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认证


  摘 要:对冤假错案的处理,映射出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中,司法制度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反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截止2016年,连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将冤错案件处理情况写入全国人大期间公布的工作报告,这一举动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冤假错案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司法机关推动司法公正、坚实司法公信力的决心。2016年,“海南陈满案”得以再审,并最终判决陈满无罪正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本文从侦查取证和审判程序的角度,分析“海南陈满案”中在证据认证过程中的不合理做法,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行为,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人权保障;证据认证;程序正义;再审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82-02
  作者简介:刘莉娜(1992-),女,汉族,江西吉安人,天津商业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部分,公布了重大冤错案件的纠正情况。这次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了全国各级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陈满故意杀人案在此时得以纠正。造成冤错案的真正原因,无不是在证据的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认证上出现了问题。在诉讼中,证据认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经过合议庭认定的证据将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证据存在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存在问题,在审判时,合议庭即可直接排除该证据的证明力。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离不开裁判者在证据认证环节对控辩双方证据的严格审阅。若法官在证据认证环节出现了问题,则会严重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甚至是他的生命。审判的过程,就是要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线索,证据认证环节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法官对公安机关侦查后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补正和认证的过程,它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底线。
  二、“海南陈满案”案情概述
  1992年12月25日,钟作宽在海口市上坡下村被人杀害并被焚尸。法医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锐器所伤,死亡原因是颈动脉被割断。市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将租住此楼的陈满确认为嫌疑人。1994年11月22日历经一审、二审,陈满被判死缓。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满因未交房租、私刻公章之事,与钟作宽发生矛盾,遂起杀心,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缓。判决生效后,陈满和他的父母一直坚持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三点申诉:一是陈满无作案时间也并未实施犯罪;二是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有罪供述是在被羁押期间受刑讯逼供作出的,应依法排除。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决定,将在2014年7月15日进行立案復查,最高检申诉厅受理陈满的申诉后,相关负责人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接着提审陈满,重新审核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并听取原来负责此案的侦查、检察人员意见。经过反复的案件梳理,最高检认为陈满案在物证及口供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物证方面,现场勘查笔录上曾记载,勘察员在被害人的裤子口袋搜出过陈满工作证,但是物证里没有陈满工作证;根据勘查笔录,卷宗里记载在现场发现带血白衬衫、男黑色西装裤,并发现多张海南日报碎片,这些关键物证均未被保存在物证资料里。当时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只是在侦查报告中记载“以上物证皆因保管不善,已经丢失,所以无法随案卷移送审判。”在口供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审阅卷宗整理出,陈满从被抓到审查到被起诉阶段再到两级法院审判,他首先拒不承认犯罪,接着自己作有罪供述,再到翻供后重新供认,最后又全面翻供。从陈满供述的情况来看,他的供述及其不稳定,陈满作出的八次有罪供述中有多次存在与已有的证据相矛盾,并且前后供述也互相矛盾的问题。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陈满无罪,将其释放。
  三、案件分析
  从案情回顾可以发现诸多案件中的疑点,正是因为这些“存疑”的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才导致了陈满被错判有罪。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必须要通过公诉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举证来证明。然而,冤错案件的发生根本问题即司法实践中对疑罪的处理问题,疑罪的处理方式也会反映出一个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一,缺乏物证,单凭口供定罪。陈满案中,原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公诉方列举的物证有工作证、带血衬衣、海南日报碎片等,这些关键物证,都因保管不善,无法随案移送。而开庭时,公诉方在对此问题进行说明时,举出了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从证据角度看,“列举物证”的来源及其客观性是存疑的,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导致物证原件丢失,显然这样的“列举物证”是没有证明力的,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在审判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指控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能保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与证据之间互为矛盾,不能形成完整无缺的证据链,那么就很可能会出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无罪或罪行过轻的结果。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可以保证真实性,但这只能反映部分案件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作案行为不能排除,那么检察人员会要求补充侦查。在陈满案的庭审中,物证原物不能提供,法院判决陈满有罪的依据是陈满接受讯问的口供。然而,在法律上要得出有罪结论应该科学地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案件事实能够满足法律条文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此,当时法院在证据认证环节的心理上还是“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观念占据上风。第二,法官对证据作最后的认证。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必须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己方出示的证据由对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意见,如果对方对提出的证据不认可那么己方需向法庭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进行答辩。法庭作为控辩双方间的仲裁方,应该在质证阶段结束后,由法官依据证据的质证情况对证据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在陈满案中,最初法庭审理的证据认证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列举的“物证”,如菜刀、工作证等,只能出示物证照片却不能提供物证原物,没有出示任何的物证及鉴定资料。鉴于此种情况,公诉机关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该物证存在,此物证实物不能提交到法庭,因此也就不能证明该物证具有真实性。遗憾的是,法庭仅依照陈满的多次翻工的“口供”就将陈满定罪,显然缺乏直接证据和严谨证明逻辑;案发后能够证明陈满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共6名,但庭审期间法院却不予传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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