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研究对象广泛,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学科。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及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进步,法学实践教学的功能越来越凸显,但现行的法学实践教学也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忽视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性,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若要真正达到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能力和法治素养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目标,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需要重新审视实践教学的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8)08-0045-03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除拥有完整的基础理论外,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并对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一定的参照和借鉴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属于程序法。对于程序法而言,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具体案件中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在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自身理论体系完备,拥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所以教学课程设置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规定的各审判程序部分,在具体实践程序前,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仍应以基础理论为主。但现存的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大多是以实践代替实践教学,对法律综合素养重视不够,科研实践能力不足,形式大于实质、缺少整体规划。如何审视实践教学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质量,是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功能的现状
  基于民事诉讼法自身的实践性,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理应成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客观情况却是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并未发挥实质效果,实践教学流于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实践教学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定位不准。
  1.实践教学定位模糊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程主线仍应体现程序价值的基础理论部分,本科期间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及在校实习等,都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代表整个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内容。然而现实中,受程序法自身特点的影响,大多教师把实践等同于实践教学,忽视了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教学的重要性。这些客观的外在表现,既是对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理解不深入的体现,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模糊定位。本科期间,程序性基础理论教学应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主线,高等院校法学院培养的目标不仅仅是帮助学生通过考试或者回应其未来职业的需求,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是重中之重,就是要在具体的学科教育中让学生领会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保护的价值及法律追求的价值。在理论和法律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
  在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实践教学的形式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实践规划和标准,教学的实际效果好坏没有评价标准。首先,各高校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偏向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对本科教育的重点放在知识的讲解上,对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则很少研究,即便是个别教师有所涉及,也是零散孤立没有系统化,很难上升到可以广泛适用指导实践教学的高度。其次,很多高校的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未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大多数高校实践教学的形式一般为毕业实习、模拟法庭、观摩活动和法律诊所,高校对于毕业实习往往只看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开展审判观摩活动的机会又比较少,法律诊所由于经费难筹等问题,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模拟法庭模拟得又很不到位,不能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庭审理,很多教师和学生都将模拟法庭当作是一种模仿法官判案、律师辩护的表演,在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计划的情况下,对举证、质证环节不够重视,辩论的过程更像是一场口才的比拼而非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没有把握住法庭审判的实质和精髓。而且现有的模拟法庭也偏重对刑事案件的模拟,缺少民事模拟。不可否认,模拟法庭举办的目的之一就是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这些都是实践教学的一部分,但是民事诉讼法课程还应当注重逻辑推理、证据的运用和程序运用。由于大多学校实践项目的开展缺乏规范性,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不仅是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部门缺少实习培训计划,就连大多数法学院校都缺乏行之有效的实习培训计划和成果验收标准,学校对学生实习缺少统筹规划和教学目标,从而导致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大于实质。
  3.忽视法治素养的熏陶和培养
  高等院校法学教学中缺少法治素养熏陶和培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熟悉法律的法律职业者,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优秀的法治人才。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教学只是塑造优秀的法治人才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对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培养塑造学生具备法治素养是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终极目标,但客观情况却不够理想。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对法治素养重视不足,造成现在的局面原因有二:一是受苏联影响,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时会刻意突出法学的阶级性,因此,法治成了敏感词汇;二是受全国统一司法职业考试影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前提,学生迫于从业工作的压力,往往过于注重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学校也被迫按照学生要求改变教学方向,重技巧轻理论价值,结果本末倒置。学生法治素养的缺乏,会导致其对法价值和人权的忽视。
  三、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
  民事诉讼法是技能、是科学、是艺术。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实践教学的真正意义在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其體现的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熟练地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则,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法学教育目标的调整促使对法学实践教学功能的再审视和定位。
  1.实践教学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组成部分
  实践教学本质属性仍然是教学,教学就是要以知识的传授为根本。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民事诉讼法有着较强的实践性,也要在重点掌握了学科理论的基础上,系统规范地进行实践教学。虽然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法律职业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在本科教学阶段就要围绕着法律职业者的实践工作进行,因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选择除了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外,还有立志成为学者,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甚至有的学生还会就职于与本专业不相关的工作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的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律的人才,还是培养具备法治素养的优秀法律人,这种法治素养和专业素养就需要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具备以上素养能力的学生会从容地应对未来职业的各项挑战,这就是奠定良好的法律技能和素养基础的重要性。这个素养的培养过程就是要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教学放在首位,通过教师讲解和学生的自主学习,使学生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掌握,接下来通过实践教学向学生介绍这些法条背后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高等院校在规划法学教学课程时,要把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学的组成部分,不可偏废。要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还要重视法学理论的基石作用,最主要的是要通过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追求法律所承载的价值,法学教学的终极目标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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