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沉默权


  摘要: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外国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经典体现,而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否会水土不服,沉默权能不能适应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关键字:沉默权 米兰达规则
  
  一、什么是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或者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1]。一般来说,沉默权有广义上的理解和狭义上的理解。广义上说,沉默权是公民言论只有的表现,公民想说什么,不想说什么,都是公民自己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侠义的沉默权,沉默权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拒绝一切可能导致自己不利的问题,面对来自警察或者法庭的询问,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一项刑事诉讼权利。
  二、沉默权的由来
  说到沉默权,一般来说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1639年 “不法书商”约翰?李尔本,被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押往伦敦,开庭审判。面对威风凛凛的皇家大法官,李尔本这一介平民却毫无惧色,他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也坚决不肯开口回答一切有可能引诱他跌入陷阱的问题。这是关于沉默权的第一个经典案例,李尔本推动了沉默权的发展,200多年后,1898年英国颁布了《刑事证据法》,这一法律首次赋予被告人提出本方证据的权利,这是沉默权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而沉默权最经典的“米兰达规则”让沉默权推广开来。1963 年3 月2 日晚, 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女营业员巴巴拉被一名23 岁的白人无业青年米兰达( 本案被告人) 劫持并强奸。在法庭审理时, 两名警察在作证中承认没有在讯问前告知米兰达他享有获得律师在场的合法权利;审判法官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能采纳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认定米兰达绑架和强奸罪名成立。米兰达上诉至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 该法院认为, 警察取得米兰达的供述没有违法其宪法性权利。该法院强调, 在警察讯问时, 米兰达并没有特别要求有律师在场; 随后米兰达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 年6月13 日, 以5: 4 的一票之差宣布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此判例从而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的先例。
  三、沉默权的利弊
  沉默权的的积极意义在于,彻底的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的指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搜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犯罪的存在。由于沉默权的建立,对警察的询问提出的挑战,它迫使警察增加经费,改善装备,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加强取证能力,西方诉讼实践表明,警察为了应对沉默权,不得已的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由于沉默权制度的存在,使得口供在定罪的作用中已经不在那么的必不可少,警察对于口供的依赖程度明显的降低,促使警察队伍为了禁止刑讯逼供采取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措施,提高了警察队伍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沉默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反对刑讯逼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日渐突出,首先导致大量有用证据的丧失,制约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后,他就可以据此不提供明知且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很重要作用的大量证据,这就必然造成司法人员原本完全可以收集到的证据而收集不到,从而大大削弱了侦查人员查明犯罪事实的能力,降低了办案效率,甚至会出现因查无实据而使有罪者逍遥法外的局面。其次,增加办案难度和增加诉讼成本。由于被追诉者行使沉默权,司法机关无法收集到他们的供述和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线索,而不得不另辟蹊径去收集其他证据。这比按照被追诉者供述的线索去收集、核实证据,要耗时、花钱、费力得多。
  四、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建立沉默权,令一种则认为不应该。我国在1998年10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是1966年第21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约》在其第14条3项中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按照陈光中教授的分析,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二是享有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2]。前者是最低标准, 后者是进一步要求。可见, 沉默权是被《公约》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的刑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还可以有效的避免刑讯逼供,沉默权的建立可以改变司法人员为“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口供一直被视作“证据之王”,但是司法人员过多的把精力集中在犯罪嫌疑人的嘴巴上,加上破案的压力,有的时候审讯人员过激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沉默权的建立还会迫使司法人员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司法队伍。
  五、总结
  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的好处,还要看到它的弊端,不是每一种先进的国际刑事制度都适合中国,我国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自己的问题,找到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以上是我对沉默权的一些思考。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光中.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诉讼[J].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
  [3]陈真,邓光剑.建构与价值-刑事司法的若干制度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4]刘淼,高庆年.沉默权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思考[J].江苏:江苏大学学报,2004
  [5]郭雪慧.稳步建立我国沉默权的设想[J].河北:河北法学,2009
  [6]田圣斌.确立沉默权规则之诉讼价值分析[J].武汉: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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