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正当防卫问题初探


  【摘要】婚内强奸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趋势影响下,我国应尽快完善婚内强奸相关立法。为全面保护妇女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婚内强奸不法行为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在无相关立法背景下,应在婚内强奸中引入正当防卫。这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必要的。
  【关键词】婚内强奸;性自主权;正当防卫
  20世纪60年代女权主义运动使得女性自主权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在法学领域表现为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激烈讨论。焦点是婚内强奸是否入罪。对该问题的讨论。婚内强奸入罪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要想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更好就必须运用私力救济制度。这必然涉及到正当防卫问题。考虑到婚内强奸的不法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所以我认为很有必要具体讨论婚内强奸的正当防卫问题。
  一、婚内强奸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一)对“婚内无奸”论的反驳
  婚姻的缔结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这种平等自然包含了性权利的平等。这意味着一方拒绝其配偶的性要求是正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就是对婚内无奸论者的强力反驳。其次,有学者以报复论的观点否定婚内强奸犯罪化问题。该观点深受父权思想影响,其理论的提出就明显具有很大倾斜性,没有抹去妻子是丈夫附属物的思想烙印,不符合男女平等的时代要求。再次,多数人认为家庭婚姻关系应当由伦理道德调整不宜动用法律干涉。如果一个家庭出现婚内强奸现象,且妻子对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若再用伦理道德进行调整已力不从心。更无法弥补受害者的创伤,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严重不符。所以我认为,否定婚内强奸的理论与男女平等的要求极为不符,更是对法治社会的挑衅。婚内无奸论是不可取的。
  (二)国外有关婚内强奸的立法概况
  1994年英国《性罪行(修订)法例》(SexualOffences(Amendment)Act)中“非法性交”一词被划去,亦即间接删除了“婚内强奸豁免权”自此以后,任何男子都不可以强奸女子,即使是丈夫与妻子之间亦不能豁免。①
  随着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涨,呼吁法律认可婚内强奸的呼声越来越高。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最终认可在夫妻分居前提下的丈夫强奸罪。到1993年,北卡罗来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丈夫除外的州。
  德国1998年新《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为强奸罪”。②
  1996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90条之二规定,行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的,且两人共同生活的,也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告诉乃论。③
  当今除了上述几个国家外,加拿大、澳大利亚、丹麦、新西兰、挪威、波兰、南非、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也先后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婚内强奸,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④以上立法例为我们说明了婚内强奸现象的立法趋势,其法律规定及具体适用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对我国婚内强奸研究和立法工作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我国有关婚内强奸基本情况
  由于封建文化的沿袭,新中国成立后仍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权威教材对该问题也是避而不谈。从刑法解释学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强奸罪,其并未排除丈夫这种具有婚姻关系的主体。且做出如上解释也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学者认为,按照汉语词典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即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性关系。所以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不能以“奸”论,当然不成立强奸罪。形成这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局限性所致。如果仅依据该问题而否定婚内强奸不免有玩弄文字游戏之嫌。
  男权主义文化思想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深刻影响,这严重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女性在社会中属弱势群体的状态很难彻底改变,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仅依靠公力救济是不够的。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总会受到不法行为的侵扰,这产生了安全与秩序的需要。为了满足这种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就产生了诸多保护个人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措施,其中正当防卫就是维护个人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⑤在婚姻家庭环境中公力救济手段的缺陷会更加明显。基于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完善,有必要对婚内强奸正当防卫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论证,为现阶段我国关于婚内强奸正当防卫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从而提高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婚内强奸正当防卫权是女性权益保护手段的重要补充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权主义者对婚内强奸行为的重视促进了西方社会及法律关于此类问题的态度。各国法律开始认真面对家庭领域中过去一直没有太多关注的许多权利,包括身体权的不容侵犯性,性权利的不容侵犯性,自主决定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并承认这些权利的复杂性,迫使各国政府必须对之持有更重要的态度。如果此问题有意无意地忽略,留给社会的只能是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⑥其中,性自主权更体现了女性最基本的人格尊严。
  首先,男女平等原则不但是我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更在我国婚姻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当然包括性自主权的平等。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概念,但是只有二者达到平衡才能维系人类的社会关系的稳定。丈夫必须承认这种权力,并应履行尊重妻子性意愿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家庭和睦,婚姻关系稳定。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满足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更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重要补充。在婚内强奸中正当防卫权的原权利当然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婚内强奸是对妻子的严重伤害和人格上的极大侮辱,其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有学者主张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仅指犯罪行为。如果仅仅对犯罪侵害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那势必会使对并不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的反击可能构成犯罪而非正当防卫,大大限制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⑦反观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其用词是“不法侵害”,也并未排除非犯罪侵害。从保障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正当防卫制度在该领域的存在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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