志。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党的领导对某些案件与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也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这正如不同的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盲目、机械、片面地理解依法独立办案的含义而一意孤行自行其是,也不能以服从党委领导为由而弃置审判职责。
  党与法院审判的关系应是:“党司分开”;党的领导只能是政治性领导而非事务性领导。理顺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以及司法的关系,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有人大的监督及司法独立行使职能。
  处理好法律实施与监督的关系
  法律监督,从广义上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对立法、执法、守法活动的监察、督促,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处理①。无论何种方式的监督,包括人大对案件的监督,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同时,在法律程序之内,人民代表应该坚定地行使对法律的监督权,包括对立法与司法的监督。法律监督权同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共同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结构体系,并在这一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人大必须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采取恰当的形式,实现对司法的监督,把对司法权正常运行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明确人大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人大监督要从个案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司法人员、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准确而言,人大的司法监督不是对个案进行监督,而是对司法运行整体状态进行监督。首先,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检察官职务相违背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者,应及时给予罢免。其次,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当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改进,维护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最后,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的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现有国情。在对那些违背上位法规定、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司法公正与效率相背离的司法改革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时,可以采用听证、组织代表咨询等手段,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确保司法政策在法律框架内被正确的制定和使用。
  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不仅可以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检查工作等柔性手段,还要充分发挥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通过聘请高校教授、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应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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